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 | | 联系电话 | | |
取款(付款)原因 |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 |
取款(付款)金额 | 大写: | | 小写: | |
行政执法文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后) |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请你行在 5 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支付对象及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 | | |
账户名称 | | | | | |
专用账户账号 | | | 开户银行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 | |
建设单位 | | | | | |
总包单位 | | | | | |
工程造价 | 万元 | 完工时间 | | | |
应发工资 | 万元 | 占工程造价的比例 | | | % |
资金退回账户 | | | |
账户名称 | | 开户行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总包单位填写 |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所涉农民工工资已全部足额发放完毕。根据施规定已符合撤销条件,特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如有反映填拖欠工资情况的,由我单位承担清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年 月 日 | | |
建设单位意见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年 月 日 | | |
开户银行意见 | 经核,该专用账户已发放农民工资数额为 万元。经办人: 开户行(公章):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保障农民工
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我厅会
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
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 年 3 月 12 日—2024 年 3 月 18 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63.com
2.通讯地址: (略) 兴庆 (略) 38 号,自治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邮政编码:*
3.电话:0951-*
4.传真:0951-*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 3 月 12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
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
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
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
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
资金。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可以用银行类金
融机构出具 (略) 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以
下统称保函)。
第四条 凡在宁夏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
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
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
工总承包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
减免措施、使用返还及监督管理等事项由本实施办法确定。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
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
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七条 实施 (略)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
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
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
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
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及销户等业务,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
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
报告批复)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
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数额,在经办银行开
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保函。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加工资保
证金管理地区名称加“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
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 2 个(含 2 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的可开立新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工资保证金专用
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
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
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自签订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
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
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略) 络
(略) 、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
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
具体标准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 2%存储工资保
证金;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 2 个
(含 2 个)以上在建工程的,每个项目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
1.5%存储工资保证金,合计存储上限为 400 万元;
(三)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高于 2 亿元(含 2 亿元)的工程,
工资保证金按上限 400 万元存储;
(四)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
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
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
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中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的,其新增工程按以下标准降低存储比例:
(一)连续 2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
合同额 1%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连续 3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
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
保证金。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
中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不得使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
金,并按以下标准提高存储比例,存储额度不受存储上限 400 万
元的限制:
(一)存储工资保证金前 2 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
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 3%的比例存储工资
保证金;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其
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 4%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工资拖欠
行为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额 3%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
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被监管期间,施
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
收益。
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本金。
第三章 保函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保函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
应当在工程所在地 (略) 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经办 (略)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并
具有相应资质;
(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
证金保险条款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近 3 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承
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 (略) 应向属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
及时将备案名单向社会公布。
备案有效期为 2 年。期满后, (略) 需重新备
案。
第二十一条 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
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 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
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
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应超过工程施工合同期 6 个月以上且有效
期至少为 1 年。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
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后,出具保函 (略) 未履行见索即付
责任或无故撤销保函的,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发
出之日次月起暂停其在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新的工资保证金
业务,期限为 2 年。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建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
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
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
个工作日(突发紧急事件时 3 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用
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
的,出具保函 (略) 按照相同流程支付农民工工
资。
第二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
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 10 个工作
日内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
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
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
户网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大厅)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
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
面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 3 个工作日内向经
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
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
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
书面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 3 个工作日内返
还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
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
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重新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
函正本的书面申请。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审
核,经审核未发现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向经办银行和施
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
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 3 个月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
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略) 提起行
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三十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
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建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
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
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
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通过农民工工资支
(略) 对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返还等程序进行线上
管理、监控预警。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
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
施信用惩戒。
金融监管部门对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情
况进行监管,对不按工资保证金规定履行责任的有关机构依法进
行处理。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
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
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
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
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实
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
同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宁夏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
期 5 年。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
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
执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
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范本)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范本)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4.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附件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范本)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
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
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
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的情形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
定》及本地区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
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
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
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
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情形
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管工资保证金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
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
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
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
责任。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
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 3 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
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
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
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 万 千 佰 *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
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盖章)
开户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
签字时间:
(注:本协议为范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进行补充。)
