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区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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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指南

江都区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二、申请条件

(一)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二)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并接受查验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供查验: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1份

(二)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1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联系人、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四、办理流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承诺。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承诺。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承诺,开发区管理机构接受承诺后向立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承诺(备案)材料一套。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 (略) 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 (略) 站或者 (略) 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2.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申请。

3.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的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内的,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4-*

地址: (略) 江都区政务服务中心( (略) 150号)二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水利业务)086

附件: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docx

江都区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二、申请条件

(一)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二)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并接受查验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供查验: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1份

(二)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1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联系人、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四、办理流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承诺。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承诺。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承诺,开发区管理机构接受承诺后向立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承诺(备案)材料一套。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 (略) 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 (略) 站或者 (略) 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2.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申请。

3.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的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内的,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4-*

地址: (略) 江都区政务服务中心( (略) 150号)二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水利业务)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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