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师范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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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师范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广大教职工:

根据《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略) [2022]143号)相关工作要求,从即日起学校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学校引进、交流人才,协议中明确由学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教职工;

2. (略) 中区和高新区的主城区内,教职工本人或配偶既未承租廉租房、公租房、周转房、过渡房等公有性质的住房,也未购买商品房或政策性住房;

3. (略) 中区和高新区的主城区内,教职工本人或配偶未承租廉租房、公租房、周转房、过渡房等公有性质的住房,已购买商品房或政策性住房但交付后未满两年。

特别注意:

1.配偶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只能以一方为申请人且只能申请租住一套(间)公共租赁住房。

2.劳动合同制员工由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工作保障性住房,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教职工需提供本人及 (略) 市中区和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产权交易信息查询结果》。查询地址如下:

1.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 (略) 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乐山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

三、申请程序

教职工通过OA系统填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审批表》,上传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报所在单位审核。图示如下:

四、审批程序

审批意见出具后,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条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房管理中心予以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日历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具备配租或轮候资格。

配租次序:公共租赁住房同类房源配租时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先申请先配租。

咨询电话:0833-*

附件:《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略) [2022]143号)



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房管理中心

**日


校内各单位、广大教职工:

根据《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略) [2022]143号)相关工作要求,从即日起学校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学校引进、交流人才,协议中明确由学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教职工;

2. (略) 中区和高新区的主城区内,教职工本人或配偶既未承租廉租房、公租房、周转房、过渡房等公有性质的住房,也未购买商品房或政策性住房;

3. (略) 中区和高新区的主城区内,教职工本人或配偶未承租廉租房、公租房、周转房、过渡房等公有性质的住房,已购买商品房或政策性住房但交付后未满两年。

特别注意:

1.配偶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只能以一方为申请人且只能申请租住一套(间)公共租赁住房。

2.劳动合同制员工由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工作保障性住房,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教职工需提供本人及 (略) 市中区和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产权交易信息查询结果》。查询地址如下:

1.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 (略) 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乐山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

三、申请程序

教职工通过OA系统填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审批表》,上传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报所在单位审核。图示如下:

四、审批程序

审批意见出具后,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条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房管理中心予以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日历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具备配租或轮候资格。

配租次序:公共租赁住房同类房源配租时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先申请先配租。

咨询电话:0833-*

附件:《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略) [202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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