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泗县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namespace prefix = o />
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我县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协同监管机制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略)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设,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财政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取得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证书的,不得以代理记账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财政部建立的全国统一会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http://**.cn)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三)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加强财政部门与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机制。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切实履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行政审批职责,做好设立审批把关工作。
2.做好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报备工作。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依托“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报备,实现监管的动态化、常态化,避免重复检查。
3.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规定建立健全情况、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
4.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平台,进行基本信息维护、变更等报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违规经营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
财政局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和监管办法,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核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相关审核工作流程,落实依法审核的工作要求,促进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一、监管任务< :namespace prefix = o />
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我县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协同监管机制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略)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设,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财政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取得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证书的,不得以代理记账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财政部建立的全国统一会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http://**.cn)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三)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加强财政部门与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机制。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切实履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行政审批职责,做好设立审批把关工作。
2.做好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报备工作。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依托“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报备,实现监管的动态化、常态化,避免重复检查。
3.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规定建立健全情况、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
4.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平台,进行基本信息维护、变更等报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违规经营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
财政局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和监管办法,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核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相关审核工作流程,落实依法审核的工作要求,促进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