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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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采购
品目

货物/设备/机械设备/其他机械设备

采购单位某单位物资采购
行政区域西藏自治区公告时间2023年11月27日 17:29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某单位物资采购
采购单位地址 (略) 城关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潘助理 *
代理机构名称西藏懋正 (略)
代理机构地址拉萨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一期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陈瑞丰*
附件:
附件1投诉处理公告.doc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2023-JW27-W1008

采购项目名称: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采购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三、其他补充事宜

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现将我部对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JW27-W1008)投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1:沧州 (略)

投诉人2:青岛英派斯 (略)

被投诉人:西藏懋正 (略)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部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1提出一个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拉 (略) 所提供的资料无效。

主要内容:拉 (略) 是贸易公司不具备此项目生产设备、并无实体,该公司在此项目中提供设备发票及进账凭证为澳瑞特 (略) 所有,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附件4技术评审表中设施设备评审要求及《招标法》对投标人明确的评审定义。综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条、《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法律规定:拉 (略) 所提供的资料无效。

投诉请求:依据招标法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或核减拉 (略) 得分分值。

(二)投诉人2提出两个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一: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二)“对报价最高的拉 (略) 的履约能力和排名第一的评分结果有疑义”, 对被投诉人的回复及更正公示结果不予接受, (略) 的质疑,但并未对质疑内容进行正面反馈和评分明细表进行公示。

投诉人请求:公示该项目评分明细表。

投诉事项二: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query-search-1.html查询拉 (略) 是一家从业 (略) ,企业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销售业务,并不具有生产投标产品的设备。该项目“技术评审标准表(综合评分法)”中评审项目的“设施设备”一项总分值为22分,其得分应该为0分。拉 (略) 在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高,报价分最低;综合以上信息,只公布总得分情况,并被排在第一的拉 (略) 的结果如果没有评分明细表,很难让参与公平竞标的合法供应商信服。

相关请求:请求对被投诉单位的评分过程进行复议审查,是否对参与的投标人有不合理扣分情况、区别对待供应商的行为。

根据投诉人的相关请求,西藏懋正 (略) 于2023年11月21日16时00分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采购项目)的复评工作。

根据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及相关说明,因拉 (略) 为设备的供应商且有生产企业澳瑞特 (略) 的授权,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且不存在对参与的投标人有不合理扣分情况、区别对待供应商的行为。据此,认定该投诉人1所投诉事项及投诉人2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依据《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采购服务站应当于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军队采购平台公示评审结果,包括供应商评审排名,预中标供应商名称、产品(服务)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之规定,认定投诉人2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关于公示该项目评分明细表的请求,不予采纳。

三、处理结果

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1沧州 (略) 针对该项目的投诉事项,根据评标委员会复评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其“依据招标法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或核减拉 (略) 得分分值”的请求,西藏懋正 (略) 于2023年11月21日16时00分已重新组织评审,复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一致。认定投诉人2青岛英派斯 (略) 第一、二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公示该项目评分明细表”的请求按规定不予采纳;“对被投诉单位的评分过程进行复议审查,是否对参与的投标人有不合理扣分情况、区别对待供应商的行为”的请求,已予以采纳,根据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不存在对参与的投标人有不合理扣分情况、区别对待供应商的行为。综合投诉事项的复核评审情况,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我部将按后续流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决定书采用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投诉处理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部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复议申请,电话010-*。

某部采购管理部门

2023年11月27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某单位物资采购

地址: (略) 城关区

联系方式:潘助理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懋正 (略)

地 址:拉萨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一期

联系方式:陈瑞丰*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  *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采购
品目

货物/设备/机械设备/其他机械设备

采购单位某单位物资采购
行政区域西藏自治区公告时间2023年11月27日 17:29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某单位物资采购
采购单位地址 (略) 城关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潘助理 *
代理机构名称西藏懋正 (略)
代理机构地址拉萨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一期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陈瑞丰*
附件:
附件1投诉处理公告.doc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2023-JW27-W1008

采购项目名称: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采购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三、其他补充事宜

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现将我部对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JW27-W1008)投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1:沧州 (略)

投诉人2:青岛英派斯 (略)

被投诉人:西藏懋正 (略)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部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1提出一个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拉 (略) 所提供的资料无效。

主要内容:拉 (略) 是贸易公司不具备此项目生产设备、并无实体,该公司在此项目中提供设备发票及进账凭证为澳瑞特 (略) 所有,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附件4技术评审表中设施设备评审要求及《招标法》对投标人明确的评审定义。综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条、《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法律规定:拉 (略) 所提供的资料无效。

投诉请求:依据招标法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或核减拉 (略) 得分分值。

(二)投诉人2提出两个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一: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二)“对报价最高的拉 (略) 的履约能力和排名第一的评分结果有疑义”, 对被投诉人的回复及更正公示结果不予接受, (略) 的质疑,但并未对质疑内容进行正面反馈和评分明细表进行公示。

投诉人请求:公示该项目评分明细表。

投诉事项二: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query-search-1.html查询拉 (略) 是一家从业 (略) ,企业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销售业务,并不具有生产投标产品的设备。该项目“技术评审标准表(综合评分法)”中评审项目的“设施设备”一项总分值为22分,其得分应该为0分。拉 (略) 在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高,报价分最低;综合以上信息,只公布总得分情况,并被排在第一的拉 (略) 的结果如果没有评分明细表,很难让参与公平竞标的合法供应商信服。

相关请求:请求对被投诉单位的评分过程进行复议审查,是否对参与的投标人有不合理扣分情况、区别对待供应商的行为。

根据投诉人的相关请求,西藏懋正 (略) 于2023年11月21日16时00分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室内综合场地配套设施器材采购项目)的复评工作。

根据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及相关说明,因拉 (略) 为设备的供应商且有生产企业澳瑞特 (略) 的授权,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且不存在对参与的投标人有不合理扣分情况、区别对待供应商的行为。据此,认定该投诉人1所投诉事项及投诉人2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依据《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采购服务站应当于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军队采购平台公示评审结果,包括供应商评审排名,预中标供应商名称、产品(服务)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之规定,认定投诉人2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关于公示该项目评分明细表的请求,不予采纳。

三、处理结果

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1沧州 (略) 针对该项目的投诉事项,根据评标委员会复评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其“依据招标法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或核减拉 (略) 得分分值”的请求,西藏懋正 (略) 于2023年11月21日16时00分已重新组织评审,复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一致。认定投诉人2青岛英派斯 (略) 第一、二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公示该项目评分明细表”的请求按规定不予采纳;“对被投诉单位的评分过程进行复议审查,是否对参与的投标人有不合理扣分情况、区别对待供应商的行为”的请求,已予以采纳,根据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不存在对参与的投标人有不合理扣分情况、区别对待供应商的行为。综合投诉事项的复核评审情况,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我部将按后续流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决定书采用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投诉处理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部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复议申请,电话010-*。

某部采购管理部门

2023年11月27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某单位物资采购

地址: (略) 城关区

联系方式:潘助理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懋正 (略)

地 址:拉萨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一期

联系方式:陈瑞丰*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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