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1102破3号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告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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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1102破3号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告招标公告

(略) 市 (略) 公告(2024)川110 (略) 根据四川蓝 (略) 的申请于2024年3月18日裁定受理四川蓝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18日指定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蓝 (略) 管理人。四川蓝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4月22日前向四川蓝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高新区迎宾大道605号8楼;邮政编码:*;联系人:杨梅;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蓝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蓝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定于2024年4月22日14:00时在 (略) 市 (略) 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 (略) 市中区乐高大道6号6栋10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略) 市 (略) 公告(2024)川110 (略) 根据四川蓝 (略) 的申请于2024年3月18日裁定受理四川蓝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18日指定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蓝 (略) 管理人。四川蓝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4月22日前向四川蓝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高新区迎宾大道605号8楼;邮政编码:*;联系人:杨梅;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蓝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蓝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定于2024年4月22日14:00时在 (略) 市 (略) 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 (略) 市中区乐高大道6号6栋10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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