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广西南宁怡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怡纯绿豆沙冰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广西南宁怡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怡纯绿豆沙冰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10月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由广西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 (略) (略) 柳江区长和便利店经营的怡纯绿豆沙冰(生产单位:广西南宁 (略) ,生产日期:2023年08月21日)抽检检验不合格报告(№:BFSQD*C)。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机构 |
SBJ*38 | 怡纯绿豆沙冰 | (略) 柳江区长和便利店(生产者名称:广西南宁 (略) )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 | 广西民 (略) |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1.对当事人的生产工艺和过程进行排查,该产品经过清洗-配料-蒸煮杀菌(100℃煮制时间30分钟)-磨浆-老化-冷却后包装的工艺流程,于2023年8月21日其车间共生产了2312件,经出厂检验合格 (略) 区、百色、贵港、崇左、柳州的经销商,再由经销商自行运送到销售终端。
2.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能索要相关产品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原料经质检员检验合格后正常接收使用,有原料、辅料进料验证报告,经食品安全风险原因排查,围绕当事人生产涉及该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生产工序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的全链条进行逐一核实,未发现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该案源自流通环节监督抽检,涉及不合格项目受到运输、储存条件的影响,综合当事人留样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相关事实,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目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合格是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 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不得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2023年10月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由广西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 (略) (略) 柳江区长和便利店经营的怡纯绿豆沙冰(生产单位:广西南宁 (略) ,生产日期:2023年08月21日)抽检检验不合格报告(№:BFSQD*C)。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机构 |
SBJ*38 | 怡纯绿豆沙冰 | (略) 柳江区长和便利店(生产者名称:广西南宁 (略) )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 | 广西民 (略) |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1.对当事人的生产工艺和过程进行排查,该产品经过清洗-配料-蒸煮杀菌(100℃煮制时间30分钟)-磨浆-老化-冷却后包装的工艺流程,于2023年8月21日其车间共生产了2312件,经出厂检验合格 (略) 区、百色、贵港、崇左、柳州的经销商,再由经销商自行运送到销售终端。
2.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能索要相关产品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原料经质检员检验合格后正常接收使用,有原料、辅料进料验证报告,经食品安全风险原因排查,围绕当事人生产涉及该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生产工序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的全链条进行逐一核实,未发现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该案源自流通环节监督抽检,涉及不合格项目受到运输、储存条件的影响,综合当事人留样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相关事实,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目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合格是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 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不得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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