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第四季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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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第四季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为贯 (略) 、晋宁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对标一流、深化改革, (略) 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略) 场活力,建立统一开放 (略) 场体系,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破除 (略) 场壁垒, (略) 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相关部署、 (略) 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审查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 (略) 晋宁区农业农村局的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清理审查的标准、原则和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审查工作。现将2023年第四季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做法。

(一)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情况。

(略) 晋宁区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明确区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门审查机构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凡是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起草部门或代拟部门负责审查,局办公室负责就审查情况进行把关。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初步审核同意,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印发文件,并明确了专人具体负责。

(二)本单位自检清理情况。

(略) 晋宁区农业农村局从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12日,共发文件62个(其中:2023年1月1日—12月12日共印发文件16个)。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我局要求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 (略) 晋宁区人民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我局所发文件,经过清理审查,没有发现任何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况。

  (三)公平竞争清理的标准。

  1. (略) 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2.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和进口、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 (略) 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等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的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险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略) 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 (略) 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该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并逐年评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存在问题

2022 年 6 月 24 日,市联席办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台账及网上随机抽查检查等形式对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了抽查检查, (略) 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因为“2021年度晋宁区二街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力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我局委托昆明阔海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9月2 (略) 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中规定了供应商应当具备“拟派项目经理应当具有5年以上电力工程管理经验”等8项特定资格要求。该项目被列入有违公平竞争典型案例清单。鉴于项目已实施完毕,我局将在以后的招标采购工作中加强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学竞争审查核查工作,努力提升晋宁区营商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 (略) 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相关部署、 (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审查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规范各科室及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二是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科室、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解答工作。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略) 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 附件1: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至2024年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2: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为贯 (略) 、晋宁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对标一流、深化改革, (略) 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略) 场活力,建立统一开放 (略) 场体系,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破除 (略) 场壁垒, (略) 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相关部署、 (略) 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审查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 (略) 晋宁区农业农村局的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清理审查的标准、原则和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审查工作。现将2023年第四季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做法。

(一)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情况。

(略) 晋宁区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明确区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门审查机构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凡是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起草部门或代拟部门负责审查,局办公室负责就审查情况进行把关。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初步审核同意,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印发文件,并明确了专人具体负责。

(二)本单位自检清理情况。

(略) 晋宁区农业农村局从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12日,共发文件62个(其中:2023年1月1日—12月12日共印发文件16个)。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我局要求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 (略) 晋宁区人民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我局所发文件,经过清理审查,没有发现任何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况。

  (三)公平竞争清理的标准。

  1. (略) 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2.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和进口、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 (略) 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等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的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险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略) 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 (略) 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该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并逐年评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存在问题

2022 年 6 月 24 日,市联席办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台账及网上随机抽查检查等形式对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了抽查检查, (略) 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因为“2021年度晋宁区二街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力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我局委托昆明阔海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9月2 (略) 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中规定了供应商应当具备“拟派项目经理应当具有5年以上电力工程管理经验”等8项特定资格要求。该项目被列入有违公平竞争典型案例清单。鉴于项目已实施完毕,我局将在以后的招标采购工作中加强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学竞争审查核查工作,努力提升晋宁区营商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 (略) 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相关部署、 (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审查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规范各科室及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二是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科室、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解答工作。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略) 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 附件1: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至2024年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2: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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