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德清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德清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J-*-03
二、项目名称: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 (略)
地 址: (略) 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 (略) 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浙 (略)
地 址: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120号, (略) 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 (略) 开化县华埠镇银川路32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 (略) 对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采购项目编号:ZJ-*-03)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1月6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 (略) 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质疑答复,打包采购不合理,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为:打包采购不合理,存在歧视,也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1.质疑函中已经分析,三种设备完全可以由不同的供应商来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具备了分开采购的合理性。很少有小微企业满足同时生产或销售这三种大型医疗设备,而满足同时生产或销售这三种大型医疗设备又能满足本项目对三种设备的要求能有效竞争的小微企业几乎就没有。同样,虽然允许联合体投标,但临时寻找到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产品的厂家且成功组成联合体的可能性也低。虽然打包采购不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但是的确是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不利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的实现,没有为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创造良好的条件。《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三点、《 (略) 贯 (略) 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浙政发〔2022〕14号)第一点第5条、《 (略)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等都有提到“鼓励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虽然只是鼓励,不是要求,但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为了实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理应把合理划分采购包作为要求来执行。
法律依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三点、《 (略) 贯 (略) 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浙政发〔2022〕14号)第一点第5条、《 (略)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略)。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限制自由裁量权。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为:部分评分因素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判断标准不明确。质疑函列出了“售后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等评审因素。这几个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如下:
售后服务方案:
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2,1.5,1,0.5,0分)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2,1.5,1,0.5,0分)
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2,1.5,1,0.5,0分)
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2。
这些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1)这些评审的评审标准只是列出了评审的细项,即评审的具体内容,但没有给出判断的标准。即只是给出了要对哪些内容打分,但对这些内容怎么打分则没有说法。(2)每个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应了多个分值。这些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中,设置了区间分,虽然列出了区间内具体的分值,但是这些评审内容和分值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即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哪一个具体的分值不明确,每个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应了多个分值,这与“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的要求不符(参考国库司留言6098-*)。质疑答复认为,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能够限制评标人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连对评分的内容的判断标准都没有,评分的内容还对应了多个分值,评审时全靠评标人自由发挥凭空想象,如何能够限制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2。(2)国库司留言答复6098-*:(内容略)。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4,不认同质疑答复,最高输出管电流要求不符合实际,限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为: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合实际,指向特定品牌,构成歧视。列出的技术要求是品目一“Δ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事项4。对质疑答复理由的反驳如下:(1)降低辐射剂量有多种方式,并非只有增加电流降低电压的方式。《CT辐射剂量诊断参考水平专家共识》中提到,CT辐射剂量不单单受电流电压影响,还受其他因素(螺距、探测器材质等)影响,通过对螺距和探测器的改进也能降低辐射剂量。一味增大电流降低电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图像质量,所以一些厂家为了不影响图像质量,通过探测器硬件创新技术的方式去降低辐射剂量(而不是一味寻求高电流低电压),比如佳能医疗的光谱滤过技术。(2)歧视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小于1000mA但同样能实现0.5mSv以内辐射剂量的产品。佳能的AquilionONEGENESIS产品的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小于1000mA,但通过对探测器的改进,使用光谱滤过技术,同样能够实现0.5mSv以内辐射剂量,同样适合婴幼儿和儿童的CT检查。要求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且设置为重要技术要求不符合实际,构成对佳能产品的歧视。(3)满足管电流1000mA以上的产品中多数没有减少辐射剂量。细数主流厂家电流电压的搭配情况,飞利浦的1000mA都是搭配在80KV电压及以上;西门子1000mA以上管电流相对应的管电压情况有6种搭配,其中5种都是搭配在80KV及以上电压;GE1300mA也有一半的适用情况是搭配80KV以上电压。CT辐射剂量受电流和电压双重影响,有1000mA以上参数的厂家,实则在并未减少电压的情况下,增加了电流,反而增加辐射剂量。(4)实质上是限定了特定品牌。质疑答复认为质疑函质疑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成立。根据质疑函的事实依据描述和法律依据引用,质疑函质疑的实际是《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虽然采购文件没有在字面上限定某些品牌,但作为重要技术指标的“Δ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只有GE、飞利浦和西门子才能满足,实质上是变相地限定了这几个品牌。(5)歧视国内品牌及小品牌,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质疑答复没有对此响应。质疑答复认为质疑函列举的新昌县财政局案例与本项目无关,不具可比性。并非如此。质疑函列举该案例的目的在于作为参考说明需求调查的代表性。需求调查时不包含小企业小品牌,不包含国内品牌,不能实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国内品牌的政策目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新昌县财政局案例(新财采监〔2023〕81号)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4。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5,不认同质疑答复,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事项5。(1)技术条件的分值需要与技术指标对设备的重要性相适应。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技术分值的设置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有间隔的规定,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这里的技术条件设置也应当包含技术条件对应的分值设置。即技术条件的分值需要与技术指标对设备的重要性相适应。(2)质疑的点在于重要指标的分值与普通指标的差异太大,质疑答复解释的是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本质疑事项质疑要点在于每条重要指标的分值与普通指标的分值差异太大,前者是后者的5.7倍,与重要指标和普通指标对设备的重要性不相适应,并没有质疑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针对质疑函列举的技术要求,质疑答 (略) 场调查,重要技术指标确实更重要,符合实际,解释的是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虽然设置为重要指标合理,但重要程度相差5.7倍则不合理,不符合实际。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5。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质疑答复,打包采购不合理,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将三种设备分开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限制自由裁量权。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明确评审因素的判断标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4,不认同质疑答复,最高输出管电流要求不符合实际,限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修改最高输出管电流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5,不认同质疑答复,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设置分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申辩:
