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新冠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有关资金项目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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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新冠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有关资金项目的公示

根据《 (略) 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采购管理实施方案》(甬防办〔2022〕34号)和《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的若干意见》(甬经信消〔2023〕10号)和《关于组织开展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新冠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经信消〔2023〕61号)要求,经各单位申报,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初审,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复审,第三方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将符合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新冠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有关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日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反映问题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日期:2023年12月18日-12月22日

联系地址: (略) 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邮编:*

联系人:徐财灵 联系电话:0574-*

传真号码:0574-*

附件: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新冠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支持项目

(略) 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18日 

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新冠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支持项目.doc

根据《 (略) 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采购管理实施方案》(甬防办〔2022〕34号)和《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的若干意见》(甬经信消〔2023〕10号)和《关于组织开展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新冠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经信消〔2023〕61号)要求,经各单位申报,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初审,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复审,第三方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将符合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新冠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有关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日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反映问题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日期:2023年12月18日-12月22日

联系地址: (略) 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邮编:*

联系人:徐财灵 联系电话:0574-*

传真号码:0574-*

附件: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新冠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支持项目

(略) 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18日 

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新冠治疗药品和重点物资采购与生产支持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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