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作业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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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作业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一)投保方式

中标人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对采购人所有的到期续保及新购置的作业车辆、设备提供全程上门服务。

(二)出单时限

中标人需按照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1.所有投保作业车辆、设备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作业车辆、设备提前30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单位下月到期作业车辆、设备信息,经被保险人确认后即可出单。

2.对于新购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之日起2天内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被保险人处。

3.保单到期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作业车辆、设备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中标人将根据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中标人支付保费。中标人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支付保费的,中标人应保证采购人车辆不脱保。

3.保单未生效不计费。保险责任开始前,采购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收取任何退保手续费。

4.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不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按未了责任期全额退还保费,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即: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信息需要变更时,及时告知中标人,中标人将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二、相关标准

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款*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终止合同(且三年内采购人不接受其投标行为),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因此可能造成采购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1)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2)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3)作业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中标人不能及时理赔的;

(4)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不在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维修(不含三责或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无法维修情况)并支付赔款的;

(5)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6)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7)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8)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0)中标人应该及时提供车辆续保服务,保证招标人车辆及时续保,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车辆脱保的。

(1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折扣率出单,如有高于投标折扣率的情况,应该三倍退回保费。

(12)中标人应及时支付赔款,定损时效不及时的(未履行投标承诺的)。

(13)中标人应及时支付赔款,赔款支付时效不及时的(未履行投标承诺的)。

(14)其他不履行招标承诺的情况。

备注:所有扣款均在下一笔待支付保费中扣除,且不得因此耽误采购人车辆的正常续保。

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三、技术规格

投保作业车辆情况

序号

投保作业车辆情况(合计273台)

1

清洗车80台 洗扫车43台 抑尘车7台 养护车104台

皮卡车15台 餐厨车8台 除雪车4台

2

福特1台 垃圾勾臂车1台 环境检测车10台

备注:以上作业车辆、设备台数为暂定台数,具体作业车辆、设备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为准。

2.服务期限:1年。

3.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为准。

4.投标人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见下表:

保险险种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交强险

按实际作业车辆、设备定价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商业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根据国家费改政策,本项目的自主定价系数范围为[0.65-1.35]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协商确定,以三责保额为限,在保单中列明。

机动车损失保险

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按被保险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按核定座位投保,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

以上保险险种及赔偿责任限额参照各保险投保单原件及特别约定。

备注:1、根据国家费改政策,本项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自主定价系数范围[0.65-1.35]。

2、如有最新费改政策或其他优惠政策,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并按新政策的费率规定执行。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1年。

五、服务标准

服务方案及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中标人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所属作业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中标人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至采购人及中标人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

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采购人。

(二)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及优惠幅度

(1)保险费率:按中标人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车辆保险险种:

交强险:中标人根据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低享受30%的费率优惠。

商业险:根据国家费改政策,商业险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范围[0.65-1.35][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2.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应提供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需提供病历),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双方友好协商处理,核实为真实费用的,中标人不能因此而对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进行核减。

(3)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中标人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4)索赔时 (略) 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5)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 (略) 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 (略) 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6)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中标人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 (略) 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 (略) 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 (略) ,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

(7)当双方对保险事故作业车辆、设备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8) (略) 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9)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根据核损金额赔付。

(10)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不核减。

(11)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2)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3)中标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

(14)事故中第三者如涉及到同一被保险人车辆或物体,非蓄意损坏则不受“同一被保险人不互为第三者”的责任免除限制,应视其为第三者,应予以在车损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1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16)中标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按每投保 100 台车,给予三个通融赔付指标(在保险限额内通融赔付)。

3.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中标人应为采购人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采购人报送《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中标人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中标人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不再接受中标人投标行为。

5.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三)理赔服务方案

1.中标人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报案、查勘、定损、索赔流程。中 (略) 设有查勘定损网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中标人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中标人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中标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 (略) 40分钟内到达。如因中标人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5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中标人现 (略) 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中标人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中标人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中标人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低于8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在确定属于中标人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低于80%的赔款。

⑤当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中标人根据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如出现人员急救需中标单位承诺先行垫付所有金额,予以赔偿。

⑥ 中标人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一人长期驻守采购人处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中标人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1万元以下,当场定损;

B.1万元至2万元,一个工作日内定损;

C.2万元至5万元,二个工作日内定损;

D.5万元以上,三个日工作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七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结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中标人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

中标人应与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受损作业车辆在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中标人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采购人投保作业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中标人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中标人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80%。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中标人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采购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紧急救援,且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无须资料齐全,实行24小时赔付到账。

3.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中标人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4.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中标人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5.取消验车

中标人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6.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中标人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中标人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7.咨询帮助服务

中标人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中标人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8.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采购人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中标人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中标人可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

10.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采购人权益。


六、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标准及要求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每月进行考核、《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七、其他要求

其他事项

1.付款方式及说明:

(1)付款人: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

①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扣除相应罚款后进行支付。②采购人按月预付保费,中标人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提前30天提供缴费通知书,由于保险行业见费出单的规定,先付款后提供保单、发票。中标人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③保费计算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商业险基础费率表为基准,商业险保费=基准费率*NCD系数(无赔款优待因子)*投标折扣率,交强险按实支付。

2.采购人支付保单合同金额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长财采购[2022]10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10 %的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功能及要求:

