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漓东院区医疗医务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4〕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漓东院区医疗医务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4〕65号
桂政采函〔2024〕65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州 (略)
地 址: (略) 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一博隽商务园2-2座3A06房
法定代表人:章英
委托代理人:林佳仪
我中心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 (略) (略) (略) 区医疗医务配套设施采购项目(GXZC2024-G1-*-CGZX)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7项: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1)原材料产品及性能分”指定检测报告年份;将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商务及其他要求表“小样要求”不合理;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小样分”中四档和五档的评分标准冲突,设置不合理;“(4)项目实施方案分”中对供应商人员数量进行打分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限制、评审因素内容没有量化;“(1)售后服务分”中对供应商人员数量进行打分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限制、评审因素内容没有量化;“(3)业绩分”的业绩证明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一致。质疑人要求对质疑事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本中心认为:评审因素中对项目实施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人数要求不构成从供应商规模条件对中小企的歧视性或限制性。质疑事项1、2、3、4、7不成立,质疑事项5、6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3月6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略) (略) 。
桂政采函〔2024〕65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州 (略)
地 址: (略) 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一博隽商务园2-2座3A06房
法定代表人:章英
委托代理人:林佳仪
我中心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 (略) (略) (略) 区医疗医务配套设施采购项目(GXZC2024-G1-*-CGZX)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7项: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1)原材料产品及性能分”指定检测报告年份;将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商务及其他要求表“小样要求”不合理;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小样分”中四档和五档的评分标准冲突,设置不合理;“(4)项目实施方案分”中对供应商人员数量进行打分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限制、评审因素内容没有量化;“(1)售后服务分”中对供应商人员数量进行打分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限制、评审因素内容没有量化;“(3)业绩分”的业绩证明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一致。质疑人要求对质疑事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本中心认为:评审因素中对项目实施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人数要求不构成从供应商规模条件对中小企的歧视性或限制性。质疑事项1、2、3、4、7不成立,质疑事项5、6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3月6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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