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海南文昌琼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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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海南文昌琼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海南 (略)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海南 (略)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9日, (略) 场监督管理 (略) 食品检 (略) (略) 经营使用的上述批次椰奶冻粉(固体饮料)进行监督抽样,结果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要求(蛋白质的实测值=0.66%(标准指标≥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测值与标签标示内容不符。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等送达至海南 (略) , (略) 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椰奶冻粉。当事人当场提供上述批次椰奶冻粉的产品检验报告单、产品送货清单等。

2024年1月2日,我局对海南 (略) 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8月25日,海南 (略) 生产椰奶冻粉(固体饮料)10件,共200KG。该批次椰奶冻粉(固体饮料)标签中标示蛋白质含量为6.5克/100克。另,该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将上述批次产品全 (略) 鼎咖 (略) ,销售单价为400元/件。

该公司在收到相关产品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后立即启动召回措施,但因相关产品售出后已全部使用,故无法召回。

现查明,海南 (略)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4000元。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中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2、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10000元。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一)原因排查:生产过程中搅拌不均匀导致。

???(二)整改情况:改进生产工艺,并加长搅拌时间。?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海南 (略)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海南 (略)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9日, (略) 场监督管理 (略) 食品检 (略) (略) 经营使用的上述批次椰奶冻粉(固体饮料)进行监督抽样,结果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要求(蛋白质的实测值=0.66%(标准指标≥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测值与标签标示内容不符。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等送达至海南 (略) , (略) 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椰奶冻粉。当事人当场提供上述批次椰奶冻粉的产品检验报告单、产品送货清单等。

2024年1月2日,我局对海南 (略) 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8月25日,海南 (略) 生产椰奶冻粉(固体饮料)10件,共200KG。该批次椰奶冻粉(固体饮料)标签中标示蛋白质含量为6.5克/100克。另,该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将上述批次产品全 (略) 鼎咖 (略) ,销售单价为400元/件。

该公司在收到相关产品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后立即启动召回措施,但因相关产品售出后已全部使用,故无法召回。

现查明,海南 (略)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4000元。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中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2、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10000元。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一)原因排查:生产过程中搅拌不均匀导致。

???(二)整改情况:改进生产工艺,并加长搅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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