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商务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商务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降低收汇风险,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控能力,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 (略) 商务厅、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通知》(豫商财〔2022〕18号)、《 (略) 商务厅、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贸〔2024〕1号)等文件,现就做好2023年下半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项项目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 (略) (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支持重点、标准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支持重点和标准
按照《 (略) 商务厅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通知》(豫商财〔2022〕18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材料
1.保险机构申报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填报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平台费用明细表(附件2)、中小外贸企业统保平台费用明细表(附件3)。
(3)保险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4)经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4)。
(5)被保险人投保单(新签企业适用)、出口信用保险单或续转批单附件复印件。其中通过“单一窗口”投保的,只需提供被保险人的出口信用保险单或续转批单附件复印件。
(6)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须清晰可查)。
保险机构在出具小微企业政府统保保单前,须确定是投保企业唯一承保机构;已参加小微企业政府统保的企业须在现有保单到期后,才能转投其他保险机构。对企业重复投保的保单,保险机构、企业均不能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同一时间段重复在2家或以上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3年 (略) 级财政补助资金。
2.出口企业申报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4)经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4)。
(5)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明细表(附件5)。
(6)出口信用保险单或续转批单、保险费通知书及附件的复印件。
(7)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须清晰可查)。
(8)投保企业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9)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每月或季度出具的保费核算通知书。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财政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并初审,审核汇总后联 (略) 商务局、市财政局(财政直管县对项目独立评审,市局不再评审);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并初审, (略) 商务局统一评审。市商务局、 (略) 辖区内项目进行审核,同时汇总各财政直管县项目后联 (略) 商务厅、省财政厅。省 (略) 财政厅对联合上报的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有关要求,将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地。
(二)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日,材料中的币种按202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并保留两位小数。
(三)申报材料应统一为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材料封面要注明申报项目类型和名称(附件6),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须参照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顺序编制目录,目录页码和卷内文件页码要对应一致。
(四)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出口信保项目申报明细表、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承诺书等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各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并及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具体申报事宜可提前咨询各县区商务部门。因企业申报材料缺项、错项或复印不清,导致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项目组织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并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
(二)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要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原件,确保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初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填报“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汇总表”(附件7)并联合行文上报。联合行文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申报情况、审核情况、申报材料与其原件一致性情况等。
(三)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须作出承诺,对项目审核汇总后填报《 (略) 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承诺书(市县版)》(附件8),随项目材 (略) 商务局。
(四)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当好企业服务专员,精准对接本辖区外贸企业,将惠企政策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企业,并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各县区联系人信息(附件9)应随通知一并传达到企业。
(五)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管理,强化资金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变相套取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将商务和财政部门的联合行文、项目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略) 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合行文扫描件、*@*26.com。
附件: 1.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
2.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用明细表
3.300-600万美元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保费用明细表
4.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承诺书
5.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明细表
6.申报材料封面模板
7.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汇总表
8. (略) 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承诺书(市县版)
9.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联系人
2024年1月24日
各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降低收汇风险,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控能力,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 (略) 商务厅、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通知》(豫商财〔2022〕18号)、《 (略) 商务厅、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贸〔2024〕1号)等文件,现就做好2023年下半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项项目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 (略) (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支持重点、标准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支持重点和标准
按照《 (略) 商务厅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通知》(豫商财〔2022〕18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材料
1.保险机构申报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填报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平台费用明细表(附件2)、中小外贸企业统保平台费用明细表(附件3)。
(3)保险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4)经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4)。
(5)被保险人投保单(新签企业适用)、出口信用保险单或续转批单附件复印件。其中通过“单一窗口”投保的,只需提供被保险人的出口信用保险单或续转批单附件复印件。
(6)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须清晰可查)。
保险机构在出具小微企业政府统保保单前,须确定是投保企业唯一承保机构;已参加小微企业政府统保的企业须在现有保单到期后,才能转投其他保险机构。对企业重复投保的保单,保险机构、企业均不能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同一时间段重复在2家或以上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3年 (略) 级财政补助资金。
2.出口企业申报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4)经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4)。
(5)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明细表(附件5)。
(6)出口信用保险单或续转批单、保险费通知书及附件的复印件。
(7)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须清晰可查)。
(8)投保企业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9)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每月或季度出具的保费核算通知书。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财政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并初审,审核汇总后联 (略) 商务局、市财政局(财政直管县对项目独立评审,市局不再评审);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并初审, (略) 商务局统一评审。市商务局、 (略) 辖区内项目进行审核,同时汇总各财政直管县项目后联 (略) 商务厅、省财政厅。省 (略) 财政厅对联合上报的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有关要求,将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地。
(二)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日,材料中的币种按202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并保留两位小数。
(三)申报材料应统一为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材料封面要注明申报项目类型和名称(附件6),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须参照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顺序编制目录,目录页码和卷内文件页码要对应一致。
(四)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出口信保项目申报明细表、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承诺书等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各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并及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具体申报事宜可提前咨询各县区商务部门。因企业申报材料缺项、错项或复印不清,导致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项目组织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并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
(二)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要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原件,确保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初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填报“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汇总表”(附件7)并联合行文上报。联合行文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申报情况、审核情况、申报材料与其原件一致性情况等。
(三)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须作出承诺,对项目审核汇总后填报《 (略) 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承诺书(市县版)》(附件8),随项目材 (略) 商务局。
(四)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当好企业服务专员,精准对接本辖区外贸企业,将惠企政策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企业,并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各县区联系人信息(附件9)应随通知一并传达到企业。
(五)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管理,强化资金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变相套取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将商务和财政部门的联合行文、项目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略) 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合行文扫描件、*@*26.com。
附件: 1.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
2.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用明细表
3.300-600万美元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保费用明细表
4.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承诺书
5.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明细表
6.申报材料封面模板
7.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汇总表
8. (略) 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承诺书(市县版)
9.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联系人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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