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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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经营的长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 (略) 对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经营的长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6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结果为倍硫磷(以倍硫磷、倍硫磷砜、倍硫磷亚砜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21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上述长豇豆的《检验报告》。2023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长豇豆。

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长豇豆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对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10kg,购进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2元/kg,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12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元。

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所得也较少,其行为符合《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即其行为符合《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中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经营的长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 (略) 对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经营的长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6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结果为倍硫磷(以倍硫磷、倍硫磷砜、倍硫磷亚砜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21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上述长豇豆的《检验报告》。2023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长豇豆。

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长豇豆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对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10kg,购进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2元/kg,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12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元。

文昌公坡良福蔬菜摊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所得也较少,其行为符合《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即其行为符合《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中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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