附件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范本)
编
号:
开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规定》,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需依法存储____________________(金
额大写:__________)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担
保 银 行 名 称 、 地 址 ) 兹 开 立 以 贵 局 为 受 益 人 , 金 额 不 超 过
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
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
函正本原件 5 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局承担担保责任。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自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起 至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
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
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附件 3
签字时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工资保证金
存储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取款(付款)原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
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
取款(付款)金额 大写:
小写:
行政执法文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请你行在 5 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
(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
书列明的支付对象。
(支付对象及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 4
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范本)
(开户银行)
银行: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规定》,现同意
(总包单位)
公
司
(工程项目)
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
返还(销户),开户人:
名称:
账号:
请贵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账户
,
联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
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
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
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
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
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
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
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
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 (略) 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
管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
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
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
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通常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 22%;交通运输、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等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 10%;水
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
低于 15%。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专用账户名称为总
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使用简称)后加“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 (略) 行政区域内有 2 个及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
按项目分别管理。已有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地级
市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
的项目不超过 10 个,且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立专用
账户,或在已有专用账户下设立项目分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
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对
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予以明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
户开立后的 30 日内将专用账户开立情况、与建设单位约定的人
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情况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完成农民工本
人银行账户与专用账户的绑定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跨 2 个 (略) 的,专
用账户可选择在其 (略) 开立。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总包单位可以免于
开立专用账户:
(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
(二)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的房屋
建筑工程;
(三)施工周期不足 1 个月且使用农民工人数少于 10 人的
工程建设项目。
对于依规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及时核定工资数
额,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足额支付至农民工本人,并留
存工资支付相关凭证。
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
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
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
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
算服务。
第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
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
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
况在施工现场和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大厅公示 30
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公示期满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开户银行依据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
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
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
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申请
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
(略) 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
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
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人工费用的拨付日期应
当提前工资支付日期至少 7 日。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一次性将人工
费用拨付至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拨付人工费用时,开户银行要立即通知建
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预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
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
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当测算需增加的人工费
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
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
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报项
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
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
任,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
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
当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
资。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
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
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承担
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职责,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
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
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
工资支付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实时、准
确、完整 (略) 。
第二十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
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总包单位应结
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所
有出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及项目管理人员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
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应当以实名制
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
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月度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
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要及时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
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
示牌》上公示,公示完毕且无异议后提交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依据总包单位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及
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总
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
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
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
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
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
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
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3 年。
保存的资料包括: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3.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银行凭证;
4.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协议等。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
1.农民工名册(总名册及每月更新名册);
2.劳动合同;
3.考勤记录;
4.工资支付表及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
第五章 (略) 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建立全区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
(略) , (略) 、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
(略) 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 (略) 安全保障工作。
国家、自治区、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
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信用信息共享、 (略) 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
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
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
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
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
台。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
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
托农民工 (略) 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要统筹做好农民工 (略) 与工程建设领域
(略) 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
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农民工 (略) 依法归集专用账
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
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
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
(略) 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
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
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农民工 (略) 实现工
资支付动态监管后,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地应当依据本细则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 (略) 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
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
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日常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
单位、开户银行依据《专户管理协议》共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的监督,发现总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专
用账户资金使用异常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
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专用
账户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
立或者使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
付人工费用;农民工工资卡被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等违法行为。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
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有违反
专用账户管理规定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
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银行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
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
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
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
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指定管辖。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
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施行前有关文
件规定中关于专用账户表述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表述为
准。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范本)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范本)
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范本)
*方(建设单位):
*方(总包单位):
*方(开户银行):
建设项目名称: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方共同设置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
用
名:
号:
账
户
(
账
户
,账
)。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
