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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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标题 发布时间
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3-12-29
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01-23

标题 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临建招备[2023]188号]
内容

工程项目名称

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

(略)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 (略)

投诉人

名 称

(略) (略)

地 址

(略) 古城街道月河路16号5楼

有效联系方式

*

与本工程招标 有何利害关系

本项目投标人

被投诉人

名 称

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评标委员会

地 址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2023年12月27日,涌泉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在交易中心开标,第一次评标结果确认

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略) ,但在后续人员资格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 认 (略) (略) 项目负责人通过网站查询有在建工程,投标文件中未上传关 联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的原因未通过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作废标处理。2023年12月27日大约

14点50分左右投诉人接到招标代理电话后,认为投诉人项目负责人在建,废除标书。投诉人相

关人员立即电话内说明,关联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不存在在建。并于10分钟内赶往开标现场,

把关联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交招标代理并转递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不予接受。投诉人相关人员 不服,在下午5点多再次转递了关联项目竣工验收证书,评标委员会仍坚持既有评定结果。投诉 人认为评标委员在得知关联项目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事实,并且投标人对评定结果有重大 争议的情况下未进行询标,不予改正错误,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招标文件对已取的竣工验 收合格证书的项目,并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详细约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也未规 定已竣工项目资格后审过程中及过程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无效的。因此产生重大争议,评标委 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条款进行评标,如没有招标文件详细条款支撑,评标委员会应 进行询标并以事实为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不能以招标文件规定条款以外的主观判定作为评标 依据。故投诉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投诉,以 求得到公平公正解决。

投诉人请求与主张:

1、希望评标委员会及时改正错误,避免造成更大影响。

2、根据既定证据重新评定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 (略) 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 定结果。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或书面材料附后)

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7日对涌泉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评审时,发 (略) 政

(略) 项目负责人卢光永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略) 白水洋镇纬 九路(黄沙大道-龙泉大道)工程在建,未查到工程竣工验收信息,投诉人也未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该项目的竣工验收信息。被投诉人电话询 (略) (略) 了解情况。被投诉 人认 (略) (略) 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条1.4.1款(3)项

1)中(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为准))规定,属于重大偏差,不接 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因此被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1中初步评审3.1.1条款,认 (略) 政 (略) 不符合本章第2.1.2项资格评审标准中“投标人须知”第1.4款规定,应当作无 效标处理。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调查取证笔录附后):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对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询问了解异议、答复等相 关情况,核查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调查结果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做到“拟否决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步骤,违反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治理意见》(浙政办发【2021】5号)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略) 政工程建设 有限公司无效标条款适用有误。

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及招标 文件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 令评标委员会成员予以改正,重新出具评标报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 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

诉讼。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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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3-12-29
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01-23

标题 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临建招备[2023]188号]
内容

工程项目名称

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

(略)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 (略)

投诉人

名 称

(略) (略)

地 址

(略) 古城街道月河路16号5楼

有效联系方式

*

与本工程招标 有何利害关系

本项目投标人

被投诉人

名 称

涌泉镇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评标委员会

地 址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2023年12月27日,涌泉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在交易中心开标,第一次评标结果确认

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略) ,但在后续人员资格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 认 (略) (略) 项目负责人通过网站查询有在建工程,投标文件中未上传关 联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的原因未通过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作废标处理。2023年12月27日大约

14点50分左右投诉人接到招标代理电话后,认为投诉人项目负责人在建,废除标书。投诉人相

关人员立即电话内说明,关联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不存在在建。并于10分钟内赶往开标现场,

把关联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交招标代理并转递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不予接受。投诉人相关人员 不服,在下午5点多再次转递了关联项目竣工验收证书,评标委员会仍坚持既有评定结果。投诉 人认为评标委员在得知关联项目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事实,并且投标人对评定结果有重大 争议的情况下未进行询标,不予改正错误,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招标文件对已取的竣工验 收合格证书的项目,并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详细约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也未规 定已竣工项目资格后审过程中及过程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无效的。因此产生重大争议,评标委 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条款进行评标,如没有招标文件详细条款支撑,评标委员会应 进行询标并以事实为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不能以招标文件规定条款以外的主观判定作为评标 依据。故投诉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投诉,以 求得到公平公正解决。

投诉人请求与主张:

1、希望评标委员会及时改正错误,避免造成更大影响。

2、根据既定证据重新评定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 (略) 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 定结果。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或书面材料附后)

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7日对涌泉玉岘片区主管网改造项目评审时,发 (略) 政

(略) 项目负责人卢光永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略) 白水洋镇纬 九路(黄沙大道-龙泉大道)工程在建,未查到工程竣工验收信息,投诉人也未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该项目的竣工验收信息。被投诉人电话询 (略) (略) 了解情况。被投诉 人认 (略) (略) 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条1.4.1款(3)项

1)中(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为准))规定,属于重大偏差,不接 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因此被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1中初步评审3.1.1条款,认 (略) 政 (略) 不符合本章第2.1.2项资格评审标准中“投标人须知”第1.4款规定,应当作无 效标处理。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调查取证笔录附后):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对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询问了解异议、答复等相 关情况,核查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调查结果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做到“拟否决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步骤,违反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治理意见》(浙政办发【2021】5号)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略) 政工程建设 有限公司无效标条款适用有误。

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及招标 文件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 令评标委员会成员予以改正,重新出具评标报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 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

诉讼。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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