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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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墨政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经第十四届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党组会议研究,提请十届县委第47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含援藏资金)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间进行的全过程或阶段性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四条?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被审计单位以及项目相关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或项目概算,未列入预算的审计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二章 ?组织实施方式

第六条?审计机关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拟定跟踪审计计划,上报批准后实施。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跟踪审计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跟踪审计应当根据审计任务和审计需求的情况,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或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

第八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墨竹工卡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和经批准的采购预算,公平、公开、公正选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一节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跟踪意见函》,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第二节 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的跟踪审计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客观、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合同以及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做好项目审前调查工作,编制审核实施方案。审核实施方案中参与审计的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参与审计的人员保持一致,常驻现场人员需具有3年及以上审核工作经验。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人员,须书面提请审计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时,社会中介机构应做好与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的工作衔接,根据需要列席项目建设会议,做好跟踪审计工作记录,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重大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使用专业技术和手段,加强对工程实施各个环节的监督。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在跟踪审计期间,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适当性和充分性,尤其是对工程实施重要节点、容易引起价款结算争议的以及发现问题或线索的记录,应当详实、完整。

第十九条?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当有两人及以上共同参与并确认。

第二十条 在取得审计证据的同时,应当取得提供证据单位的盖章、负责人员的签名以及对审计证据认可的意见。

对于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审计机关提交上月跟踪审核月报;定期出具阶段性审核报告;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跟踪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应当反映审核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或结论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项目跟踪审核报告出具后2个月内,将跟踪审计过程中所有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形成跟踪审计档案,并提交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完成审计机关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节 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按审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拖延、篡改、隐匿工程相关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因实施跟踪审计而减少、弱化自身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收到《跟踪意见函》后应及时整改,并在收到《跟踪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审计机关,无法整改的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若发现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履职不到位等情形,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告知审计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跟踪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综合项目建设周期、审计目标、审计资源等因素,选择全部或部分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审计监督。跟踪审计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交付阶段。

第三十一条?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立项至开工前这一时期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工程招投标、费用支付、施工现场管理、项目验收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复、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项目资金筹集及到位情况;

(四)征地拆迁审批及安置补偿执行情况;

(五)参建各方合同签订情况;

(六)涉及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建设期间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二)参建各方履行合同及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等重点环节实施情况;

(五)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应、使用情况;

(六)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八)参建各方形象进度完成情况;

(九)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完工后至项目竣工验收这一时期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二)项目拨款情况;

(三)工程资料归集及保存情况;

(四)建设项目投资绩效情况;

(五)参建各方落实跟踪意见函及其整改情况;

(六)涉及项目竣工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资料、形成的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跟踪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审计组内文件的起草、制作、分发、传递、复制、保存直至销毁环节应规范管理,实行全过程登记监督。

第三十六条?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有违纪违规问题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参与跟踪审计中违反合同、审计相关法规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或者解除合同关系。审计机关将根据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为审计机关跟踪审计方式下的监管办法,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跟踪审计中,本办法未作明确要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不得参与项目管理,不得影响或干扰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审计结果利用参照中华人民 (略) 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规定如果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级文件执行;上级下达新文件的,则按照上级新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印发

墨政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经第十四届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党组会议研究,提请十届县委第47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含援藏资金)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间进行的全过程或阶段性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四条?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被审计单位以及项目相关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或项目概算,未列入预算的审计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二章 ?组织实施方式

第六条?审计机关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拟定跟踪审计计划,上报批准后实施。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跟踪审计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跟踪审计应当根据审计任务和审计需求的情况,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或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

第八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墨竹工卡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和经批准的采购预算,公平、公开、公正选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一节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跟踪意见函》,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第二节 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的跟踪审计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客观、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合同以及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做好项目审前调查工作,编制审核实施方案。审核实施方案中参与审计的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参与审计的人员保持一致,常驻现场人员需具有3年及以上审核工作经验。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人员,须书面提请审计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时,社会中介机构应做好与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的工作衔接,根据需要列席项目建设会议,做好跟踪审计工作记录,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重大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使用专业技术和手段,加强对工程实施各个环节的监督。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在跟踪审计期间,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适当性和充分性,尤其是对工程实施重要节点、容易引起价款结算争议的以及发现问题或线索的记录,应当详实、完整。

第十九条?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当有两人及以上共同参与并确认。

第二十条 在取得审计证据的同时,应当取得提供证据单位的盖章、负责人员的签名以及对审计证据认可的意见。

对于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审计机关提交上月跟踪审核月报;定期出具阶段性审核报告;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跟踪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应当反映审核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或结论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项目跟踪审核报告出具后2个月内,将跟踪审计过程中所有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形成跟踪审计档案,并提交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完成审计机关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节 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按审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拖延、篡改、隐匿工程相关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因实施跟踪审计而减少、弱化自身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收到《跟踪意见函》后应及时整改,并在收到《跟踪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审计机关,无法整改的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若发现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履职不到位等情形,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告知审计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跟踪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综合项目建设周期、审计目标、审计资源等因素,选择全部或部分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审计监督。跟踪审计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交付阶段。

第三十一条?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立项至开工前这一时期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工程招投标、费用支付、施工现场管理、项目验收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复、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项目资金筹集及到位情况;

(四)征地拆迁审批及安置补偿执行情况;

(五)参建各方合同签订情况;

(六)涉及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建设期间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二)参建各方履行合同及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等重点环节实施情况;

(五)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应、使用情况;

(六)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八)参建各方形象进度完成情况;

(九)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完工后至项目竣工验收这一时期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二)项目拨款情况;

(三)工程资料归集及保存情况;

(四)建设项目投资绩效情况;

(五)参建各方落实跟踪意见函及其整改情况;

(六)涉及项目竣工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资料、形成的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跟踪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审计组内文件的起草、制作、分发、传递、复制、保存直至销毁环节应规范管理,实行全过程登记监督。

第三十六条?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有违纪违规问题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参与跟踪审计中违反合同、审计相关法规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或者解除合同关系。审计机关将根据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为审计机关跟踪审计方式下的监管办法,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跟踪审计中,本办法未作明确要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不得参与项目管理,不得影响或干扰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审计结果利用参照中华人民 (略) 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规定如果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级文件执行;上级下达新文件的,则按照上级新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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