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水务局关于拟废止《龙陵县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方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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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水务局关于拟废止《龙陵县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方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龙陵县水务局本着“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2019年5月水务局起草的《龙陵县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方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意见为,建议废止《龙陵县河道采砂管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龙政办发﹝2019﹞23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拟废止的理由

一是《龙陵县河道采砂管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龙政办发﹝2019﹞23号)截至2024年已执行5年。当时制定此文件背景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为河道行洪安全和我县重点工程、民生用砂需求提供保障。 (略) 提出许可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河道采砂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登记、许可手续,核发许可证。实行五年一规划,五年一竞拍,五年一审批,五年一换证,一采点一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河道非法采砂。本方案出台之前已到县水务局办理备案的各采砂点待本方案出台后一律无偿废止(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原业主如继续开采,必须通过参与竞拍,方可获得承包经营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三是2024年2月28日龙陵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龙陵县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19-2025年)龙政复﹝2024﹞14号。四是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未经过(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等程序,故建议废止。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26.com

(二)通信地址:龙 (略) 、 (略) (略) 口旁

(三)传真:0875-*

(四)反馈意见截至时间:2024年4月10日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龙陵县水务局本着“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2019年5月水务局起草的《龙陵县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方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意见为,建议废止《龙陵县河道采砂管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龙政办发﹝2019﹞23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拟废止的理由

一是《龙陵县河道采砂管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龙政办发﹝2019﹞23号)截至2024年已执行5年。当时制定此文件背景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为河道行洪安全和我县重点工程、民生用砂需求提供保障。 (略) 提出许可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河道采砂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登记、许可手续,核发许可证。实行五年一规划,五年一竞拍,五年一审批,五年一换证,一采点一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河道非法采砂。本方案出台之前已到县水务局办理备案的各采砂点待本方案出台后一律无偿废止(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原业主如继续开采,必须通过参与竞拍,方可获得承包经营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三是2024年2月28日龙陵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龙陵县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19-2025年)龙政复﹝2024﹞14号。四是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未经过(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等程序,故建议废止。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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