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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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章来源: 广丰区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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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永丰、丰溪、芦林3个街道全域禁放;大石街道抱坞亭、大石头、融城、十字垄4个社区,下溪街道大坪、西溪、王洋、官塘、柳坞、大阳亭6个社区,吴村镇河源、玉田、傅家棚等3个社区,排山镇下余村全面禁放;各个乡镇集镇建成区禁放。

二、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略) ;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时段

**日至**日(正月十五)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燃区范围内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略) 环境。

五、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八、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九、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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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永丰、丰溪、芦林3个街道全域禁放;大石街道抱坞亭、大石头、融城、十字垄4个社区,下溪街道大坪、西溪、王洋、官塘、柳坞、大阳亭6个社区,吴村镇河源、玉田、傅家棚等3个社区,排山镇下余村全面禁放;各个乡镇集镇建成区禁放。

二、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略) ;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时段

**日至**日(正月十五)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燃区范围内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略) 环境。

五、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八、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九、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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