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及报废的通告
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及报废的通告
各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T*—2008号文件和福建省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闽农机〔2013〕217号、闽农机〔2013〕3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排查我县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加 (略) 交通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促进“平安农机”建设,现就我县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变型机)和手扶拖拉机的使用年限规定及报废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变型机)
根据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闽农机〔2013〕217号、闽农机〔2013〕379号文件规定,使用年限满9年的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变型机)应强行报废。凡2015年3月31日前在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均已达到使用年限,不能参加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应强行报废, (略) 行驶。
二、手扶拖拉机
根据GB/T*—2008号文件规定14.7千瓦以下的拖拉机使用年限10年必须强行报废的要求,凡2014年3月15日前在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的手扶拖拉机均已达到使用年限,不能参加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应强行报废,不得从事作 (略) 行驶。
三、联合收割机
根据NY/T1875—2010号文件规定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必须强行报废的要求,凡2012年3月15日前在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2014年3月15日前在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的悬挂式联合收割机均已达到使用年限,不能参加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应强行报废,不得进行收割作业。
四、办理报废手续及注意事项
凡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的手扶拖拉机及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变型机)的车主,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携带拖拉机行驶证、号牌及个人身份证到县农机机械监理站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逾期将注销其档案,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主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和县公告报废联合收割机信息(2024.03.14)
政和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2024年3月14日
各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T*—2008号文件和福建省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闽农机〔2013〕217号、闽农机〔2013〕3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排查我县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加 (略) 交通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促进“平安农机”建设,现就我县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变型机)和手扶拖拉机的使用年限规定及报废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变型机)
根据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闽农机〔2013〕217号、闽农机〔2013〕379号文件规定,使用年限满9年的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变型机)应强行报废。凡2015年3月31日前在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均已达到使用年限,不能参加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应强行报废, (略) 行驶。
二、手扶拖拉机
根据GB/T*—2008号文件规定14.7千瓦以下的拖拉机使用年限10年必须强行报废的要求,凡2014年3月15日前在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的手扶拖拉机均已达到使用年限,不能参加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应强行报废,不得从事作 (略) 行驶。
三、联合收割机
根据NY/T1875—2010号文件规定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必须强行报废的要求,凡2012年3月15日前在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2014年3月15日前在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的悬挂式联合收割机均已达到使用年限,不能参加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应强行报废,不得进行收割作业。
四、办理报废手续及注意事项
凡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的手扶拖拉机及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变型机)的车主,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携带拖拉机行驶证、号牌及个人身份证到县农机机械监理站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逾期将注销其档案,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主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和县公告报废联合收割机信息(2024.03.14)
政和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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