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换办公楼部分楼层房间用门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换办公楼部分楼层房间用门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名称: (略) (略) 更换办公楼部分楼层房间用门项目。
项目编号:HBNJ2024-006
采购人名称: (略) (略) 。
采购人地址: (略) 竞秀区天鹅中路1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谷先生 031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纳杰 (略)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略) 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516房间。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先生*。
项目实施地点: (略) (略) 。
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历天止。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内容: (略) (略) 更换办公楼部分楼层房间用门。
采购预算:*.49元。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注: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中小微企业产品不再给予价格优惠参与评审。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2、本项目不接受连合体投标。
报名方法:报名时请提供下列有效资质材料原件:
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如为法定代表人则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报名手续;
2、以上资料同时提交A4纸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备案,面向合格供应商发售磋商文件。
报名时间及磋商文件发售时间:
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略) 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天鹅中路336号4楼。
磋商文件售价:0元。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2月29日14时30分
开标时间:2024年2月29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 (略) 天鹅中路336号4楼
评标地点: (略) 天鹅中路336号4楼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本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质疑和投诉办法
(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6)质疑、投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名称: (略) (略) 更换办公楼部分楼层房间用门项目。
项目编号:HBNJ2024-006
采购人名称: (略) (略) 。
采购人地址: (略) 竞秀区天鹅中路1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谷先生 031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纳杰 (略)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略) 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516房间。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先生*。
项目实施地点: (略) (略) 。
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历天止。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内容: (略) (略) 更换办公楼部分楼层房间用门。
采购预算:*.49元。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注: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中小微企业产品不再给予价格优惠参与评审。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2、本项目不接受连合体投标。
报名方法:报名时请提供下列有效资质材料原件:
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如为法定代表人则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报名手续;
2、以上资料同时提交A4纸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备案,面向合格供应商发售磋商文件。
报名时间及磋商文件发售时间:
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略) 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天鹅中路336号4楼。
磋商文件售价:0元。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2月29日14时30分
开标时间:2024年2月29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 (略) 天鹅中路336号4楼
评标地点: (略) 天鹅中路336号4楼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本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质疑和投诉办法
(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6)质疑、投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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