本项目于2023年11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12月1 (略)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函。12月25日对其质疑函作出答复。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5日开标,中标单位为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目前本项目合同尚未签订。关于投诉事项1答辩: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为制造商,也未规定投标产品必须由同一制造商生产,只要能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均可以参加投标;同时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和分包。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不论是制造商还是代理商都可以自行选择独自参与、或以联合体、或以分包方式参与本项目的竞争。综上,本项目已经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符合近年出台的《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等扶持中小企业的文件要求。投诉人在投诉事项1中所述的《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阻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略) 贯 (略) 扎实稳住家具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略)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中也明确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合理划分采购包等多种形式均为扶持中小企业的方式。《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本次采购的CT、磁 (略) (略) 放射检查设备。对采购人而言,打包采购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 (略) 后期管理和售后服务。财政部国库司对本投诉事项类似问题也有相应回答:“问题: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遇见采购人有意或者无意不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分类分包,而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采购标的物打包成一个大包进行采购,例如学校将学校所需的不同品类的货物集体打包成一个项目同一个包号进行采购,里面涉及的货物品类不一,如办公家具、教具、电子电脑类设备、电器类设备、厨房设备、学校安防设施设备等等选择多种进行打包采购。然后在招标文件里分别设置各品类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检测报告和资质证书等。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作为某一品类的专业供应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跨品类项目的招标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此类政府采购活动,这显然不合理且排斥竞争,甚至评审专家的抽取都难以进行分类,但是具体违反的法条不甚清楚,请问这种情况违反政府采购的哪些具体法律条款”,答:留言所述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留言编号:*-9HgG)综上, (略) 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答辩: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分共70分,其中64分为客观分,6分为主观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2,1.5,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 (略) 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答辩:医院本次采购的超高端CT将用于国家医学中心儿童肿瘤中心的建设。儿童中目前常见的先天性腹部肿瘤,如神经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和肝母细胞瘤,体积巨大,往往占据整个腹腔,造成腹部明显隆起,对X线衰竭较普通腹部检查明显偏多,对X线光子数量信息要求比较高。所以,管电流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图像质量的高低。管电流越大,数据采集端数据量则越大,更大的管电流能够提供更多的X线光子数据量,从而获得更高清的图像质量。因此对于上述常见的占据整个腹腔的巨型腹部肿瘤,要求≥1000mA的电流值保证射线的穿透量和成像质量。医院为 (略) ,接诊的大数是难以保持安静,难以长时间配合憋气的小儿患者,在扫描中会要求尽量缩短扫描曝光时间,缩短曝光时间需要提供更大的mA值,才能获得等同于长时间曝光的临床图像效果。比如500mA曝光2秒的检查,想要缩短到1秒时间曝光完成就需要增大两倍电流到1000mA,才能保持原有的图像质量水平,事实上更短的扫描时间更能减少儿童自由呼吸下腹部运动伪影造成的不良影响。管电流与管电压直接决定了辐射剂量的高低,剂量与管电流mA呈正比关系,与管电压kV呈正向指数关系。因此设备降低电压同时增大电流的扫描,可以在获得高清临床图像同时,显著降低辐射剂量。目前配备大电流的高端设备,实际使用情况是在低电压下供给大电流扫描模式,例如西门子多只是在70-80KV低电压模式下供给1300mA,GE也是在70-80KV低电压模式下供给1300mA,通过增大电流,降低电压,可以在获得高清临床图像同时显著降低辐射剂量,同时低的管电压能够提高低密度分辨率,提高对比度,获得更多的诊断信息,同时显著降低辐射剂量,这在儿童辐射防护中显得尤为重要。投诉人所述的佳能光谱滤过技术,是对探测器接收的散射线进行滤过的技术,并不能减少射线抵达探测器之前受检儿童吸收的射线剂量。各厂家的产品均具有类似散射线滤过技术。我院需要的儿童低剂量高清检查,需要在射线源头通过降低电压增高输出电流方可实现。目前,市场上有GE、西门子、 (略) 的产品能满足该条款的要求,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在设定技术、服务要求时,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从而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本 (略) 作为 (略) 的临床需求设定,有3家公司以上的产品符合要求,且为非实质性条款,不存在限定品牌的情形。采购需求调查为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前的行为,此时采购文件尚未发出,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的事项范畴。新昌县财政行政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2的核心内容在于将CT影像链核心部件(探测器、球管、高压发生器)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厂家自主研发生产作为重要参数是否合理,与本条款采购需求无关、不具可比性。综上,浙江 (略) 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答辩: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本次采购的为螺旋CT设备,探测器、球管高压发生器、机架均为CT的重要部件,其性能指标均与CT的性能、检查的图像质量密切相关,与其相关的技术指标设置为关键指标或重要指标均符合CT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 (略) 场调查,经各厂家机型技术参数的对比,品目一后64排CT,球管 (略) 场上主流产品大都可以实现最高管电压140KV,但电流值差异较大(后64排CT不同机型的电流值在800mA-1300mA不等)。CT球管电流值越大,能够在相同扫描条件下,带来更低噪声值的临床图像,可以在腹部、冠脉等重要扫描中提供更加清晰的CT图像,从而提高小病灶的检出率。品目二64排CT,球管 (略) 场上主流产品球管阳极热容量均在7兆以上,但阳极最大散热率差异较大(64排CT不同机型在700多KHU/min到1000KHU/min以上不等)。散热率越大,球管冷却效率越高,能够保障更多的球管曝光使用下的稳定散热,设备连续扫描能力越强, (略) 大流通量的需求。故上述参数的设置,即是对CT重要部件的技术要求,又能体现重要部件技术差异对临床使用的影响。本项目重要指标和一般指标的设置与项目需求和特点相符,且每条参数均有3个以上品牌符合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文件,对技术评分具体每个分值的设定,重要指标、一般指标的权重并无具体规定。针对投诉人所述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采购人可以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款,但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热点和实际需要。不得随意、盲目和处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我们在质疑和投诉答辩中,对上述技术条款设定理由、临床需求做了充分的说明。上述技术条 (略) 实际需求提出,且为非实质性条件,每条参数均有3个以上品牌符合要求。投诉人认为“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属于投诉人所述“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综上,浙江 (略) 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三)被投诉人浙 (略) 申辩:略
(四)相关供应商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申辩:
我公司荣幸参加浙 (略) 组织的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项目(招标编号:ZJ-*-03)的投标,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内容,均按照并符合招标文件之要求,我公司秉持“诚信、专业、责任”的原则,严谨对待本项投标项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处理依据: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浙 (略) 受采购人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委托,于2023年11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2023年12月25日开标、评审,并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结果公告。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略) 、浙江 (略) 共三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投诉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1)“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二、采购内容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目的地
1 品目一:后64排CT 1套 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指定地点(浙 (略) (略) (略) 区)
2 品目二:64排CT 1套
3 品目三:术中核磁共振 1套
4 技术资料 全套
3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打包采购,不接收分项投标
(2)“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三、招标技术要求”:
品目一:后64排CT
序号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Δ1.3 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最低输出管电流≤10mA
