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滩镇建中村良茂村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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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滩镇建中村良茂村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博政土〔2024〕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地机构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际情况,现将博白县三滩镇建中村良茂村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拟征收范围、面积

博白县三滩镇建中村范屋村民小组,良茂村那旺垌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共计3.2438公顷。

二、土地拟征收目的

根据博白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土地用途拟为工矿用地,拟作为三滩镇城乡基础设施服务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有关单位土地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地类性质

地类


区片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面积

(万元/公顷)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博白县

三滩镇

建中村

范屋村民小组

集体

农用地

2.4122

2

72.3000

28.9200

43.3800

良茂村

那旺垌村民小组

集体

农用地

0.8316

2

72.3000

28.9200

43.3800

合计

3.2438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白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博政发〔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上述拟征收和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又不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请相互转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数被征地和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公章向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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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政土〔2024〕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地机构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际情况,现将博白县三滩镇建中村良茂村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拟征收范围、面积

博白县三滩镇建中村范屋村民小组,良茂村那旺垌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共计3.2438公顷。

二、土地拟征收目的

根据博白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土地用途拟为工矿用地,拟作为三滩镇城乡基础设施服务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有关单位土地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地类性质

地类


区片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面积

(万元/公顷)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博白县

三滩镇

建中村

范屋村民小组

集体

农用地

2.4122

2

72.3000

28.9200

43.3800

良茂村

那旺垌村民小组

集体

农用地

0.8316

2

72.3000

28.9200

43.3800

合计

3.2438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白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博政发〔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上述拟征收和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又不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请相互转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数被征地和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公章向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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