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玉林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玉林市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 √ | | | 行政许可 | |
2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略) 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略) 校、科研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
3 |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县级司法行政机 | | √ | | | 行政许可 | |
4 |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 | | √ | | | 行政许可 | |
5 | 身份证明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从事律师职业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
6 | 证明 |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略) 、自治区、 (略)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公证 机构 |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7 | 证明 |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 (略) 、自治区、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资金证明由银行出具;办公场所证明提供租赁合同 |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证明 | 申请公证员执业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 (略) 、自治区、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原工作单位出具 | | √ | √ | | 行政许可 | |
9 | 证明 | 申请公证员执业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 (略) 、自治区、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原工作单位出具 | | √ | √ | | 行政许可 | |
10 | 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
2.地方性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村(居)委会、民政部门 | | √ | √ | | 行政给付 | |
11 | 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证明 | 导游证核发 |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 部门规章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公安 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2 | 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证明 | 导游证核发 |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 部门规章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卫健 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3 | 涉外房产证明 | 境外人员居住的公寓须提供涉外房产证明,审核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条件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4 | 人员、资金、 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 | 审核申请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资质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5 |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 审核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审批资质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种、*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 (略) 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6 | 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 审核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审批资质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种、*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 (略) 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7 | 验资证明 | 审核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审批资质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种、*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 (略) 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8 | 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 申请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核建设规划许可 |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19 | 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医疗机构 | √ | √ | √ | | 行政许可 | |
20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 申请护士 执业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部门规章 | 卫生行政机关 | 医疗机构 | √ | √ | √ | | 行政许可 | |
21 |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 地方法规 | 卫生行政机关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镇(街道)政府 | √ | √ | √ | | 行政许可 | |
22 |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矿业权过期证明 |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 6 号)第六条:(十四)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过期除外)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相关附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 | √ | | | 行政确认 | |
23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需要,证明具备营利性治沙治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法律 | 林业 部门 | 金融 机构 | √ | √ | √ | | 行政许可 | |
2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 | 根据《 (略) 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部门规章 | 人社 部门 | 公安部门核发 | | √ | √ | | 公共服务 | |
2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 (略)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 (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民政 部门 | | √ | √ | | 公共服务 | |
26 | 遗属待遇申领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二)点(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行政法规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民政 部门 | | √ | √ | | 公共服务 | |
27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二)点(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行政法规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医院 | | √ | √ | | 公共服务 | |
28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二)点(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行政法规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民政 部门 | | √ | √ | | 公共服务 | |
29 | 死亡证明 材料 | 个人帐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二)点(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医院 | | √ | √ | | 公共服务 | |
30 | 出国(境) 定居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登记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14〕30号)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20〕22号)第三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 部门规章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 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31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登记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14〕30号)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20〕22号)第三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 部门规章 | 社保经办机构 |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32 | 学历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1.监理工程师; 2.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3.注册设备监理师; 4.建造师; 5.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7.注册城乡规划师; 8.一级造价工程师; 9.注册安全工程师; 10.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1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2.二级建造师; 13.房地产评估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 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4.《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6.《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7.《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8.《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9.《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10.《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11.《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12.《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1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略) 校 | | √ | | | 公共服务 | |
33 | 学位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监理工程师;2.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3.注册设备监理师;4.建造师;5.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6.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7.注册城乡规划师;8.一级造价工程师;9.注册安全工程师;10.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1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2.二级建造师;13.房地产评估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 3.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4. 《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6. 《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7.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8.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9.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10. 《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11.《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12. 《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1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略) 校 | | √ | | | 公共服务 | |
34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监理工程师;2.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3.注册设备监理师;4.建造师;5.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6.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7.注册城乡规划师;8.一级造价工程师;9.注册安全工程师;10.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1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2.二级建造师;13.房地产评估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 3.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4. 《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6. 《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7.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8.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9.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10. 《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11.《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12.《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1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应试人员所在工作单位 | | √ | | | 公共服务 | |
35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监理工程师;2.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3.建造师;4.注册城乡规划师;5.一级造价工程师;6.注册安全工程师;7.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8.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7.二级建造师;10.房地产评估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 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5.《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6.《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7.《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8.《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9.《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10.《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资格证书管理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36 |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注册设备监理师;2.建造师;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5.二级建造师;6.房地产评估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3.《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4.《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5.《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6.《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职称评审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 | | √ | | | 公共服务 | |
37 | 职称评聘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2. 注册安全工程师。 | 1.《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2.《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职称评审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 | | √ | | | 公共服务 | |
38 | 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建造师;2. 二级建造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住建及人社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39 | 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 | √ | | | 公共服务 | |
40 |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二款第二项:(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装 公司 | | √ | √ | | 行政许可 | |
41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 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42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部门、金融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
43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3),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金融 机构 | | √ | √ | | 行政许可 | |
44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相关土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45 | 符合条件的人员、车辆证明材料。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46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 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47 | 符合条件的运输站(场)、人员、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住建、交通运输、税务主管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48 |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部门 | √ | √ | √ | | 行政许可 | |
49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培训组织机构 | √ | √ | √ | | 行政许可 | |
50 |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项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法规 | 商务 部门 | 公安 机关 | | √ | | | 行政许可 | |
5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商务 部门 | 市场 监管 部门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52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农业农村局或政务服务机构 | 卫生 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53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法规 | 农业农村局或政务服务机构 | 卫生 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54 | 保管、采购、销售、技术服务工作人员毕业证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 (略) 、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法规 | 农业农村局或政务服务机构 | 教育 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55 |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 | 申请从事生活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第二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 部门规章 | 住建 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区行政的行政机关的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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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 √ | | | 行政许可 | |
