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低温真空干燥柜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低温真空干燥柜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略) (略) 委托, (略) 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 (略) (略) 低温真空干燥柜等设备采购项目”实施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低温真空干燥柜等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BH-SZX*
二、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
包号 | 项目内容 | 数量 | 预算价格(万元) |
1 | 低温真空干燥柜等设备 | 一批 | 48 |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三、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查询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5日14:30。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须提供2022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日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投标人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须提供2023年7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及2023年7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未到缴 (略) 应提供未拖欠税款及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1年1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若法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若为被授权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参与投标承诺函,格式自拟)
4. 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若投标人是参与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不是参与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
五、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每日北京时间上午09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略) ( (略) 和平区睦南道109号)。
3、招标文件售价:500人民币/包,未购买招标文件者不得参加投标。
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2月5日14:30时(北京时间)。
七、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 (略) 评标室( (略) 和平区睦南道109号)
八、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和平区睦南道109号
电话:022-*
邮箱:*@*26.com
联系人:杨慧杰、刘芯彤、董婉茹
开户名称: (略)
开户行:建设银行河东支行
账号:*00586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 (略) (略)
(二)采购人地址: (略) 河东区津塘路83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王老师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022-*
十、质疑方式:
(一)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 (略) 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A 说明 8. 询问与质疑”
(二)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一、公告期限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自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
(略) (略) 委托, (略) 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 (略) (略) 低温真空干燥柜等设备采购项目”实施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低温真空干燥柜等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BH-SZX*
二、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
包号 | 项目内容 | 数量 | 预算价格(万元) |
1 | 低温真空干燥柜等设备 | 一批 | 48 |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三、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查询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5日14:30。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须提供2022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日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投标人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须提供2023年7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及2023年7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未到缴 (略) 应提供未拖欠税款及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1年1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若法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若为被授权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参与投标承诺函,格式自拟)
4. 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若投标人是参与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不是参与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
五、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每日北京时间上午09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略) ( (略) 和平区睦南道109号)。
3、招标文件售价:500人民币/包,未购买招标文件者不得参加投标。
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2月5日14:30时(北京时间)。
七、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 (略) 评标室( (略) 和平区睦南道109号)
八、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和平区睦南道109号
电话:022-*
邮箱:*@*26.com
联系人:杨慧杰、刘芯彤、董婉茹
开户名称: (略)
开户行:建设银行河东支行
账号:*00586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 (略) (略)
(二)采购人地址: (略) 河东区津塘路83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王老师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022-*
十、质疑方式:
(一)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 (略) 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A 说明 8. 询问与质疑”
(二)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一、公告期限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自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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