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②财务状况报告 1、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2023年,若2023年度财务报告暂未完成审计的,可提供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磋商响应供应商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2、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磋商响应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③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1.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1.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1.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1.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④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1.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1.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针对上述②、③、④项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若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 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⑥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⑦信用查询:在资格审查时,磋商小组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全面查询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年内的信用及违法记录、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对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无效(“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到采购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⑧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⑨本项目拒绝联合体磋商响应;取消本文件有关对联合体磋商响应的所有要求。其他详见磋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