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航空队关于2024年度万丰通用机场驻训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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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航空队关于2024年度万丰通用机场驻训的招标公告

浙江省公安**航空队关于2024年度万丰通用机场驻训的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浙江省公安**航空队

项目名称: 2024年度万丰通用机场驻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2024年度万丰通用机场驻训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详见附件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本项目按照《警用航空直升机飞行员训练与考核大纲》《警用航空任务员训练与考核大纲》《警用航空直升机飞行教员飞行指挥员训练与考核大纲》有关要求,万丰 (略) 是唯一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具有唯一性。
经专家小组论证意见,浙江省公安**航空队2024年度万丰通用机场驻训项目符合单一来源的采购要求。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万丰 (略)

地址: (略) 新 (略) 1号

三、公示期限

2024年03月25日2024年04月0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详见附件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浙江省公安**航空队

联 系 人: 方警官

联系电话: 0571-*

传 真: /

地 址: (略) 萧山区浙航大道158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 系 人: 马瑞敏

监管部门电话: 0571-*

传 真: 0571-*

地 址: (略) (略) 37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浙江省公安**航空队关于2024年度万丰通用机场驻训的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浙江省公安**航空队

项目名称: 2024年度万丰通用机场驻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2024年度万丰通用机场驻训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详见附件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本项目按照《警用航空直升机飞行员训练与考核大纲》《警用航空任务员训练与考核大纲》《警用航空直升机飞行教员飞行指挥员训练与考核大纲》有关要求,万丰 (略) 是唯一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具有唯一性。
经专家小组论证意见,浙江省公安**航空队2024年度万丰通用机场驻训项目符合单一来源的采购要求。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万丰 (略)

地址: (略) 新 (略) 1号

三、公示期限

2024年03月25日2024年04月0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详见附件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浙江省公安**航空队

联 系 人: 方警官

联系电话: 0571-*

传 真: /

地 址: (略) 萧山区浙航大道158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 系 人: 马瑞敏

监管部门电话: 0571-*

传 真: 0571-*

地 址: (略) (略) 37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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