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2022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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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2022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日, (略) 2022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 (略) 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34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396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双八镇殷庄村委会小乔庄组,用地四至范围:小乔庄村民组耕地以东、小乔庄村民组农村道路以西、小乔庄村民组林地以南、庄周大道以北。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双八镇殷庄村委会小乔庄组集体耕地0.3968公顷,合计0.396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双八镇殷庄村委会小乔庄组

0.3968

*

90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等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8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 (略) 梁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0-*

**日


**日, (略) 2022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 (略) 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34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396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双八镇殷庄村委会小乔庄组,用地四至范围:小乔庄村民组耕地以东、小乔庄村民组农村道路以西、小乔庄村民组林地以南、庄周大道以北。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双八镇殷庄村委会小乔庄组集体耕地0.3968公顷,合计0.396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双八镇殷庄村委会小乔庄组

0.3968

*

90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等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8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 (略) 梁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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