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气象局关于加强2024年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武宁县气象局关于加强2024年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武宁县气象局关于加强2024年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升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4年升放气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升放气球活动 (略)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升放,严禁未经审批许可或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擅自升放气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2.
经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4.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5.
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的单位、个人以及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主办方予以处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武宁县气象局
2024年2月21日
武宁县气象局关于加强2024年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升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4年升放气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升放气球活动 (略)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升放,严禁未经审批许可或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擅自升放气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2.
经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4.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5.
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的单位、个人以及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主办方予以处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武宁县气象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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