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有序做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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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有序做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24〕2号)精神,为 (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下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许可审批权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依法开展辖区产前筛查机构和人员许可、定期校验工作;组织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系统培训;负责对辖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做好本级行政许可目录清单梳理,及时更新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办事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接得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将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作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校验和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宣传培训

运用各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行政审批局相关审批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把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资质准入关,确保审批工作质量。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24〕2号)精神,为 (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下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许可审批权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依法开展辖区产前筛查机构和人员许可、定期校验工作;组织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系统培训;负责对辖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做好本级行政许可目录清单梳理,及时更新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办事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接得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将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作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校验和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宣传培训

运用各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行政审批局相关审批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把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人员资质准入关,确保审批工作质量。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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