2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略) 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略) 校、科研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
3 |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县级司法行政机 | | √ | | | 行政许可 | |
4 |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 | | √ | | | 行政许可 | |
5 | 身份证明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从事律师职业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
6 | 证明 |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略) 、自治区、 (略)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公证 机构 |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7 | 证明 |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 (略) 、自治区、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资金证明由银行出具;办公场所证明提供租赁合同 |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证明 | 申请公证员执业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 (略) 、自治区、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原工作单位出具 | | √ | √ | | 行政许可 | |
9 | 证明 | 申请公证员执业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 (略) 、自治区、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原工作单位出具 | | √ | √ | | 行政许可 | |
10 | 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
2.地方性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村(居)委会、民政部门 | | √ | √ | | 行政给付 | |
11 | 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证明 | 导游证核发 |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 部门规章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公安 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2 | 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证明 | 导游证核发 |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 部门规章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卫健 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3 | 涉外房产证明 | 境外人员居住的公寓须提供涉外房产证明,审核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条件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4 | 人员、资金、 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 | 审核申请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资质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5 |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 审核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审批资质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种、*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 (略) 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6 | 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 审核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审批资质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种、*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 (略) 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7 | 验资证明 | 审核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审批资质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种、*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种)》的, (略) 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8 | 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 申请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核建设规划许可 |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 法律 |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相关政府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19 | 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医疗机构 | √ | √ | √ | | 行政许可 | |
20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 申请护士 执业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部门规章 | 卫生行政机关 | 医疗机构 | √ | √ | √ | | 行政许可 | |
21 |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 地方法规 | 卫生行政机关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镇(街道)政府 | √ | √ | √ | | 行政许可 | |
22 |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矿业权过期证明 |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 6 号)第六条:(十四)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过期除外)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相关附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 | √ | | | 行政确认 | |
23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需要,证明具备营利性治沙治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法律 | 林业 部门 | 金融 机构 | √ | √ | √ | | 行政许可 | |
2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 | 根据《 (略) 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部门规章 | 人社 部门 | 公安部门核发 | | √ | √ | | 公共服务 | |
2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 (略)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 (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民政 部门 | | √ | √ | | 公共服务 | |
26 | 遗属待遇申领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二)点(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行政法规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民政 部门 | | √ | √ | | 公共服务 | |
27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二)点(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行政法规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医院 | | √ | √ | | 公共服务 | |
28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二)点(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行政法规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民政 部门 | | √ | √ | | 公共服务 | |
29 | 死亡证明 材料 | 个人帐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二)点(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医院 | | √ | √ | | 公共服务 | |
30 | 出国(境) 定居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登记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14〕30号)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20〕22号)第三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 部门规章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 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31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登记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14〕30号)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20〕22号)第三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 部门规章 | 社保经办机构 |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32 | 学历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1.监理工程师; 2.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3.注册设备监理师; 4.建造师; 5.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7.注册城乡规划师; 8.一级造价工程师; 9.注册安全工程师; 10.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1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2.二级建造师; 13.房地产评估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 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4.《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6.《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7.《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8.《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9.《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10.《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11.《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12.《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1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略) 校 | | √ | | | 公共服务 | |
33 | 学位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监理工程师;2.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3.注册设备监理师;4.建造师;5.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6.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7.注册城乡规划师;8.一级造价工程师;9.注册安全工程师;10.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1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2.二级建造师;13.房地产评估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 3.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4. 《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6. 《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7.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8.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9.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10. 《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11.《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12. 《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1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略) 校 | | √ | | | 公共服务 | |
34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监理工程师;2.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3.注册设备监理师;4.建造师;5.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6.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7.注册城乡规划师;8.一级造价工程师;9.注册安全工程师;10.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1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2.二级建造师;13.房地产评估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 3.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4. 《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6. 《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7.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8.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9.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10. 《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11.《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12.《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1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应试人员所在工作单位 | | √ | | | 公共服务 | |
35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监理工程师;2.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3.建造师;4.注册城乡规划师;5.一级造价工程师;6.注册安全工程师;7.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8.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7.二级建造师;10.房地产评估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 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5.《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6.《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7.《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8.《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9.《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10.《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资格证书管理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36 |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注册设备监理师;2.建造师;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5.二级建造师;6.房地产评估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3.《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4.《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5.《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6.《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职称评审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 | | √ | | | 公共服务 | |
37 | 职称评聘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2. 注册安全工程师。 | 1.《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2.《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职称评审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 | | √ | | | 公共服务 | |
38 | 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1.建造师;2. 二级建造师。 | 1.《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住建及人社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39 | 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级考试机构 |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 | √ | | | 公共服务 | |
40 |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二款第二项:(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装 公司 | | √ | √ | | 行政许可 | |
41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 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42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部门、金融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
43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3),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金融 机构 | | √ | √ | | 行政许可 | |
44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相关土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45 | 符合条件的人员、车辆证明材料。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46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 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47 | 符合条件的运输站(场)、人员、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住建、交通运输、税务主管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48 |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部门 | √ | √ | √ | | 行政许可 | |
49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培训组织机构 | √ | √ | √ | | 行政许可 | |
50 |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项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法规 | 商务 部门 | 公安 机关 | | √ | | | 行政许可 | |
5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商务 部门 | 市场 监管 部门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52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农业农村局或政务服务机构 | 卫生 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53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法规 | 农业农村局或政务服务机构 | 卫生 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54 | 保管、采购、销售、技术服务工作人员毕业证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 (略) 、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法规 | 农业农村局或政务服务机构 | 教育 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55 |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 | 申请从事生活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第二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 部门规章 | 住建 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区行政的行政机关的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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