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思南至剑河项目案件专项法律服务
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思南至剑河项目案件专项法律服务
我公司现对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思南至剑河项目案件专项法律服务进行招标,诚挚邀请各单位参与投标。我们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请各单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精心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招标内容: (略) (略) 贵州思南至剑河项目案件代理专项法律服务。
2、投标单位 (略) 上(http://**)购买招标文件,每份工本费 /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本次招标资格要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近三年(2021年9月1日至投标日)以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指定的项目主要经办人员独立执业年限不少于3年,投标人须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招标人财务部门认可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投标保证金: 0.00 元。
4、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17:00时。(北京时间)
5、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暂定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3月13日10:00,逾期不予受理(具体时间以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暂定开标时间:2024年3月13日10:00 (北京时间)
6、履约保证金缴纳数额:*。
7、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中标法律服务费的60%,案件二审开庭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40%。若案件仅由一审即判决生效或调解/和解结案,则本次法律服务费仅按中标价60%结算支付,剩余40%不再支付,二审经开庭后调解结案的,法律服务费按约定全额支付。每期结算付款前中标人按结算金额提供招标人财务部认可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致使税率变化的,按国家政策调整)。
招 标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17号
电 话:0551—* 传真:0551—*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经营管理部)姚鹏远 电 话:* (招标文件相关问题)
(法 务 部)李建伟 电 话:* (专项法律服务相关问题)
招标人: (略) (略)
2024年3月10日
我公司现对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思南至剑河项目案件专项法律服务进行招标,诚挚邀请各单位参与投标。我们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请各单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精心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招标内容: (略) (略) 贵州思南至剑河项目案件代理专项法律服务。
2、投标单位 (略) 上(http://**)购买招标文件,每份工本费 /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本次招标资格要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近三年(2021年9月1日至投标日)以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指定的项目主要经办人员独立执业年限不少于3年,投标人须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招标人财务部门认可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投标保证金: 0.00 元。
4、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17:00时。(北京时间)
5、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暂定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3月13日10:00,逾期不予受理(具体时间以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暂定开标时间:2024年3月13日10:00 (北京时间)
6、履约保证金缴纳数额:*。
7、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中标法律服务费的60%,案件二审开庭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40%。若案件仅由一审即判决生效或调解/和解结案,则本次法律服务费仅按中标价60%结算支付,剩余40%不再支付,二审经开庭后调解结案的,法律服务费按约定全额支付。每期结算付款前中标人按结算金额提供招标人财务部认可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致使税率变化的,按国家政策调整)。
招 标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17号
电 话:0551—* 传真:0551—*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经营管理部)姚鹏远 电 话:* (招标文件相关问题)
(法 务 部)李建伟 电 话:* (专项法律服务相关问题)
招标人: (略) (略)
2024年3月10日
我公司现对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思南至剑河项目案件专项法律服务进行招标,诚挚邀请各单位参与投标。我们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请各单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精心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招标内容: (略) (略) 贵州思南至剑河项目案件代理专项法律服务。
2、投标单位 (略) 上(http://**)购买招标文件,每份工本费 /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本次招标资格要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近三年(2021年9月1日至投标日)以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指定的项目主要经办人员独立执业年限不少于3年,投标人须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招标人财务部门认可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投标保证金: 0.00 元。
4、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17:00时。(北京时间)
5、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暂定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3月13日10:00,逾期不予受理(具体时间以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暂定开标时间:2024年3月13日10:00 (北京时间)
6、履约保证金缴纳数额:*。
7、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中标法律服务费的60%,案件二审开庭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40%。若案件仅由一审即判决生效或调解/和解结案,则本次法律服务费仅按中标价60%结算支付,剩余40%不再支付,二审经开庭后调解结案的,法律服务费按约定全额支付。每期结算付款前中标人按结算金额提供招标人财务部认可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致使税率变化的,按国家政策调整)。
招 标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17号
电 话:0551—* 传真:0551—*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经营管理部)姚鹏远 电 话:* (招标文件相关问题)
(法 务 部)李建伟 电 话:* (专项法律服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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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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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内容: (略) (略) 贵州思南至剑河项目案件代理专项法律服务。
2、投标单位 (略) 上(http://**)购买招标文件,每份工本费 /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本次招标资格要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近三年(2021年9月1日至投标日)以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指定的项目主要经办人员独立执业年限不少于3年,投标人须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招标人财务部门认可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投标保证金: 0.00 元。
4、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17:00时。(北京时间)
5、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暂定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3月13日10:00,逾期不予受理(具体时间以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暂定开标时间:2024年3月13日10:00 (北京时间)
6、履约保证金缴纳数额:*。
7、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中标法律服务费的60%,案件二审开庭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40%。若案件仅由一审即判决生效或调解/和解结案,则本次法律服务费仅按中标价60%结算支付,剩余40%不再支付,二审经开庭后调解结案的,法律服务费按约定全额支付。每期结算付款前中标人按结算金额提供招标人财务部认可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致使税率变化的,按国家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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