按时足额支付,*、*双方委托*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人,对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等服务。*、*、*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账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方在*方处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开通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
算服务,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以外的账户。
第二条 (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方负责对专
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划
拨手续。
第三条 (*方的监督)*方监督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不符
合本协议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方,并书
面明确*方应中止办理支付;满足重新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形
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规
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期限
第四条 *方作为开户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
专用属性;
(二)*方提供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后,3日内完成农民
工工资发放;
(三)及时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 日前将专用账
户拨款对账单报*方核对,同时应按*方需求配合提供对账单
据;
(四)*方有权监督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方应配合提
供专用账户支付明细记录。
第五条 (协议期限)*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
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为止。
第三章 工资专户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专用账户资金的存入)根据工程进度,*方每月
日前将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拨入约定的专用账户,*方确认资
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每月 日前*方负责将农
民工工资支付表报*方,由*方从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
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上。农民工个人工资
账户信息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方负责。
第四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所述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结清农民工工资
后,*方需撤销账户的,经*方书面同意并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
表》为依据,为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方所有。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方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的,
*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
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资金监管期间,*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
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有
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非*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
义务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
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
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
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
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
户监督管理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
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三方
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方各执*份,送工
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范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
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 2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范本)
*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
现就
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义务
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
1.*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建设项目的农民
工工资,将*方的农民工工资纳入
项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2.*方委托*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同意将农民工工资纳入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承诺每
月及时核算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每月 日前,将核算确认的各
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上报*方审核。
3.*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按月委托代发工资金
额作为*方向*方拨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由
*方为*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
二、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与农
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方,*方应及时
核对留存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
工现场。
2.*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
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方审核,*方应留存
备查。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
等信息真实性由*方负责。
3.*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
方劳资负责人签字认可,*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
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
出勤。
三、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
工人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方未按时上报农民工工
资清单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由*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
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方可依法向*方
索赔,或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范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
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3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
企业,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为:
为:
特此证明。
,于
年 月 日在我行开立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开户行为:
。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
账户名称
专用账户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工程造价
应发工 资
开户银行
万元
完工时间
万元 占工程造价的比例
%
资金退回账户
账户名称
经 办 人
总包单位
填写
开 户 行
联 系 电 话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所涉农民工
工资已全部足额发放完毕。根据规定已符合撤销条件,特
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如有反映
拖欠工资情况的,由我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填
施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经核,该专用账户已发放农民工工资数额为
万
元。
开户银行
意见
经办人:
开户行(公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意见
负 责 人 签 名 :
( 公 章 )
年 月 日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 | | 联系电话 | | |
取款(付款)原因 |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 |
取款(付款)金额 | 大写: | | 小写: | |
行政执法文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后) |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请你行在 5 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支付对象及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 | | |
账户名称 | | | | | |
专用账户账号 | | | 开户银行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 | |
建设单位 | | | | | |
总包单位 | | | | | |
工程造价 | 万元 | 完工时间 | | | |
应发工资 | 万元 | 占工程造价的比例 | | | % |
资金退回账户 | | | |
账户名称 | | 开户行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总包单位填写 |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所涉农民工工资已全部足额发放完毕。根据施规定已符合撤销条件,特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如有反映填拖欠工资情况的,由我单位承担清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年 月 日 | | |
建设单位意见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年 月 日 | | |
开户银行意见 | 经核,该专用账户已发放农民工资数额为 万元。经办人: 开户行(公章):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保障农民工
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我厅会
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
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 年 3 月 12 日—2024 年 3 月 18 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63.com
2.通讯地址: (略) 兴庆 (略) 38 号,自治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邮政编码:*
3.电话:0951-*
4.传真:0951-*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 3 月 12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
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
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
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
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
资金。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可以用银行类金
融机构出具 (略) 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以
下统称保函)。
第四条 凡在宁夏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
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
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
工总承包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
减免措施、使用返还及监督管理等事项由本实施办法确定。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
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
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七条 实施 (略)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
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
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
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
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及销户等业务,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
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
报告批复)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
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数额,在经办银行开
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保函。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加工资保
证金管理地区名称加“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
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 2 个(含 2 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的可开立新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工资保证金专用
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
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
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自签订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
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
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略) 络
(略) 、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
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
具体标准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 2%存储工资保
证金;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 2 个
(含 2 个)以上在建工程的,每个项目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
1.5%存储工资保证金,合计存储上限为 400 万元;
(三)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高于 2 亿元(含 2 亿元)的工程,
工资保证金按上限 400 万元存储;
(四)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
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
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
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中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的,其新增工程按以下标准降低存储比例:
(一)连续 2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
合同额 1%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连续 3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
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
保证金。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
中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不得使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
金,并按以下标准提高存储比例,存储额度不受存储上限 400 万
元的限制:
(一)存储工资保证金前 2 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
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 3%的比例存储工资
保证金;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其
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 4%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工资拖欠
行为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额 3%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
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被监管期间,施
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
收益。
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本金。
第三章 保函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保函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
应当在工程所在地 (略) 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经办 (略)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并
具有相应资质;
