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京01强清33号北京市居安装饰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关于延长北京温蒂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期限的沟通函
2023京01强清33号北京市居安装饰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关于延长北京温蒂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期限的沟通函
梁斌、梁维莉、李建国:
2023年3月22日,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出具(2023)京01清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基建管理中心(原名: (略) ,以下简称“基建中心”) (略) (略) (原名: (略) 宣武区居安装饰精品商场,以下简称“ (略) ”)被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略) 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2023)京01强清33号决定书,指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根据清算组截至本函件发送之日查询到的情况, (略) 持有北京温蒂 (略) (以下简称“温蒂公司”)23.78%的股权。清算组现拟对相关股权进行处置。根据工商登记显示,温蒂公司登记的营业期限为1993-01-19 至 2023-01-18,现已营业期限届满,温蒂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北京温蒂 (略) 主要工商登记信息 | |||
企业名称 | 北京温蒂 (略) | 法定代表人 | 沈丽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登记状态 | 存续 |
股东信息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形式 |
梁斌 | 45.758% | 228.*元 | 货币 |
梁维莉 | 25.086% | 125.*元 | 货币 |
(略) (略) | 23.780% | 118.*元 | 货币及实物 |
李建国 | 5.376% | 26.*元 | 货币 |
根据《 (略)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略)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略) 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对 (略) 章程的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清算 (略) 营业期限一事征求贵方意见,请贵方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5日内通过书面回函方式回复清算组以下内容:
1. (略) 营业期限
2. 是否同意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3. 建议延长的期限(如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 (略) 解散事由之一,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略) 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略) 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略)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略) 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略) 现已出现《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如贵方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函的,则清算 (略) (略) 股东及债权人说明情况后,将 (略) (略) 进行强制清算。
特此沟通。
(略)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梁斌、梁维莉、李建国:
2023年3月22日,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出具(2023)京01清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基建管理中心(原名: (略) ,以下简称“基建中心”) (略) (略) (原名: (略) 宣武区居安装饰精品商场,以下简称“ (略) ”)被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略) 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2023)京01强清33号决定书,指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根据清算组截至本函件发送之日查询到的情况, (略) 持有北京温蒂 (略) (以下简称“温蒂公司”)23.78%的股权。清算组现拟对相关股权进行处置。根据工商登记显示,温蒂公司登记的营业期限为1993-01-19 至 2023-01-18,现已营业期限届满,温蒂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北京温蒂 (略) 主要工商登记信息 | |||
企业名称 | 北京温蒂 (略) | 法定代表人 | 沈丽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登记状态 | 存续 |
股东信息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形式 |
梁斌 | 45.758% | 228.*元 | 货币 |
梁维莉 | 25.086% | 125.*元 | 货币 |
(略) (略) | 23.780% | 118.*元 | 货币及实物 |
李建国 | 5.376% | 26.*元 | 货币 |
根据《 (略)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略)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略) 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对 (略) 章程的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清算 (略) 营业期限一事征求贵方意见,请贵方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5日内通过书面回函方式回复清算组以下内容:
1. (略) 营业期限
2. 是否同意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3. 建议延长的期限(如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 (略) 解散事由之一,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略) 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略) 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略)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略) 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略) 现已出现《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如贵方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函的,则清算 (略) (略) 股东及债权人说明情况后,将 (略) (略) 进行强制清算。
特此沟通。
(略)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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