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彭店安置房二期续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许可决定书
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彭店安置房二期续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许可决定书
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受理你单位关于报送《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彭店安置房(二期续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邱开发管〔2023〕85号)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622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11,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9%。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9.6226万元。根据《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实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6981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确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对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谢 勇 孙广彪
电话:0564-*
2023年11月20日??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受理你单位关于报送《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彭店安置房(二期续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邱开发管〔2023〕85号)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622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11,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9%。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9.6226万元。根据《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实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6981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确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对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谢 勇 孙广彪
电话:0564-*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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