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同时具备: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设计综合*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级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及以上; 4、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关联单位情况说明”,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各个联合体成员仅可承担一项工作(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2)项的资质最低要求;承担采购、施工安装任务的牵头人应满足上表第(1)、(3)、(4)项的资质最低要求。 4、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证件的彩色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如网页截图不能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应提供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等。 6、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扫描件。 7、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关联单位情况说明”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8、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企业财务要求 | 1、投标人2020年、2021年、2022年度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小于1。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彩色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所有成员均需满足财务最低要求。 4、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所列数据必须与上述证明材料中的数据相一致,如不一致,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5、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6、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企业业绩要求 | 同时具备: 1、近5年独立承担过1项单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设计业绩; 2、近5年独立承担过1项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装饰工程施工业绩。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 (略) (略) ,其业绩仅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 (略) 业绩均不予考虑。如 (略) (略) ,其 (略) 的名义计算。 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的业绩仅认可其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的工作同类别的业绩,如仅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仅认可其承担施工任务所对应份额的业绩,不认可其设计业绩。 4、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独立承担完成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其业绩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含投资人项目)并承担该项目建筑工程全部设计工作的,则该业绩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含投资人项目)并承担该项目建筑工程全部或部分施工工作的,认可其承担施工任务所对应份额的业绩。 5、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表第(2)项的要求;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项要求。 6、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7、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或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近5年,指2019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8、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彩色扫描件。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9、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 (略) (略) ,其施工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 (略) 业绩均不予考虑。如 (略) (略) ,其施工 (略) 的名义计算。 10、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11、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12、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信誉要求 | 同时具备: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3、投标人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略) (略) 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 (略) 场的处罚且处于处罚期内;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注: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且均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兼施工负责人) | 1 | (1)工程师及以上; (2)持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 (3) (略) 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4)近5年担任过1项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 设计负责人 | 1 | (1)工程师及以上; (2)持有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以上的证书; (3)近5年担任过1项单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的设计负责人。 | 采购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采购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人个人业绩应出具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彩色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或人员任职情况,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投标人应提供主要人员的到岗承诺函;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4、主要人员的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或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近5年,指2019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2023年6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采购负责人资历表”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7、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6 装饰工程相关设施设备配置表 序号 | 采购类型 | 采购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档案库房 | 密集架 | 700 | 组 | 2 | 除湿机 | 9 | 台 | 3 | 窗帘 | 25 | 扇 | 4 | 温湿度仪 | 9 | 个 | 5 | 防磁柜 | 2 | 个 | 6 | 防火气体 | 1 | 批 | 7 | 办公 | 办公设施设备 | 1 | 批 | 8 | 信息化 | 信息化设备 | 1 | 批 | 注:相关设施名称及数量仅供参考,实际采购类型及数量已设计文件为准。 附录7 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施工的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未按照要求进行盖章。 | 4 | 投标保证金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 (2)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汇款单位必须与投标人一致; (3)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本次投标的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可简写)。 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以下简称保函、保单)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 (2)金额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栏目中上传的电子保函或保单载明的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 5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投标一览表、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关联单位情况说明、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信誉情况承诺函、财务会计报表、拟委任的主要人员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表、派驻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资历表、投标报价表、技术文件。 | 6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超过2家; (2)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 (3)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 | 7 | 投标报价 | 勘察设计费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指投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中的总价不一致。 | 8 | 营业执照 |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无效。 | 9 | 资质条件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设计综合*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级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及以上; (4)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关联单位情况说明”,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6)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各个联合体成员仅可承担一项工作(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2)项的资质最低要求;承担采购、施工安装任务的牵头人应满足上表第(1)、(3)、(4)项的资质最低要求。 (7)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8)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证件的彩色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如网页截图不能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应提供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等。 (9)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扫描件。 | 10 | 财务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2020年、2021年、2022年度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小于1。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应附: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彩色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所有成员均需满足财务最低要求。 | 10 | 业绩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近5年独立承担过1项单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设计业绩; (2)近5年独立承担过1项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装饰工程施工业绩。 (3)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4)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 (略) (略) ,其业绩仅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 (略) 业绩均不予考虑。如 (略) (略) ,其 (略) 的名义计算。 (5)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的业绩仅认可其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的工作同类别的业绩,如仅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仅认可其承担施工任务所对应份额的业绩,不认可其设计业绩。 (6)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独立承担完成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其业绩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含投资人项目)并承担该项目建筑工程全部设计工作的,则该业绩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含投资人项目)并承担该项目建筑工程全部或部分施工工作的,认可其承担施工任务所对应份额的业绩。 (7)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表第(2)项的要求;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项要求。 (8)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9)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或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近5年,指2019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彩色扫描件。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11)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 (略) (略) ,其施工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 (略) 业绩均不予考虑。如 (略) (略) ,其施工 (略) 的名义计算。 (12)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 11 | 信誉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3)投标人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略) (略) 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 (略) 场的处罚且处于处罚期内;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④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本表中“近三年”是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且均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12 | 主要人员 | 1、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工程师及以上; (2)持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 (3) (略) 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4)近5年担任过1项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2、设计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工程师及以上; (2)持有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以上的证书; (3)近5年担任过1项单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的设计负责人。 3、采购负责人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工程师及以上; 4、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采购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人个人业绩应出具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彩色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或人员任职情况,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投标人应提供主要人员的到岗承诺函;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4)主要人员的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或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近5年,指2019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2023年6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 13 | 投标人身份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 本标段的监理人; (6)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 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 14 | 安全目标 | 未填写安全目标或填写的安全目标低于“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 15 | 质量目标 | 未填写质量目标或质量目标低于“设计要求的质量目标:符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标准、规范及规定。装饰工程要求的质量目标: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验收标准。” | 16 | 投标价格 | 投标人的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如有)超过本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 | 17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