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管理委员会:会展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场地续租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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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管理委员会:会展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场地续租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原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拟续租原办公场地,租期2年,租赁面积621㎡,用于综合服务中心的日常办公和业务办理。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技术规格

1、租赁用途:主要用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日常行政办公和业务办理。

2、租赁模式:由出租方按承租方要求配置办公设备设施及家具,租赁其场地对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运营管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租赁地点:长沙县黄兴镇香樟东路230号会展星街6号栋一楼东侧、三楼西侧

2、租赁面积:621㎡(含分摊面积)。

3、租赁期:2年,从**日起至**日止,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五、服务标准

1、出租方须确保所出租场地房产权属清楚、无纠纷,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房产权属发生纠纷或出租方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由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出租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2、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出租方须保证自合同起租日开始,租赁场地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通讯、办公家具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始终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出租方应做好租赁场所的消防工作,包括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在租赁场所内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等。

3、出租方提供的承租物业的装修装饰、信息化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消防改造工程、电梯等如非人为破坏,由出租方负责检修和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若设备为人为损坏、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引起的维修、设备更换由出租方定损、报价,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4、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享有对承租物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对其物业内的所有物品自行承担保管责任。

5、承租方应按期缴纳因经营所产生的独立电费、水费、公用区间水电费。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产生的任何费用(各项行政收费、承租人申请安装的座机电话、网络光纤使用费、刷卡机、有线电视费及各项成本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支付。

7、承租方在经营使用前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且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8、如遇国家建设或出租方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需收回租赁房屋时,出租方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退租,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遵守本合同前提下,根据实际交费和使用期限核算后,退还给承租方交纳后的剩余租金,但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承租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出,否则视同违约。如承租方要求退租,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出租方。

9、非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让、转租租赁物,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破坏使用房屋。

10、出租方的物品,承租方一经使用,要爱惜,物品数量、好坏程度,双方列表进行登记,双方认可后签字并将清单作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附件。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的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式

1.1付款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管理委员会

1.2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的首月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季租金。

2、本项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按实结算租金。

3、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因成交人原因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功能及要求: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原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拟续租原办公场地,租期2年,租赁面积621㎡,用于综合服务中心的日常办公和业务办理。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技术规格

1、租赁用途:主要用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日常行政办公和业务办理。

2、租赁模式:由出租方按承租方要求配置办公设备设施及家具,租赁其场地对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运营管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租赁地点:长沙县黄兴镇香樟东路230号会展星街6号栋一楼东侧、三楼西侧

2、租赁面积:621㎡(含分摊面积)。

3、租赁期:2年,从**日起至**日止,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五、服务标准

1、出租方须确保所出租场地房产权属清楚、无纠纷,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房产权属发生纠纷或出租方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由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出租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2、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出租方须保证自合同起租日开始,租赁场地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通讯、办公家具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始终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出租方应做好租赁场所的消防工作,包括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在租赁场所内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等。

3、出租方提供的承租物业的装修装饰、信息化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消防改造工程、电梯等如非人为破坏,由出租方负责检修和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若设备为人为损坏、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引起的维修、设备更换由出租方定损、报价,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4、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享有对承租物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对其物业内的所有物品自行承担保管责任。

5、承租方应按期缴纳因经营所产生的独立电费、水费、公用区间水电费。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产生的任何费用(各项行政收费、承租人申请安装的座机电话、网络光纤使用费、刷卡机、有线电视费及各项成本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支付。

7、承租方在经营使用前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且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8、如遇国家建设或出租方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需收回租赁房屋时,出租方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退租,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遵守本合同前提下,根据实际交费和使用期限核算后,退还给承租方交纳后的剩余租金,但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承租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出,否则视同违约。如承租方要求退租,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出租方。

9、非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让、转租租赁物,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破坏使用房屋。

10、出租方的物品,承租方一经使用,要爱惜,物品数量、好坏程度,双方列表进行登记,双方认可后签字并将清单作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附件。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的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式

1.1付款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管理委员会

1.2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的首月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季租金。

2、本项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按实结算租金。

3、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因成交人原因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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