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中医医院医保基金质量内控系统开发服务质疑答复
佳木斯市中医医院医保基金质量内控系统开发服务质疑答复
安徽医 (略) :
贵公 (略) (略) 医保基金质量内控系统开发服务(项目编号: [*]JMSC[GK]*)招标参数的质疑书。经审查符合法规受理条件,于2024年3月3日正式受理, (略) (略) 于2024年3月4日组织专家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议,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答复人名称
王 冰
二、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第 11条“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总局要求,需提供能 (略) 一站式结算的信息功能模块及该功能标准接口技术文档,合同期内负责引入包括平安保险在内的 (略) (其中包含 (略) 、 (略) 和 (略) ) (略) 开展一站式结算的全部商务及技术对接工作,并 (略) 的全部费用。
质疑答复:1)质疑核心错误,本采购项目为“软件开发服务”,而非质疑人所谓的产品;
2)无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采购人的软件开发服 务不能编列此项功能;
3)本项目开发服务需求是依据采购人所属医疗行业的相关国家政策要求及实际工作需求而实施的。
事实依据:质疑人本条质疑核心错误,同时,质疑人不仅无实际证据及政策法规进行佐证,且质疑内容与采购人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指导意见不符。
法律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发(2021)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中,第五条指出,“深化医保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实现服务前台不分险种、不分事项一窗受理,后台分办联办。鼓励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进驻政务服务综合大厅,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业务衔接,方便群众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联办。 (略) 推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一单结算,最多跑一次。
质疑结果: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第 24(1)条“1)需承诺提供现场服务团队,服务团队需具备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或医保等相关专业)、管理类(不分专业)和 IT(不分专业)学历,且 (略) 医保局开展医保基金审核监管服务资历。
质疑答复: (略) (略) 医保局在采购医保基金监管第三方服务的过程中,聘请的第三方服务单 (略) 外的企业单位,符合本项标准且可投 (略) 外企业比比皆是,故此项标准不存在地域歧视或地域排他行为。
质疑人仅提 到国家医保局医保基金监管检查,而隐 (略) 医保局、 (略) 医保信息中心、黑龙江审计 (略) 医保局也在履行医保基金监管检查的实际情况。国家医保基金监管规定和相关管理细则, (略) 和佳木斯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解读和细化,存在着差异。因此,本项目要求服务供应商必须要具备国家、 (略) (略) 的完整监管数据和规则,是符合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和监管要求的。 质疑人本条质疑,首先未明确说明采购人本项需求侵犯了投标人的具体哪项合法权益以及违犯了哪款法规条例,内容表述不清,属无效质疑;其次,采购单位本项需求是符合实际现状和工作需求,招标条件不存在地域排他限制,而质疑人依据自身从业经验来要求采购人将本条修改为“仅需要国家标准”的行为,即不符合采购人接受国家、省、市三级医保监管的实际现状,也无支持质疑人修改采购人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事实依据:示例1: 202 (略) 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第三方机构服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的中标单位为“泰康 (略) ”和“江泰 (略) ”。
示例2: 202 (略) 医疗保障局招标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采购结果公告的中标单位为“北京 (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质疑结果:此项质疑不成立。
(略) (略) 提出的质疑事项已逐一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安徽医 (略) 质疑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贵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采购单位签字(签章): (略) (略)
日期: 2024年3月4日
安徽医 (略) :
贵公 (略) (略) 医保基金质量内控系统开发服务(项目编号: [*]JMSC[GK]*)招标参数的质疑书。经审查符合法规受理条件,于2024年3月3日正式受理, (略) (略) 于2024年3月4日组织专家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议,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答复人名称
王 冰
二、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第 11条“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总局要求,需提供能 (略) 一站式结算的信息功能模块及该功能标准接口技术文档,合同期内负责引入包括平安保险在内的 (略) (其中包含 (略) 、 (略) 和 (略) ) (略) 开展一站式结算的全部商务及技术对接工作,并 (略) 的全部费用。
质疑答复:1)质疑核心错误,本采购项目为“软件开发服务”,而非质疑人所谓的产品;
2)无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采购人的软件开发服 务不能编列此项功能;
3)本项目开发服务需求是依据采购人所属医疗行业的相关国家政策要求及实际工作需求而实施的。
事实依据:质疑人本条质疑核心错误,同时,质疑人不仅无实际证据及政策法规进行佐证,且质疑内容与采购人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指导意见不符。
法律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发(2021)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中,第五条指出,“深化医保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实现服务前台不分险种、不分事项一窗受理,后台分办联办。鼓励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进驻政务服务综合大厅,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业务衔接,方便群众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联办。 (略) 推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一单结算,最多跑一次。
质疑结果: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第 24(1)条“1)需承诺提供现场服务团队,服务团队需具备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或医保等相关专业)、管理类(不分专业)和 IT(不分专业)学历,且 (略) 医保局开展医保基金审核监管服务资历。
质疑答复: (略) (略) 医保局在采购医保基金监管第三方服务的过程中,聘请的第三方服务单 (略) 外的企业单位,符合本项标准且可投 (略) 外企业比比皆是,故此项标准不存在地域歧视或地域排他行为。
质疑人仅提 到国家医保局医保基金监管检查,而隐 (略) 医保局、 (略) 医保信息中心、黑龙江审计 (略) 医保局也在履行医保基金监管检查的实际情况。国家医保基金监管规定和相关管理细则, (略) 和佳木斯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解读和细化,存在着差异。因此,本项目要求服务供应商必须要具备国家、 (略) (略) 的完整监管数据和规则,是符合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和监管要求的。 质疑人本条质疑,首先未明确说明采购人本项需求侵犯了投标人的具体哪项合法权益以及违犯了哪款法规条例,内容表述不清,属无效质疑;其次,采购单位本项需求是符合实际现状和工作需求,招标条件不存在地域排他限制,而质疑人依据自身从业经验来要求采购人将本条修改为“仅需要国家标准”的行为,即不符合采购人接受国家、省、市三级医保监管的实际现状,也无支持质疑人修改采购人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事实依据:示例1: 202 (略) 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第三方机构服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的中标单位为“泰康 (略) ”和“江泰 (略) ”。
示例2: 202 (略) 医疗保障局招标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采购结果公告的中标单位为“北京 (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质疑结果:此项质疑不成立。
(略) (略) 提出的质疑事项已逐一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安徽医 (略) 质疑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贵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采购单位签字(签章): (略) (略)
日期: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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