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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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有机肥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健康发展,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和开化县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2024年3月26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电话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人:江苏

联系电话:*

附件: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9日

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促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我县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任务为4500吨。

二、推广范围

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支持全县所有耕地和园地,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区、新垦耕地后续地力培肥、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和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中推广应用,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购买施用经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审核通过的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料》(NY/T525-2021)、《生物有机肥》(*),年度内施用量在10吨以上(含10吨)或购买施用经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审核通过的企业生产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20)1吨以上(含1吨)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购肥料必须全部在开化县域内施用,垦造耕地项目验收前所使用商品有机肥、应用国家项目资金采购应用的商品有机肥及散装有机肥不得列入省补助范围。

补贴标准

按省补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产品合同购买单价的三分之一为限,其中: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标准的有机肥购买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吨;符合《生物有机肥》(*)的购买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吨400元;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20)的购买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吨 600元。县级财政对购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20)符合要求的在省补资金基础上再给予每吨不超过200元的补贴。单个使用主体补贴指标商品有机肥最高不超过1000吨。

做好商品有机肥补贴量控制和使用田块轮换制度。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NY/T525-2021)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NY/T525-2021)补贴量累计不超过6吨/亩。

五、供肥企业及供货要求

我县省补《有机肥料》(NY/T525-2021)、《生物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20)供肥企业为经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通过的生产企业。纳入采购的供肥企业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补贴对象。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相应的各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同时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及原料台账记录。供肥企业还要向补贴对象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凡愿意在我县推广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的供肥企业,填写开化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肥料登记证号、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料证明、最高零售限价及联系方式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列入我县2024年度补贴肥料供肥企业,备案截止日期2024年4月30日。

六、严把商品有机肥质量

商品有机肥是需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利用畜禽排泄物和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不得使用垃圾、污泥等物料为填充物),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T525-2021),《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20)要求的产品。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生产企业和使用地点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监管产品质量。生产企业不得出现销售散装有机肥行为。

七、操作办法

为了更好实现精准的肥料补贴管理,保障补贴费用安全,提升补贴数据质量,保障补贴资金的安全,杜绝假申报、多领补贴等违法事件发生。2024年我县采用数字化线上管理手段,开发肥运通 (略) 。

1、厂家备案,厂家扫描二维码提交备案要求数据进行线上直接备案,做到厂家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完成备案。管理部门线上审核,完成后通知厂家备案成功,备案成功后纳入商品有机肥厂家库, (略) 进行肥料的出厂数据录入等。

2、 (略) 备案,提供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车辆吨位,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等数据提交备案,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完成后,纳入肥料的运输车辆库。

3、肥料出厂前,厂家录入肥料出厂需求,完成运输车辆指定后,管理人员就可实时查询肥料出厂信息及运输信息,以便及时进行管理。

4、肥料出厂, (略) 对本次肥料出厂进行资料留存,包括车辆照片,定位,现场图片。

5、肥料运输, (略) 完成肥料接收流程,对车辆进行拍照,定位等。完成后前往交货,记录 (略) 径。

6、肥料接收,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后,点击完成运输,系统自动记录车辆实时位置数据, (略) 进行肥料的接收,接收数据包括车辆、肥料、驾驶员等进行拍照资料留存完成肥料接收。系统自动完成本次运输数据的存档。

7、乡镇确认,肥料完成运输后,经乡镇管理人员的确认后,运输单完成运输。

8、数据统计,管理人员可以不定时进行数据统计,以便核对并进行对外公示。

9、补贴发放,按监管要求及格式打印或导出补贴数据。并由乡镇收集相关补贴材料,材料包括商品有机肥应用资金补贴申请表、商品有机肥使用主体承诺书、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并于本乡镇公示无误后,将补贴材料交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并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核实无误后进行为 (略) 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补贴资金文件,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

10、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经农业农村局认定,认为不适合用肥运肥线上管理的,可填写线下验证申请表(附件3),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验证。

八、保障措施

为了使项目顺利开展,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13〕82号)及《关于进一 (略) 商品有机肥管理工作的通知》(衢农专〔2017〕6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和具体操作程序等。并由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小组,*利群为组长,江苏为副组长(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屹豪、程全通、汪利民、万琳涛等为成员,广泛宣传并提供备案企业产业信息,指导使用主体选择供肥企业;负责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宣传、指导、试验示范、质量抽检等工作。

(二)各乡镇(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发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大力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做好商品有机肥申报使用操作等指导工作。

(三)加强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县执法大队定期组织对供肥企业和所供商品有机肥进行抽查和检测,确保商品有机肥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县农业农村局,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建议取消备案企业资格;对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及补贴资金发放要求进行管理,购肥主体、备案企业必须签订承诺书(附件1、2),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严禁变相提高商品有机肥供应价格、将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等,如有发现上述情况,将建议取消定点供应企业资格,使用主体除取消当年补贴以外,今后三年内不得享受有机肥扶持政策。

九、实施期限

本文件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商品有机肥使用主体承诺书

2.开化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项目供肥企业备案表

3.购买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线下验证申请表

4.开化县2024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资金补贴申请表

附件1(商品有机肥).docx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有机肥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健康发展,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和开化县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2024年3月26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电话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人:江苏

