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2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2
(略) 江北隆运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KP8X58M
法定代表人:童财俊
住 所: (略) 江北区慈城镇八字村季岙66号6幢一层
你单位磁性泥料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全建成且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北罚〔2023〕3号),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6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处以罚款20万元及自2023年6月11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详见附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略) 云飞路369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科 室:办公室(法规科) 电 话:*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
(略) 江北隆运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KP8X58M
法定代表人:童财俊
住 所: (略) 江北区慈城镇八字村季岙66号6幢一层
你单位磁性泥料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全建成且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北罚〔2023〕3号),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6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处以罚款20万元及自2023年6月11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详见附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略) 云飞路369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科 室:办公室(法规科) 电 话:*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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