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公告
关于举行《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公告
关于举行《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公告
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提高农村村民办理宅基地建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浙农经发[2020]6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略) 人民政府委托,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拟举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2024年4月30日下午14:15, (略) 龙渊街道办事处( (略) 136号六楼会议室)。如有变动,以《听证告知书》上的时间和地点为准。
三、听证会事项
听取社会 (略)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听证代表咨询。
四、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1.市域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市域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市域内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民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5.听证代表的确定:听证代表人数控制在30人左右,在报名人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代表。
(二)凡拟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2024年4月29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本单位营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提出书面申请。联系地址: (略) (略) 35号,联系人:叶挺文,联系电话:0578-*。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迟到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不得进入会场;
2.听证会议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3.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4.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严禁在会场无理取闹、大声喧哗。
特此公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9日
关于举行《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公告
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提高农村村民办理宅基地建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浙农经发[2020]6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略) 人民政府委托,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拟举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2024年4月30日下午14:15, (略) 龙渊街道办事处( (略) 136号六楼会议室)。如有变动,以《听证告知书》上的时间和地点为准。
三、听证会事项
听取社会 (略)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听证代表咨询。
四、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1.市域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市域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市域内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民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5.听证代表的确定:听证代表人数控制在30人左右,在报名人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代表。
(二)凡拟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2024年4月29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本单位营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提出书面申请。联系地址: (略) (略) 35号,联系人:叶挺文,联系电话:0578-*。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迟到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不得进入会场;
2.听证会议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3.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4.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严禁在会场无理取闹、大声喧哗。
特此公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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