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深入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 (略) 司法厅关于印发<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等文件要求,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实践,我局代拟起草了《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及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4日前以信函、电话形式 (略) 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地址: (略) 定海区临城金岛路11号田螺峙商 (略) 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80-*。
附件:《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略) 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12月5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深入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 (略) 司法厅关于印发<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扩展目录(2023年)》予以公布。
一、市、县(区)两级海洋行政执法部门的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扩展行政处罚事项统一按照《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扩展目录(2023年)》执行,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部门变更调整而实行动态调整。
二、《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扩展目录(2023年)》施行后,由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权,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划由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若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三、经本次调整后,我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即以《关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确定的事项为准,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法定事项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库,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相关文件同步作废,主要包括《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海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28号)等。
四、业务主管部门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职责分工, (略)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原则上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开展监管, (略) 统一目录同类型事项职责边界清单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主管部门,加强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执法部门的任务分工。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doc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起草说明.doc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深入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 (略) 司法厅关于印发<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等文件要求,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实践,我局代拟起草了《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及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4日前以信函、电话形式 (略) 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地址: (略) 定海区临城金岛路11号田螺峙商 (略) 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80-*。
附件:《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略) 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12月5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深入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 (略) 司法厅关于印发<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扩展目录(2023年)》予以公布。
一、市、县(区)两级海洋行政执法部门的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扩展行政处罚事项统一按照《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扩展目录(2023年)》执行,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部门变更调整而实行动态调整。
二、《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扩展目录(2023年)》施行后,由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权,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划由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若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三、经本次调整后,我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即以《关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确定的事项为准,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法定事项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库,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相关文件同步作废,主要包括《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海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28号)等。
四、业务主管部门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职责分工, (略)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原则上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开展监管, (略) 统一目录同类型事项职责边界清单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主管部门,加强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执法部门的任务分工。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doc
(略)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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