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一)投保方式

中标人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对采购人所有的到期续保及新购置的作业车辆、设备提供全程上门服务。

(二)出单时限

中标人需按照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1.所有投保作业车辆、设备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作业车辆、设备提前30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单位下月到期作业车辆、设备信息,经被保险人确认后即可出单。

2.对于新购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之日起2天内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被保险人处。

3.保单到期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作业车辆、设备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中标人将根据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中标人支付保费。中标人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支付保费的,中标人应保证采购人车辆不脱保。

3.保单未生效不计费。保险责任开始前,采购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收取任何退保手续费。

4.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不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按未了责任期全额退还保费,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即: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信息需要变更时,及时告知中标人,中标人将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二、相关标准

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款*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终止合同(且三年内采购人不接受其投标行为),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因此可能造成采购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1)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2)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3)作业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中标人不能及时理赔的;

(4)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不在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维修(不含三责或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无法维修情况)并支付赔款的;

(5)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6)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7)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8)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0)中标人应该及时提供车辆续保服务,保证招标人车辆及时续保,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车辆脱保的。

(1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折扣率出单,如有高于投标折扣率的情况,应该三倍退回保费。

(12)中标人应及时支付赔款,定损时效不及时的(未履行投标承诺的)。

(13)中标人应及时支付赔款,赔款支付时效不及时的(未履行投标承诺的)。

(14)其他不履行招标承诺的情况。

备注:所有扣款均在下一笔待支付保费中扣除,且不得因此耽误采购人车辆的正常续保。

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三、技术规格

投保作业车辆情况

序号

投保作业车辆情况(合计273台)

1

清洗车80台 洗扫车43台 抑尘车7台 养护车104台

皮卡车15台 餐厨车8台 除雪车4台

2

福特1台 垃圾勾臂车1台 环境检测车10台

备注:以上作业车辆、设备台数为暂定台数,具体作业车辆、设备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为准。

2.服务期限:1年。

3.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为准。

4.投标人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见下表:

保险险种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交强险

按实际作业车辆、设备定价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商业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根据国家费改政策,本项目的自主定价系数范围为[0.65-1.35]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协商确定,以三责保额为限,在保单中列明。

机动车损失保险

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按被保险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按核定座位投保,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

以上保险险种及赔偿责任限额参照各保险投保单原件及特别约定。

备注:1、根据国家费改政策,本项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自主定价系数范围[0.65-1.35]。

2、如有最新费改政策或其他优惠政策,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并按新政策的费率规定执行。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1年。

五、服务标准

服务方案及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中标人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所属作业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中标人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至采购人及中标人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

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采购人。

(二)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及优惠幅度

(1)保险费率:按中标人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车辆保险险种:

交强险:中标人根据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低享受30%的费率优惠。

商业险:根据国家费改政策,商业险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范围[0.65-1.35][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2.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应提供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需提供病历),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双方友好协商处理,核实为真实费用的,中标人不能因此而对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进行核减。

(3)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中标人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4)索赔时 (略) 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5)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 (略) 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 (略) 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6)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中标人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 (略) 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 (略) 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 (略) ,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

(7)当双方对保险事故作业车辆、设备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8) (略) 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9)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根据核损金额赔付。

(10)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不核减。

(11)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2)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3)中标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

(14)事故中第三者如涉及到同一被保险人车辆或物体,非蓄意损坏则不受“同一被保险人不互为第三者”的责任免除限制,应视其为第三者,应予以在车损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1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16)中标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按每投保 100 台车,给予三个通融赔付指标(在保险限额内通融赔付)。

3.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中标人应为采购人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采购人报送《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中标人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中标人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不再接受中标人投标行为。

5.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三)理赔服务方案

1.中标人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报案、查勘、定损、索赔流程。中 (略) 设有查勘定损网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中标人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中标人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中标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 (略) 40分钟内到达。如因中标人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5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中标人现 (略) 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中标人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中标人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中标人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低于8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在确定属于中标人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低于80%的赔款。

⑤当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中标人根据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如出现人员急救需中标单位承诺先行垫付所有金额,予以赔偿。

⑥ 中标人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一人长期驻守采购人处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中标人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1万元以下,当场定损;

B.1万元至2万元,一个工作日内定损;

C.2万元至5万元,二个工作日内定损;

D.5万元以上,三个日工作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七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结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中标人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

中标人应与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受损作业车辆在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中标人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采购人投保作业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中标人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中标人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80%。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中标人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采购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紧急救援,且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无须资料齐全,实行24小时赔付到账。

3.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中标人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4.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中标人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5.取消验车

中标人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6.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中标人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中标人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7.咨询帮助服务

中标人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中标人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8.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采购人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中标人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中标人可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

10.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采购人权益。


六、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标准及要求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每月进行考核、《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七、其他要求

其他事项

1.付款方式及说明:

(1)付款人: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

①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扣除相应罚款后进行支付。②采购人按月预付保费,中标人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提前30天提供缴费通知书,由于保险行业见费出单的规定,先付款后提供保单、发票。中标人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③保费计算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商业险基础费率表为基准,商业险保费=基准费率*NCD系数(无赔款优待因子)*投标折扣率,交强险按实支付。

2.采购人支付保单合同金额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长财采购[2022]10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10 %的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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