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关于接受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委托单位: (略) 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周晓昌
地 址: (略) 砂山路119号
联系电话:*
受委托单位: (略) 华士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昀
地 址: (略) 华士镇新生路8号
联系电话:*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委托单位行使的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并实施警告、罚款及责令停产停业三项处罚权。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
2.指导并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单位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批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4.在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 受委托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 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责任;
9.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0.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三、执法程序
1.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 受委托单位立案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统一制定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和消防救援机构公章。统一使用规定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所收缴的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3.对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10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本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对委托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委托单位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
附件: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附件: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事项名称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 | 《 (略) 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依据《 (略) 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 《 (略) 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依据《 (略) 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略) 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 (略) 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委托单位: (略) 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周晓昌
地 址: (略) 砂山路119号
联系电话:*
受委托单位: (略) 华士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昀
地 址: (略) 华士镇新生路8号
联系电话:*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委托单位行使的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并实施警告、罚款及责令停产停业三项处罚权。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
2.指导并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单位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批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4.在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 受委托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 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责任;
9.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0.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三、执法程序
1.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 受委托单位立案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统一制定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和消防救援机构公章。统一使用规定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所收缴的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3.对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10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本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对委托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委托单位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
附件: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附件: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事项名称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 | 《 (略) 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依据《 (略) 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 《 (略) 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依据《 (略) 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略) 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 (略) 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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