Δ3.3 探测器在等中心线覆盖的Z轴宽度:≥16cm
品目二:64排CT
序号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Δ3.3 阳极最大散热率≥1000KHU/min /
Δ4.4 图像最快重建速度≥55幅/秒;
品目三:术中核磁共振
序号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Δ1.14 5高斯磁力线轴向范围轴向≤5.2m,5高斯磁力线径向范围径向≤3m
Δ4.9 射频放大器驱动数量≥2个
(3)“第四章评标办法”中“五、评标细则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
1)商务技术分
序号 评分细则 分值
二 技术
1 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Δ”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2分;每一条非“Δ”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35分;扣完为止。 54
三 售后
3 售后服务方案:
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2,1.5,1,0.5,0分) 2
四 安装、培训
1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2,1.5,1,0.5,0分) 2
2 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2,1.5,1,0.5,0分) 2
2)价格分
价格评分将在有效供应商范围内进行,最高得30分,最低得0分(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扶持政策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上述(1),(2),(3),(4),(5)政策不重复计算。
此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核实后统一打分。
3、评审报告显示,相关供应商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2.6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92.6分,排序第一; (略) 商务技术得分49.5分,价格得分29.97分,最终得分为79.47分,排序第二;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47.9分,价格得分29.92分,最终得分为77.82分,排序第三。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4、本项目共有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略) 、浙江 (略) 共三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该三家供应商投标的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的品牌,均互不相同。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略) 、浙江 (略) 三家投标供应商就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分别为(1.5、1、1)(1.5、1、1)(1.5、1、1)(1.5、1、1)(1.5、1、1)(1.5、1、1)(1.5、1、1);就“安装调试方案”的评分分别为(1.5、1、1)(1.5、1、1)(1.5、1、1)(1.5、1、1)(1.5、1、1)(1.5、1、1)(1.5、1、1);就评审条款“培训方案”的评分分别为(1.5、1、1)(2、1、1)(1.5、1、1)(1.5、1、1)(1.5、1、1)(1、1、1)(1.5、1、1);就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的评分分别为52.6分、44.5分、42.4分。
5、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 (略) 提供的《政府采购需求调查》显示,采购需求中品目一△1.3技术要求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
6、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打包采购不合理,存在歧视,也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事实依据:本项目共采购三个医疗设备——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三个设备打包采购,不接受分项投标。宜分开采购,理由如下:(1)项目采购的三种设备都为独立的设备,设备之间不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尤其是CT和磁共振设备之间,完全不存在关联性,因此三种设备完全可以由不同的供应商来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2)项目采购的三种设备都是大型医疗设备,在国内企业中,只有少部分企业才同时生产或销售这三种设备,对于小微企业来讲,很少有小微企业满足同时生产或销售这三种大型医疗设备。本项目要求必须同时投标这三种设备,构成对不全部生产或销售这三种设备的企业的歧视,尤其是对不全部生产或销售这三种设备的小微企业的差别或歧视待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同时打包采购也不利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责任相悖。虽然相关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合理划分采购包,而是鼓励合理划分采购包,但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应当按合理划分采购包来执行,因此宜将三种设备分开采购。法律依据:(1)《 (略)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将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承接部分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分包。(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七点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加快 (略) 场建设, (略) 场壁垒,从严处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质疑事项2:部分评分因素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判断标准不明确。事实依据: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2,1.5,1,0.5,0分)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2,1.5,1,0.5,0分)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2,1.5,1,0.5,0分)上述评审因素,只是列出了需要评审的内容以及具体的分值,但是这些评审内容和分值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即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哪一个具体的分值不明确,每个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应了多个分值,这与国库司答复6098-*明确的“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不符。如对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2,1.5,1,0.5,0分)”,只是列出了评审的内容: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但这些具体的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什么分没有明确,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仍然对应多个分值。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不能通过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更为客观地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能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相关参考 (略) 财政局案例。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4)国库司留言答复“6098-*”http://**_*.htm(图略)(5)案例参考: (略) 财政局案例,
http://www.ccgp-http://**/web/sjtj/*/d8eb963b-9dcf-49e2-b216-9c009b7a666d.html,(截图,略)。质疑事项3:业绩分分值存在错误。事实依据:业绩分评分细则显示,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后面的分值显示为2分。根据总分值来推断,业绩分应为2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质疑事项4: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合实际,指向特定品牌,构成歧视。事实依据:品目一“△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1)该技术要求不符合实际,作为重要技术要求,该要求过高,构成歧视或差别待遇。该技术要求被设置为重要要求,重要要求设置的原则是满足基本的临床使用要求即可,如果高出了基本的临床使用要求,则会限制满足基本的临床使用要求但不满足更高要求的产品参与,将对这些产品构成歧视或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最高输出管电流更大些,更能完成复杂扫描,但并非越大越好。过大的管电流会导致涉嫌能量过大,使患者所受辐射剂量提高,对患者身体造成损害,不符合绿色安全扫描的要求。另外,管电流过大也会加大球管损耗,减少球管的寿命。所以,一个合适的最高管电流对临床使用时需要的。“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900mA”已经能够满足基本临床使用要求。查询政府采购128排以上CT设备的项目,有不少项目都不要求“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900mA”甚至更低,如下:(截图,略)。 (略) 都是 (略) ,其应用场景和临床使用要求不会比本项目低,可见“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900mA”是合理的要求,也是能够满足本项目临床使用的要求。作为重要要求,不应要求“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2)歧视国内品牌及小品牌,不具有代表性,且指向了几个特定品牌。查询在国 (略) 的128排以上CT产品的公开资料,能满足“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只有GE、飞利浦、西门子的产品,全都是国外品牌都是大品牌,没有国内品牌也没有小品牌能够满足,满足的品牌缺乏代表性(代表性指需要全面调查,既包含大品牌大企业,也包含小品牌小企业,既包含国内品牌也包含国外品牌)。将此要求设置为重要要求,指向了特定的GE、飞利浦、西门子品牌,构成对满足临床使用要求的国内小品牌产品的歧视或差别待遇。参考案例见新昌县财政局案例(满足重要参数的只有国外品牌只有大品牌,不具有代表性,构成歧视)。因此,该技术指标要求设置不合理,与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指向特定品牌,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 (略) 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3)新昌县财政局(新财采监〔2023〕81号)新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截图,略)。质疑事项5: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显示,重点参数2分一条,普通参数0.35分一条。技术指标的分值设置应当与技术指标对设备的重要程度相对应。