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潭牛朝霞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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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潭牛朝霞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 (略) 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 (略) 经营销售蛋芭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我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获悉:2023年10月31日,该局委托利诚检测 (略) 对文昌 (略) 经营的蛋芭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30日)进行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2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FS*)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77) (略) ,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蛋芭蕉。文昌 (略) 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蛋芭蕉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 (略)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对文昌 (略) 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 (略)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蛋芭蕉18.33kg,购进价格为*/kg,销售价格为人民币9元/kg,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蛋芭蕉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蛋芭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昌 (略)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蛋芭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 (略) 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 (略) 经营销售蛋芭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我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获悉:2023年10月31日,该局委托利诚检测 (略) 对文昌 (略) 经营的蛋芭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30日)进行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2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FS*)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77) (略) ,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蛋芭蕉。文昌 (略) 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蛋芭蕉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 (略)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对文昌 (略) 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 (略)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蛋芭蕉18.33kg,购进价格为*/kg,销售价格为人民币9元/kg,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蛋芭蕉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蛋芭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昌 (略)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蛋芭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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