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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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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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点击查看详情》》 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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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点击查看详情》》 )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6. 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7. 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且不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无

6. 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强化责任追究和教训吸取,做好行刑衔接,突出对主要负责人的追责问责。4.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推行“互联网+监管”,制定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度。5.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1份)。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设计单位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审查;

(5)审批机构现场核查(根据情况);

(6)决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不予通过,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4.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设项目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应当申请变更审查手续。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略) 级权限)的有效地域范围是本县。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略)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略)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略) 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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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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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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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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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6. 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7. 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且不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无

6. 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强化责任追究和教训吸取,做好行刑衔接,突出对主要负责人的追责问责。4.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推行“互联网+监管”,制定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度。5.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1份)。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设计单位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审查;

(5)审批机构现场核查(根据情况);

(6)决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不予通过,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4.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设项目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应当申请变更审查手续。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略) 级权限)的有效地域范围是本县。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略)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略)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略) 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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