设定技术指标中除去很重要的实质指标外,还有比较重要的重要指标、一般重要的一般指标,这些指标应当对应合适的分值,分值应当是合理体现出各自的重要程度。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分值设置中,重点参数的分值是普通参数的分值的5.7倍,即相当于重点参数的重要性是普通参数的重要性的5.7倍。再比照本项目的重点参数和普通参数,则分值体现出来的重要程度和实际的重要程度不一致,与实际不符。如对品目一“△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与“2.2最大输出管电压≥140kV”,在球管电阻固定的情况下,球管的最大输出电压和最大输出电流成正比,且电流就等于电压除以电阻,因此“最高输出管电流”和“最大输出管电压”对球管几乎是同等重要,但体现在分值上,则前者是后者的5.7倍。又如对品目二的“3.2球管阳极热容量≥7MHu”与“△3.3阳极最大散热率≥1000KHU/min”,一个体现热容量,一个体现散热率,对球管的重要性几乎不分伯仲,但体现在分值上,热率的重要性是热容量的重要性的5.7倍。所以本项目中的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构成歧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被投诉人浙 (略) 针对浙江 (略) 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本次采购的CT、磁共振均为放射检查设备。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为制造商,也未规定投标产品必须由同一制造商生产,只要能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均可以参加投标;同时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和分包。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不论是制造商还是代理商都可以自行选择独自参与、或以联合体、或以分包方式参与本项目的竞争,不存在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情形。采购文件已经严格执行《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等文件中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财政部国库司对本质疑事项类似问题也有相应回答:“问题: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遇见采购人有意或者无意不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分类分包,而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采购标的物打包成一个大包进行采购,例如学校将学校所需的不同品类的货物集体打包成一个项目同一个包号进行采购,里面涉及的货物品类不一,如办公家具、教具、电子电脑类设备、电器类设备、厨房设备、学校安防设施设备等等选择多种进行打包采购。然后在招标文件里分别设置各品类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检测报告和资质证书等。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作为某一品类的专业供应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跨品类项目的招标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此类政府采购活动,这显然不合理且排斥竞争,甚至评审专家的抽取都难以进行分类,但是具体违反的法条不甚清楚,请问这种情况违反政府采购的哪些具体法律条款”,答:留言所述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留言编号:*-9HgG)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分共70分,其中64分为客观分,6分为主观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2,1.5,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中3分为笔误,应为2分。已发澄清公告。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CT辐射剂量与管电流mA呈正比关系,与管电压kV呈正向指数关系(相关性更大)。因此通过增大电流,降低电压,可以在获得高清临床图像同时显著降低辐射剂量。我院是 (略) ,CT的日常检查对象是各年龄段的婴幼儿和儿童,超高端CT可以通过此类大电流低电压技术实现0.5mSv以内辐射剂量的婴幼儿心脏大血管CTA高端检查,这对辐射敏感的儿童来说尤为重要。同时,一般检查中则可按需使用低电流进行扫描工作,以保护球管使用寿命。因此,超高输出管电流设置对儿童扫描应用场景尤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是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设定技术、服务要求时,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从而达到排斥其他潜在应该是的目的。本条款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且有3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新昌县财政行政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2的核心内容在于将CT影像链核心部件(探测器、球管、高压发生器)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厂家自主研发生产作为重要参数是否合理,与本条款采购需求无关、不具可比性。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经查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文件,对技术评分具体每个分值的设定,重要指标、一般指标的权重并无具体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本次采购的为螺旋CT设备,探测器、球管高压发生器、机架均为CT的重要部件,其性能指标均与CT的性能、检查的图像质量密切相关,与其相关的技术指标设置为关键指标或重要指标均符合CT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 (略) 场调查,经各厂家机型技术参数的对比,品目一后64排CT的球管高压发生器,市面上主流产品大都可以实现最高管电压140KV,但电流值差异较大。CT球管电流值越大,能够在相同扫描条件下,带来更低噪声值的临床图像,可以在腹部、冠脉等重要扫描中提供更加清晰的CT图像,从而提高小病灶的检出率。品目二64排CT的球管高压发生器,市场上主流产品均在7兆以上,但散热率差异较大。散热率越大,球管冷却效率越高,能够保障更多的球管曝光使用下的稳定散热,设备连续扫描能力越强, (略) 大流通量的需求。故上述参数的设置,即是对CT重要部件的技术要求,又能体现重要部件技术差异对临床使用的影响。综上所述,本项目重要指标和一般指标的设置与项目需求和特点相符,且每条参数均有3个以上品牌符合要求,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等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诉环节,投诉人主张“打包采购不合理,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 (略) 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为制造商,也未规定投标产品必须由同一制造商生产,只要能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均可以参加投标;同时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和分包”。被投诉人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打包采购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 (略) 后期管理和售后服务”。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采购预算金额为3770万元,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设置为30分,并规定“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和《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一、进一步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等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且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也表示“虽然打包采购不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评标委员会根据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2,1.5,1,0.5,0分);根据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分(2,1.5,1,0.5,0分);根据培训的科室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进行评分(2,1.5,1,0.5,0分),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哪一个具体的分值没有明确”,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以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向评审专家核实情况, 对投诉人主张“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限制自由裁量权”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 (略) 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提供材料 (略) 场上存在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小于1000mA但同样能实现0.5mSv以内辐射剂量的产品,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设置品目一“Δ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主张品目一“Δ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以及歧视国内品牌及小产品,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该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相关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采购需求调查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采购需求调查时,采购文件尚未确定及发出。故采购需求调查情况,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 (略) 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采购需求品目一 “△1.3、△3.3”、品目二“△3.3、△4.4”、品目三“△1.14、△4.9”,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设置“每一条‘△’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2分,每一条非‘△’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35分”。投诉人主张 “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等证据。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及分值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及对应评审指标分值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德清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
附件信息:
69.1 KB
德清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J-*-03