联系电话:*

附件: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9日

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促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我县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任务为4500吨。

二、推广范围

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支持全县所有耕地和园地,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区、新垦耕地后续地力培肥、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和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中推广应用,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购买施用经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审核通过的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料》(NY/T525-2021)、《生物有机肥》(*),年度内施用量在10吨以上(含10吨)或购买施用经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审核通过的企业生产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20)1吨以上(含1吨)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购肥料必须全部在开化县域内施用,垦造耕地项目验收前所使用商品有机肥、应用国家项目资金采购应用的商品有机肥及散装有机肥不得列入省补助范围。

补贴标准

按省补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产品合同购买单价的三分之一为限,其中: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标准的有机肥购买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吨;符合《生物有机肥》(*)的购买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吨400元;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20)的购买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吨 600元。县级财政对购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20)符合要求的在省补资金基础上再给予每吨不超过200元的补贴。单个使用主体补贴指标商品有机肥最高不超过1000吨。

做好商品有机肥补贴量控制和使用田块轮换制度。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NY/T525-2021)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NY/T525-2021)补贴量累计不超过6吨/亩。

五、供肥企业及供货要求

我县省补《有机肥料》(NY/T525-2021)、《生物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20)供肥企业为经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通过的生产企业。纳入采购的供肥企业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补贴对象。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相应的各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同时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及原料台账记录。供肥企业还要向补贴对象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凡愿意在我县推广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的供肥企业,填写开化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肥料登记证号、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料证明、最高零售限价及联系方式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列入我县2024年度补贴肥料供肥企业,备案截止日期2024年4月30日。

六、严把商品有机肥质量

商品有机肥是需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利用畜禽排泄物和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不得使用垃圾、污泥等物料为填充物),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T525-2021),《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20)要求的产品。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生产企业和使用地点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监管产品质量。生产企业不得出现销售散装有机肥行为。

七、操作办法

为了更好实现精准的肥料补贴管理,保障补贴费用安全,提升补贴数据质量,保障补贴资金的安全,杜绝假申报、多领补贴等违法事件发生。2024年我县采用数字化线上管理手段,开发肥运通 (略) 。

1、厂家备案,厂家扫描二维码提交备案要求数据进行线上直接备案,做到厂家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完成备案。管理部门线上审核,完成后通知厂家备案成功,备案成功后纳入商品有机肥厂家库, (略) 进行肥料的出厂数据录入等。

2、 (略) 备案,提供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车辆吨位,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等数据提交备案,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完成后,纳入肥料的运输车辆库。

3、肥料出厂前,厂家录入肥料出厂需求,完成运输车辆指定后,管理人员就可实时查询肥料出厂信息及运输信息,以便及时进行管理。

4、肥料出厂, (略) 对本次肥料出厂进行资料留存,包括车辆照片,定位,现场图片。

5、肥料运输, (略) 完成肥料接收流程,对车辆进行拍照,定位等。完成后前往交货,记录 (略) 径。

6、肥料接收,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后,点击完成运输,系统自动记录车辆实时位置数据, (略) 进行肥料的接收,接收数据包括车辆、肥料、驾驶员等进行拍照资料留存完成肥料接收。系统自动完成本次运输数据的存档。

7、乡镇确认,肥料完成运输后,经乡镇管理人员的确认后,运输单完成运输。

8、数据统计,管理人员可以不定时进行数据统计,以便核对并进行对外公示。

9、补贴发放,按监管要求及格式打印或导出补贴数据。并由乡镇收集相关补贴材料,材料包括商品有机肥应用资金补贴申请表、商品有机肥使用主体承诺书、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并于本乡镇公示无误后,将补贴材料交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并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核实无误后进行为 (略) 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补贴资金文件,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

10、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经农业农村局认定,认为不适合用肥运肥线上管理的,可填写线下验证申请表(附件3),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验证。

八、保障措施

为了使项目顺利开展,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13〕82号)及《关于进一 (略) 商品有机肥管理工作的通知》(衢农专〔2017〕6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开化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和具体操作程序等。并由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小组,*利群为组长,江苏为副组长(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屹豪、程全通、汪利民、万琳涛等为成员,广泛宣传并提供备案企业产业信息,指导使用主体选择供肥企业;负责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宣传、指导、试验示范、质量抽检等工作。

(二)各乡镇(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发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大力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做好商品有机肥申报使用操作等指导工作。

(三)加强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县执法大队定期组织对供肥企业和所供商品有机肥进行抽查和检测,确保商品有机肥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县农业农村局,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建议取消备案企业资格;对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及补贴资金发放要求进行管理,购肥主体、备案企业必须签订承诺书(附件1、2),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严禁变相提高商品有机肥供应价格、将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等,如有发现上述情况,将建议取消定点供应企业资格,使用主体除取消当年补贴以外,今后三年内不得享受有机肥扶持政策。

九、实施期限

本文件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商品有机肥使用主体承诺书

2.开化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项目供肥企业备案表

3.购买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线下验证申请表

4.开化县2024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资金补贴申请表

附件1(商品有机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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