(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
证金保险条款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近 3 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承
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 (略) 应向属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
及时将备案名单向社会公布。
备案有效期为 2 年。期满后, (略) 需重新备
案。
第二十一条 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
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 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
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
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应超过工程施工合同期 6 个月以上且有效
期至少为 1 年。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
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后,出具保函 (略) 未履行见索即付
责任或无故撤销保函的,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发
出之日次月起暂停其在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新的工资保证金
业务,期限为 2 年。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建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
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
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
个工作日(突发紧急事件时 3 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用
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
的,出具保函 (略) 按照相同流程支付农民工工
资。
第二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
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 10 个工作
日内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
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
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
户网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大厅)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
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
面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 3 个工作日内向经
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
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
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
书面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 3 个工作日内返
还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
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
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重新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
函正本的书面申请。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审
核,经审核未发现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向经办银行和施
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
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 3 个月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
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略) 提起行
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三十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
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建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
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
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
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通过农民工工资支
(略) 对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返还等程序进行线上
管理、监控预警。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
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
施信用惩戒。
金融监管部门对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情
况进行监管,对不按工资保证金规定履行责任的有关机构依法进
行处理。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
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
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
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
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实
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
同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宁夏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
期 5 年。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
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
执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
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范本)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范本)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4.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附件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范本)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
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
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
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的情形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
定》及本地区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
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
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
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
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情形
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管工资保证金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
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
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
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
责任。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
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 3 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
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
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
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 万 千 佰 *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
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盖章)
开户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
签字时间:
(注:本协议为范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进行补充。)
附件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范本)
编
号:
开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规定》,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需依法存储____________________(金
额大写:__________)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担
保 银 行 名 称 、 地 址 ) 兹 开 立 以 贵 局 为 受 益 人 , 金 额 不 超 过
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
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
函正本原件 5 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局承担担保责任。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自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起 至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
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
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附件 3
签字时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工资保证金
存储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取款(付款)原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
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
取款(付款)金额 大写:
小写:
行政执法文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请你行在 5 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
(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
书列明的支付对象。
(支付对象及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 4
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范本)
(开户银行)
银行: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规定》,现同意
(总包单位)
公
司
(工程项目)
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
返还(销户),开户人:
名称:
账号:
请贵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账户
,
联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
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
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
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
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
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
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
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
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 (略) 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
管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
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
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
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通常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 22%;交通运输、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等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 10%;水
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
低于 15%。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专用账户名称为总
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使用简称)后加“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 (略) 行政区域内有 2 个及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
按项目分别管理。已有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地级
市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
的项目不超过 10 个,且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立专用
账户,或在已有专用账户下设立项目分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
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对
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予以明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
户开立后的 30 日内将专用账户开立情况、与建设单位约定的人
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情况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完成农民工本
人银行账户与专用账户的绑定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跨 2 个 (略) 的,专
用账户可选择在其 (略) 开立。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总包单位可以免于
开立专用账户:
(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
(二)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的房屋
建筑工程;
(三)施工周期不足 1 个月且使用农民工人数少于 10 人的
工程建设项目。
对于依规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及时核定工资数
额,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足额支付至农民工本人,并留
存工资支付相关凭证。
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
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
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
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
算服务。
第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
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
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
况在施工现场和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大厅公示 30
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公示期满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开户银行依据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
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
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
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申请
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
(略) 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
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
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人工费用的拨付日期应
当提前工资支付日期至少 7 日。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一次性将人工
费用拨付至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拨付人工费用时,开户银行要立即通知建
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预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
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
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当测算需增加的人工费
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
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
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报项
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
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