二、项目名称: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 (略)
地 址: (略) 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 (略) 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浙 (略)
地 址: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120号, (略) 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 (略) 开化县华埠镇银川路32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 (略) 对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采购项目编号:ZJ-*-03)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1月6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 (略) 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质疑答复,打包采购不合理,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为:打包采购不合理,存在歧视,也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1.质疑函中已经分析,三种设备完全可以由不同的供应商来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具备了分开采购的合理性。很少有小微企业满足同时生产或销售这三种大型医疗设备,而满足同时生产或销售这三种大型医疗设备又能满足本项目对三种设备的要求能有效竞争的小微企业几乎就没有。同样,虽然允许联合体投标,但临时寻找到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产品的厂家且成功组成联合体的可能性也低。虽然打包采购不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但是的确是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不利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的实现,没有为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创造良好的条件。《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三点、《 (略) 贯 (略) 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浙政发〔2022〕14号)第一点第5条、《 (略)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等都有提到“鼓励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虽然只是鼓励,不是要求,但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为了实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理应把合理划分采购包作为要求来执行。
法律依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三点、《 (略) 贯 (略) 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浙政发〔2022〕14号)第一点第5条、《 (略)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略)。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限制自由裁量权。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为:部分评分因素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判断标准不明确。质疑函列出了“售后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等评审因素。这几个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如下:
售后服务方案:
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2,1.5,1,0.5,0分)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2,1.5,1,0.5,0分)
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2,1.5,1,0.5,0分)
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2。
这些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1)这些评审的评审标准只是列出了评审的细项,即评审的具体内容,但没有给出判断的标准。即只是给出了要对哪些内容打分,但对这些内容怎么打分则没有说法。(2)每个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应了多个分值。这些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中,设置了区间分,虽然列出了区间内具体的分值,但是这些评审内容和分值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即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哪一个具体的分值不明确,每个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应了多个分值,这与“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的要求不符(参考国库司留言6098-*)。质疑答复认为,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能够限制评标人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连对评分的内容的判断标准都没有,评分的内容还对应了多个分值,评审时全靠评标人自由发挥凭空想象,如何能够限制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2。(2)国库司留言答复6098-*:(内容略)。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4,不认同质疑答复,最高输出管电流要求不符合实际,限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为: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合实际,指向特定品牌,构成歧视。列出的技术要求是品目一“Δ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事项4。对质疑答复理由的反驳如下:(1)降低辐射剂量有多种方式,并非只有增加电流降低电压的方式。《CT辐射剂量诊断参考水平专家共识》中提到,CT辐射剂量不单单受电流电压影响,还受其他因素(螺距、探测器材质等)影响,通过对螺距和探测器的改进也能降低辐射剂量。一味增大电流降低电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图像质量,所以一些厂家为了不影响图像质量,通过探测器硬件创新技术的方式去降低辐射剂量(而不是一味寻求高电流低电压),比如佳能医疗的光谱滤过技术。(2)歧视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小于1000mA但同样能实现0.5mSv以内辐射剂量的产品。佳能的AquilionONEGENESIS产品的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小于1000mA,但通过对探测器的改进,使用光谱滤过技术,同样能够实现0.5mSv以内辐射剂量,同样适合婴幼儿和儿童的CT检查。要求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且设置为重要技术要求不符合实际,构成对佳能产品的歧视。(3)满足管电流1000mA以上的产品中多数没有减少辐射剂量。细数主流厂家电流电压的搭配情况,飞利浦的1000mA都是搭配在80KV电压及以上;西门子1000mA以上管电流相对应的管电压情况有6种搭配,其中5种都是搭配在80KV及以上电压;GE1300mA也有一半的适用情况是搭配80KV以上电压。CT辐射剂量受电流和电压双重影响,有1000mA以上参数的厂家,实则在并未减少电压的情况下,增加了电流,反而增加辐射剂量。(4)实质上是限定了特定品牌。质疑答复认为质疑函质疑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成立。根据质疑函的事实依据描述和法律依据引用,质疑函质疑的实际是《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虽然采购文件没有在字面上限定某些品牌,但作为重要技术指标的“Δ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只有GE、飞利浦和西门子才能满足,实质上是变相地限定了这几个品牌。(5)歧视国内品牌及小品牌,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质疑答复没有对此响应。质疑答复认为质疑函列举的新昌县财政局案例与本项目无关,不具可比性。并非如此。质疑函列举该案例的目的在于作为参考说明需求调查的代表性。需求调查时不包含小企业小品牌,不包含国内品牌,不能实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国内品牌的政策目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新昌县财政局案例(新财采监〔2023〕81号)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4。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5,不认同质疑答复,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事项5。(1)技术条件的分值需要与技术指标对设备的重要性相适应。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技术分值的设置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有间隔的规定,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这里的技术条件设置也应当包含技术条件对应的分值设置。即技术条件的分值需要与技术指标对设备的重要性相适应。(2)质疑的点在于重要指标的分值与普通指标的差异太大,质疑答复解释的是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本质疑事项质疑要点在于每条重要指标的分值与普通指标的分值差异太大,前者是后者的5.7倍,与重要指标和普通指标对设备的重要性不相适应,并没有质疑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针对质疑函列举的技术要求,质疑答 (略) 场调查,重要技术指标确实更重要,符合实际,解释的是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虽然设置为重要指标合理,但重要程度相差5.7倍则不合理,不符合实际。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5。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质疑答复,打包采购不合理,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将三种设备分开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限制自由裁量权。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明确评审因素的判断标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4,不认同质疑答复,最高输出管电流要求不符合实际,限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修改最高输出管电流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5,不认同质疑答复,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设置分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申辩:
本项目于2023年11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12月1 (略)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函。12月25日对其质疑函作出答复。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5日开标,中标单位为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目前本项目合同尚未签订。关于投诉事项1答辩: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为制造商,也未规定投标产品必须由同一制造商生产,只要能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均可以参加投标;同时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和分包。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不论是制造商还是代理商都可以自行选择独自参与、或以联合体、或以分包方式参与本项目的竞争。综上,本项目已经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符合近年出台的《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等扶持中小企业的文件要求。投诉人在投诉事项1中所述的《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阻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略) 贯 (略) 扎实稳住家具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略)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中也明确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合理划分采购包等多种形式均为扶持中小企业的方式。《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本次采购的CT、磁 (略) (略) 放射检查设备。对采购人而言,打包采购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 (略) 后期管理和售后服务。财政部国库司对本投诉事项类似问题也有相应回答:“问题: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遇见采购人有意或者无意不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分类分包,而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采购标的物打包成一个大包进行采购,例如学校将学校所需的不同品类的货物集体打包成一个项目同一个包号进行采购,里面涉及的货物品类不一,如办公家具、教具、电子电脑类设备、电器类设备、厨房设备、学校安防设施设备等等选择多种进行打包采购。然后在招标文件里分别设置各品类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检测报告和资质证书等。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作为某一品类的专业供应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跨品类项目的招标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此类政府采购活动,这显然不合理且排斥竞争,甚至评审专家的抽取都难以进行分类,但是具体违反的法条不甚清楚,请问这种情况违反政府采购的哪些具体法律条款”,答:留言所述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留言编号:*-9HgG)综上, (略) 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答辩: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分共70分,其中64分为客观分,6分为主观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2,1.5,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 (略) 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答辩:医院本次采购的超高端CT将用于国家医学中心儿童肿瘤中心的建设。儿童中目前常见的先天性腹部肿瘤,如神经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和肝母细胞瘤,体积巨大,往往占据整个腹腔,造成腹部明显隆起,对X线衰竭较普通腹部检查明显偏多,对X线光子数量信息要求比较高。所以,管电流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图像质量的高低。管电流越大,数据采集端数据量则越大,更大的管电流能够提供更多的X线光子数据量,从而获得更高清的图像质量。因此对于上述常见的占据整个腹腔的巨型腹部肿瘤,要求≥1000mA的电流值保证射线的穿透量和成像质量。医院为 (略) ,接诊的大数是难以保持安静,难以长时间配合憋气的小儿患者,在扫描中会要求尽量缩短扫描曝光时间,缩短曝光时间需要提供更大的mA值,才能获得等同于长时间曝光的临床图像效果。比如500mA曝光2秒的检查,想要缩短到1秒时间曝光完成就需要增大两倍电流到1000mA,才能保持原有的图像质量水平,事实上更短的扫描时间更能减少儿童自由呼吸下腹部运动伪影造成的不良影响。管电流与管电压直接决定了辐射剂量的高低,剂量与管电流mA呈正比关系,与管电压kV呈正向指数关系。因此设备降低电压同时增大电流的扫描,可以在获得高清临床图像同时,显著降低辐射剂量。目前配备大电流的高端设备,实际使用情况是在低电压下供给大电流扫描模式,例如西门子多只是在70-80KV低电压模式下供给1300mA,GE也是在70-80KV低电压模式下供给1300mA,通过增大电流,降低电压,可以在获得高清临床图像同时显著降低辐射剂量,同时低的管电压能够提高低密度分辨率,提高对比度,获得更多的诊断信息,同时显著降低辐射剂量,这在儿童辐射防护中显得尤为重要。投诉人所述的佳能光谱滤过技术,是对探测器接收的散射线进行滤过的技术,并不能减少射线抵达探测器之前受检儿童吸收的射线剂量。各厂家的产品均具有类似散射线滤过技术。我院需要的儿童低剂量高清检查,需要在射线源头通过降低电压增高输出电流方可实现。目前,市场上有GE、西门子、 (略) 的产品能满足该条款的要求,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在设定技术、服务要求时,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从而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本 (略) 作为 (略) 的临床需求设定,有3家公司以上的产品符合要求,且为非实质性条款,不存在限定品牌的情形。采购需求调查为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前的行为,此时采购文件尚未发出,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的事项范畴。新昌县财政行政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2的核心内容在于将CT影像链核心部件(探测器、球管、高压发生器)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厂家自主研发生产作为重要参数是否合理,与本条款采购需求无关、不具可比性。综上,浙江 (略) 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答辩: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本次采购的为螺旋CT设备,探测器、球管高压发生器、机架均为CT的重要部件,其性能指标均与CT的性能、检查的图像质量密切相关,与其相关的技术指标设置为关键指标或重要指标均符合CT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 (略) 场调查,经各厂家机型技术参数的对比,品目一后64排CT,球管 (略) 场上主流产品大都可以实现最高管电压140KV,但电流值差异较大(后64排CT不同机型的电流值在800mA-1300mA不等)。CT球管电流值越大,能够在相同扫描条件下,带来更低噪声值的临床图像,可以在腹部、冠脉等重要扫描中提供更加清晰的CT图像,从而提高小病灶的检出率。品目二64排CT,球管 (略) 场上主流产品球管阳极热容量均在7兆以上,但阳极最大散热率差异较大(64排CT不同机型在700多KHU/min到1000KHU/min以上不等)。散热率越大,球管冷却效率越高,能够保障更多的球管曝光使用下的稳定散热,设备连续扫描能力越强, (略) 大流通量的需求。故上述参数的设置,即是对CT重要部件的技术要求,又能体现重要部件技术差异对临床使用的影响。本项目重要指标和一般指标的设置与项目需求和特点相符,且每条参数均有3个以上品牌符合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文件,对技术评分具体每个分值的设定,重要指标、一般指标的权重并无具体规定。针对投诉人所述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采购人可以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款,但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热点和实际需要。不得随意、盲目和处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我们在质疑和投诉答辩中,对上述技术条款设定理由、临床需求做了充分的说明。上述技术条 (略) 实际需求提出,且为非实质性条件,每条参数均有3个以上品牌符合要求。投诉人认为“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属于投诉人所述“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综上,浙江 (略) 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三)被投诉人浙 (略) 申辩:略
(四)相关供应商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申辩:
我公司荣幸参加浙 (略) 组织的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项目(招标编号:ZJ-*-03)的投标,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内容,均按照并符合招标文件之要求,我公司秉持“诚信、专业、责任”的原则,严谨对待本项投标项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处理依据: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浙 (略) 受采购人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委托,于2023年11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2023年12月25日开标、评审,并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结果公告。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略) 、浙江 (略) 共三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投诉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1)“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二、采购内容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目的地
1 品目一:后64排CT 1套 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指定地点(浙 (略) (略) (略) 区)
2 品目二:64排CT 1套
3 品目三:术中核磁共振 1套
4 技术资料 全套
3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打包采购,不接收分项投标
(2)“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三、招标技术要求”:
品目一:后64排CT
序号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Δ1.3 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最低输出管电流≤10mA
Δ3.3 探测器在等中心线覆盖的Z轴宽度:≥16cm
品目二:64排CT
序号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Δ3.3 阳极最大散热率≥1000KHU/min /
