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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崇明张网港千吨级通用码头工程的用海公示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崇明张网港千吨级通用码头工程的用海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略) 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市海洋局受理了崇明区横沙岛文兴港水闸改建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现对该项目用海情况进行公示:
项目名称:崇明张网港千吨级通用码头工程
申请海域使用权人:上海 (略)
申请范围及面积:本项目位于江口南支左岸、崇明岛南岸张网港入江口东岸,东邻华润大东船厂。用海内容包括码头、引桥及回旋水域。本项目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申请用海面积为2.4193公顷。其中码头及引桥申请用海面积0.2949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回旋水域申请用海面积2.1244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用海”。
申请用海期限:34年。
崇明张网港千吨级通用码头工程用海界址点
(坐标系:CGCS2000,投影:高斯-克吕格,中央经线:121°30′00″E) | |||||
序号 | 北纬 | 东经 | 序号 | 北纬 | 东经 |
1 | 31°35′43.252″ | 121°26′35.850″ | 7 | 31°35′48.482″ | 121°26′35.755″ |
2 | 31°35′46.630″ | 121°26′37.523″ | 8 | 31°35′51.250″ | 121°26′37.780″ |
3 | 31°35′49.012″ | 121°26′30.957″ | 9 | 31°35′51.447″ | 121°26′37.415″ |
4 | 31°35′45.634″ | 121°26′29.284″ | 10 | 31°35′49.799″ | 121°26′36.183″ |
5 | 31°35′47.168″ | 121°26′37.788″ | 11 | 31°35′48.184″ | 121°26′34.996″ |
6 | 31°35′47.852″ | 121°26′35.898″ | 12 | 31°35′47.644″ | 121°26′34.726″ |
码头及引桥(2-5-…-12-2)用海面积0.2949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 回旋水域(1-2-…-4-1)用海面积2.1244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用海”。 |
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该海域使用有疑义,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邮寄或 (略) 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 (略) 江苏路389号610室;邮编:*
电话:*、*
传真:*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略) 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市海洋局受理了崇明区横沙岛文兴港水闸改建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现对该项目用海情况进行公示:
项目名称:崇明张网港千吨级通用码头工程
申请海域使用权人:上海 (略)
申请范围及面积:本项目位于江口南支左岸、崇明岛南岸张网港入江口东岸,东邻华润大东船厂。用海内容包括码头、引桥及回旋水域。本项目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申请用海面积为2.4193公顷。其中码头及引桥申请用海面积0.2949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回旋水域申请用海面积2.1244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用海”。
申请用海期限:34年。
崇明张网港千吨级通用码头工程用海界址点
(坐标系:CGCS2000,投影:高斯-克吕格,中央经线:121°30′00″E) | |||||
序号 | 北纬 | 东经 | 序号 | 北纬 | 东经 |
1 | 31°35′43.252″ | 121°26′35.850″ | 7 | 31°35′48.482″ | 121°26′35.755″ |
2 | 31°35′46.630″ | 121°26′37.523″ | 8 | 31°35′51.250″ | 121°26′37.780″ |
3 | 31°35′49.012″ | 121°26′30.957″ | 9 | 31°35′51.447″ | 121°26′37.415″ |
4 | 31°35′45.634″ | 121°26′29.284″ | 10 | 31°35′49.799″ | 121°26′36.183″ |
5 | 31°35′47.168″ | 121°26′37.788″ | 11 | 31°35′48.184″ | 121°26′34.996″ |
6 | 31°35′47.852″ | 121°26′35.898″ | 12 | 31°35′47.644″ | 121°26′34.726″ |
码头及引桥(2-5-…-12-2)用海面积0.2949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 回旋水域(1-2-…-4-1)用海面积2.1244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用海”。 |
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该海域使用有疑义,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邮寄或 (略) 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 (略) 江苏路389号610室;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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