任,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
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
当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
资。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
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
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承担
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职责,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
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
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
工资支付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实时、准
确、完整 (略) 。
第二十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
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总包单位应结
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所
有出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及项目管理人员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
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应当以实名制
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
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月度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
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要及时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
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
示牌》上公示,公示完毕且无异议后提交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依据总包单位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及
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总
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
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
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
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
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
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
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3 年。
保存的资料包括: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3.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银行凭证;
4.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协议等。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
1.农民工名册(总名册及每月更新名册);
2.劳动合同;
3.考勤记录;
4.工资支付表及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
第五章 (略) 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建立全区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
(略) , (略) 、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
(略) 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 (略) 安全保障工作。
国家、自治区、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
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信用信息共享、 (略) 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
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
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
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
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
台。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
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
托农民工 (略) 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要统筹做好农民工 (略) 与工程建设领域
(略) 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
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农民工 (略) 依法归集专用账
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
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
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
(略) 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
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
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农民工 (略) 实现工
资支付动态监管后,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地应当依据本细则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 (略) 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
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
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日常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
单位、开户银行依据《专户管理协议》共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的监督,发现总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专
用账户资金使用异常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
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专用
账户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
立或者使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
付人工费用;农民工工资卡被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等违法行为。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
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有违反
专用账户管理规定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
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银行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
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
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
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
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指定管辖。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
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施行前有关文
件规定中关于专用账户表述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表述为
准。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范本)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范本)
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范本)
*方(建设单位):
*方(总包单位):
*方(开户银行):
建设项目名称: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方共同设置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
用
名:
号:
账
户
(
账
户
,账
)。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
按时足额支付,*、*双方委托*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人,对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等服务。*、*、*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账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方在*方处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开通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
算服务,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以外的账户。
第二条 (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方负责对专
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划
拨手续。
第三条 (*方的监督)*方监督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不符
合本协议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方,并书
面明确*方应中止办理支付;满足重新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形
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规
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期限
第四条 *方作为开户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
专用属性;
(二)*方提供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后,3日内完成农民
工工资发放;
(三)及时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 日前将专用账
户拨款对账单报*方核对,同时应按*方需求配合提供对账单
据;
(四)*方有权监督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方应配合提
供专用账户支付明细记录。
第五条 (协议期限)*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
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为止。
第三章 工资专户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专用账户资金的存入)根据工程进度,*方每月
日前将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拨入约定的专用账户,*方确认资
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每月 日前*方负责将农
民工工资支付表报*方,由*方从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
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上。农民工个人工资
账户信息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方负责。
第四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所述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结清农民工工资
后,*方需撤销账户的,经*方书面同意并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
表》为依据,为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方所有。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方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的,
*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
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资金监管期间,*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
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有
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非*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
义务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
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
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
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
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
户监督管理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
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三方
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方各执*份,送工
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范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
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 2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范本)
*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
现就
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义务
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
1.*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建设项目的农民
工工资,将*方的农民工工资纳入
项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2.*方委托*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同意将农民工工资纳入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承诺每
月及时核算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每月 日前,将核算确认的各
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上报*方审核。
3.*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按月委托代发工资金
额作为*方向*方拨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由
*方为*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
二、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与农
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方,*方应及时
核对留存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
工现场。
2.*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
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方审核,*方应留存
备查。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
等信息真实性由*方负责。
3.*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
方劳资负责人签字认可,*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
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
出勤。
三、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
工人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方未按时上报农民工工
资清单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由*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
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方可依法向*方
索赔,或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范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
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3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
企业,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为:
为:
特此证明。
,于
年 月 日在我行开立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开户行为:
。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
账户名称
专用账户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工程造价
应发工 资
开户银行
万元
完工时间
万元 占工程造价的比例
%
资金退回账户
账户名称
经 办 人
总包单位
填写
开 户 行
联 系 电 话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所涉农民工
工资已全部足额发放完毕。根据规定已符合撤销条件,特
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如有反映
拖欠工资情况的,由我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填
施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经核,该专用账户已发放农民工工资数额为
万
元。
开户银行
意见
经办人:
开户行(公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意见
负 责 人 签 名 :
( 公 章 )
年 月 日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