Δ4.4 图像最快重建速度≥55幅/秒;
品目三:术中核磁共振
序号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Δ1.14 5高斯磁力线轴向范围轴向≤5.2m,5高斯磁力线径向范围径向≤3m
Δ4.9 射频放大器驱动数量≥2个
(3)“第四章评标办法”中“五、评标细则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
1)商务技术分
序号 评分细则 分值
二 技术
1 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Δ”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2分;每一条非“Δ”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35分;扣完为止。 54
三 售后
3 售后服务方案:
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2,1.5,1,0.5,0分) 2
四 安装、培训
1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2,1.5,1,0.5,0分) 2
2 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2,1.5,1,0.5,0分) 2
2)价格分
价格评分将在有效供应商范围内进行,最高得30分,最低得0分(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扶持政策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上述(1),(2),(3),(4),(5)政策不重复计算。
此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核实后统一打分。
3、评审报告显示,相关供应商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2.6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92.6分,排序第一; (略) 商务技术得分49.5分,价格得分29.97分,最终得分为79.47分,排序第二;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47.9分,价格得分29.92分,最终得分为77.82分,排序第三。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4、本项目共有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略) 、浙江 (略) 共三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该三家供应商投标的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的品牌,均互不相同。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略) 、浙江 (略) 三家投标供应商就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分别为(1.5、1、1)(1.5、1、1)(1.5、1、1)(1.5、1、1)(1.5、1、1)(1.5、1、1)(1.5、1、1);就“安装调试方案”的评分分别为(1.5、1、1)(1.5、1、1)(1.5、1、1)(1.5、1、1)(1.5、1、1)(1.5、1、1)(1.5、1、1);就评审条款“培训方案”的评分分别为(1.5、1、1)(2、1、1)(1.5、1、1)(1.5、1、1)(1.5、1、1)(1、1、1)(1.5、1、1);就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的评分分别为52.6分、44.5分、42.4分。
5、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 (略) 提供的《政府采购需求调查》显示,采购需求中品目一△1.3技术要求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
6、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打包采购不合理,存在歧视,也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事实依据:本项目共采购三个医疗设备——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三个设备打包采购,不接受分项投标。宜分开采购,理由如下:(1)项目采购的三种设备都为独立的设备,设备之间不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尤其是CT和磁共振设备之间,完全不存在关联性,因此三种设备完全可以由不同的供应商来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2)项目采购的三种设备都是大型医疗设备,在国内企业中,只有少部分企业才同时生产或销售这三种设备,对于小微企业来讲,很少有小微企业满足同时生产或销售这三种大型医疗设备。本项目要求必须同时投标这三种设备,构成对不全部生产或销售这三种设备的企业的歧视,尤其是对不全部生产或销售这三种设备的小微企业的差别或歧视待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同时打包采购也不利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责任相悖。虽然相关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合理划分采购包,而是鼓励合理划分采购包,但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应当按合理划分采购包来执行,因此宜将三种设备分开采购。法律依据:(1)《 (略)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将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承接部分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分包。(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七点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加快 (略) 场建设, (略) 场壁垒,从严处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质疑事项2:部分评分因素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判断标准不明确。事实依据: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2,1.5,1,0.5,0分)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2,1.5,1,0.5,0分)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2,1.5,1,0.5,0分)上述评审因素,只是列出了需要评审的内容以及具体的分值,但是这些评审内容和分值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即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哪一个具体的分值不明确,每个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应了多个分值,这与国库司答复6098-*明确的“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不符。如对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2,1.5,1,0.5,0分)”,只是列出了评审的内容: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但这些具体的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什么分没有明确,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仍然对应多个分值。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不能通过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更为客观地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能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相关参考 (略) 财政局案例。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4)国库司留言答复“6098-*”http://**_*.htm(图略)(5)案例参考: (略) 财政局案例,
http://www.ccgp-http://**/web/sjtj/*/d8eb963b-9dcf-49e2-b216-9c009b7a666d.html,(截图,略)。质疑事项3:业绩分分值存在错误。事实依据:业绩分评分细则显示,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后面的分值显示为2分。根据总分值来推断,业绩分应为2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质疑事项4: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合实际,指向特定品牌,构成歧视。事实依据:品目一“△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1)该技术要求不符合实际,作为重要技术要求,该要求过高,构成歧视或差别待遇。该技术要求被设置为重要要求,重要要求设置的原则是满足基本的临床使用要求即可,如果高出了基本的临床使用要求,则会限制满足基本的临床使用要求但不满足更高要求的产品参与,将对这些产品构成歧视或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最高输出管电流更大些,更能完成复杂扫描,但并非越大越好。过大的管电流会导致涉嫌能量过大,使患者所受辐射剂量提高,对患者身体造成损害,不符合绿色安全扫描的要求。另外,管电流过大也会加大球管损耗,减少球管的寿命。所以,一个合适的最高管电流对临床使用时需要的。“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900mA”已经能够满足基本临床使用要求。查询政府采购128排以上CT设备的项目,有不少项目都不要求“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900mA”甚至更低,如下:(截图,略)。 (略) 都是 (略) ,其应用场景和临床使用要求不会比本项目低,可见“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900mA”是合理的要求,也是能够满足本项目临床使用的要求。作为重要要求,不应要求“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2)歧视国内品牌及小品牌,不具有代表性,且指向了几个特定品牌。查询在国 (略) 的128排以上CT产品的公开资料,能满足“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只有GE、飞利浦、西门子的产品,全都是国外品牌都是大品牌,没有国内品牌也没有小品牌能够满足,满足的品牌缺乏代表性(代表性指需要全面调查,既包含大品牌大企业,也包含小品牌小企业,既包含国内品牌也包含国外品牌)。将此要求设置为重要要求,指向了特定的GE、飞利浦、西门子品牌,构成对满足临床使用要求的国内小品牌产品的歧视或差别待遇。参考案例见新昌县财政局案例(满足重要参数的只有国外品牌只有大品牌,不具有代表性,构成歧视)。因此,该技术指标要求设置不合理,与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指向特定品牌,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 (略) 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3)新昌县财政局(新财采监〔2023〕81号)新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截图,略)。质疑事项5: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显示,重点参数2分一条,普通参数0.35分一条。技术指标的分值设置应当与技术指标对设备的重要程度相对应。设定技术指标中除去很重要的实质指标外,还有比较重要的重要指标、一般重要的一般指标,这些指标应当对应合适的分值,分值应当是合理体现出各自的重要程度。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分值设置中,重点参数的分值是普通参数的分值的5.7倍,即相当于重点参数的重要性是普通参数的重要性的5.7倍。再比照本项目的重点参数和普通参数,则分值体现出来的重要程度和实际的重要程度不一致,与实际不符。如对品目一“△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与“2.2最大输出管电压≥140kV”,在球管电阻固定的情况下,球管的最大输出电压和最大输出电流成正比,且电流就等于电压除以电阻,因此“最高输出管电流”和“最大输出管电压”对球管几乎是同等重要,但体现在分值上,则前者是后者的5.7倍。又如对品目二的“3.2球管阳极热容量≥7MHu”与“△3.3阳极最大散热率≥1000KHU/min”,一个体现热容量,一个体现散热率,对球管的重要性几乎不分伯仲,但体现在分值上,热率的重要性是热容量的重要性的5.7倍。所以本项目中的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构成歧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被投诉人浙 (略) 针对浙江 (略) 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本次采购的CT、磁共振均为放射检查设备。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为制造商,也未规定投标产品必须由同一制造商生产,只要能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均可以参加投标;同时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和分包。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不论是制造商还是代理商都可以自行选择独自参与、或以联合体、或以分包方式参与本项目的竞争,不存在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情形。采购文件已经严格执行《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等文件中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财政部国库司对本质疑事项类似问题也有相应回答:“问题: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遇见采购人有意或者无意不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分类分包,而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采购标的物打包成一个大包进行采购,例如学校将学校所需的不同品类的货物集体打包成一个项目同一个包号进行采购,里面涉及的货物品类不一,如办公家具、教具、电子电脑类设备、电器类设备、厨房设备、学校安防设施设备等等选择多种进行打包采购。然后在招标文件里分别设置各品类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检测报告和资质证书等。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作为某一品类的专业供应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跨品类项目的招标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此类政府采购活动,这显然不合理且排斥竞争,甚至评审专家的抽取都难以进行分类,但是具体违反的法条不甚清楚,请问这种情况违反政府采购的哪些具体法律条款”,答:留言所述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留言编号:*-9HgG)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分共70分,其中64分为客观分,6分为主观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2,1.5,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中3分为笔误,应为2分。已发澄清公告。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CT辐射剂量与管电流mA呈正比关系,与管电压kV呈正向指数关系(相关性更大)。因此通过增大电流,降低电压,可以在获得高清临床图像同时显著降低辐射剂量。我院是 (略) ,CT的日常检查对象是各年龄段的婴幼儿和儿童,超高端CT可以通过此类大电流低电压技术实现0.5mSv以内辐射剂量的婴幼儿心脏大血管CTA高端检查,这对辐射敏感的儿童来说尤为重要。同时,一般检查中则可按需使用低电流进行扫描工作,以保护球管使用寿命。因此,超高输出管电流设置对儿童扫描应用场景尤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是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设定技术、服务要求时,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从而达到排斥其他潜在应该是的目的。本条款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且有3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新昌县财政行政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2的核心内容在于将CT影像链核心部件(探测器、球管、高压发生器)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厂家自主研发生产作为重要参数是否合理,与本条款采购需求无关、不具可比性。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经查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文件,对技术评分具体每个分值的设定,重要指标、一般指标的权重并无具体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本次采购的为螺旋CT设备,探测器、球管高压发生器、机架均为CT的重要部件,其性能指标均与CT的性能、检查的图像质量密切相关,与其相关的技术指标设置为关键指标或重要指标均符合CT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 (略) 场调查,经各厂家机型技术参数的对比,品目一后64排CT的球管高压发生器,市面上主流产品大都可以实现最高管电压140KV,但电流值差异较大。CT球管电流值越大,能够在相同扫描条件下,带来更低噪声值的临床图像,可以在腹部、冠脉等重要扫描中提供更加清晰的CT图像,从而提高小病灶的检出率。品目二64排CT的球管高压发生器,市场上主流产品均在7兆以上,但散热率差异较大。散热率越大,球管冷却效率越高,能够保障更多的球管曝光使用下的稳定散热,设备连续扫描能力越强, (略) 大流通量的需求。故上述参数的设置,即是对CT重要部件的技术要求,又能体现重要部件技术差异对临床使用的影响。综上所述,本项目重要指标和一般指标的设置与项目需求和特点相符,且每条参数均有3个以上品牌符合要求,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等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诉环节,投诉人主张“打包采购不合理,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 (略) 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为制造商,也未规定投标产品必须由同一制造商生产,只要能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均可以参加投标;同时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和分包”。被投诉人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打包采购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 (略) 后期管理和售后服务”。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后64排CT、64排CT及术中核磁共振,采购预算金额为3770万元,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设置为30分,并规定“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和《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一、进一步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等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且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也表示“虽然打包采购不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评标委员会根据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2,1.5,1,0.5,0分);根据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分(2,1.5,1,0.5,0分);根据培训的科室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进行评分(2,1.5,1,0.5,0分),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哪一个具体的分值没有明确”,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以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向评审专家核实情况, 对投诉人主张“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限制自由裁量权”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 (略) 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提供材料 (略) 场上存在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小于1000mA但同样能实现0.5mSv以内辐射剂量的产品,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设置品目一“Δ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主张品目一“Δ1.3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000mA”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以及歧视国内品牌及小产品,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该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相关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采购需求调查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采购需求调查时,采购文件尚未确定及发出。故采购需求调查情况,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 (略) 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采购需求品目一 “△1.3、△3.3”、品目二“△3.3、△4.4”、品目三“△1.14、△4.9”,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设置“每一条‘△’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2分,每一条非‘△’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35分”。投诉人主张 “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与实际不符”,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等证据。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及分值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及对应评审指标分值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德清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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