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门诊用药可及性,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补充通知》及《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原则》,拟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异议,*@*26.com。单位意见需提交盖章扫描件,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单列门诊
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补充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门诊用药可及性,我局按程序调整了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目录内的72个药品列出了药品名称,其余未载明的部分按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二、调整《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2023年)》,调整情况见附件。
三、单列门诊统筹待遇与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单列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待遇就高原则享受单列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
2.《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2023年)》调整药品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月日
附件2
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原则
为更好地衔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保障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用药可及性,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按以下原则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
一、准入原则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新增药品及2023年组织企业申报药品,且属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含退出协议期,现已调整为常规医保药品目录的原国谈药品)或医保竞价药品,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具有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药品:
年度药品费用>该病种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居民门诊统筹年度限额300元。其中属于历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目录药品的,年度药品费用取实际发生数;不属于历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目录药品的,年度药品费用取说明书最大用量计算数,下同。
属于对应多个病种居民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不同的,按该药适用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就高原则计算。
(二)无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药品:
年度药品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最低标准(除高血压非高危组外)2000元×2+ 居民门诊统筹年度限额300元。(罕见病除外)
药品同时存在多个病种,既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又有非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按(二)计算。
二、退出原则
全面梳理原已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38种药品以及通过专家评审拟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43种药品,凡不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内品种,以及不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应当退出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同时,有实际年度发生费用的品种,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也应退出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
(一)具有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药品:
1.年度药品费用≤该病种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 居民门诊统筹年度限额300元。
属于对应多个病种居民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不同的,按该药适用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就高原则计算。
2.如出现该药品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高于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时,退出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药品目录,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待遇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无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药品:
年度药品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最低标准(除高血压非高危组外)2000元×2+ 居民门诊统筹年度限额300元。(罕见病除外)
药品同时存在多个病种,既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又有非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按(二)计算。
三、数据来源及修正
考虑到年度药品费用监测数据精度的因素,年度药品费用按就高原则,以医保信息系统监测 (略) 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基础并按±10%适当修正。
四、其它事项
相关药品按照上述原则调整后形成《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并同步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
关联文件: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门诊用药可及性,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补充通知》及《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原则》,拟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异议,*@*26.com。单位意见需提交盖章扫描件,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单列门诊
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补充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门诊用药可及性,我局按程序调整了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目录内的72个药品列出了药品名称,其余未载明的部分按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二、调整《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2023年)》,调整情况见附件。
三、单列门诊统筹待遇与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单列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待遇就高原则享受单列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
2.《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2023年)》调整药品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月日
附件2
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原则
为更好地衔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保障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用药可及性,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按以下原则调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
一、准入原则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新增药品及2023年组织企业申报药品,且属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含退出协议期,现已调整为常规医保药品目录的原国谈药品)或医保竞价药品,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具有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药品:
年度药品费用>该病种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居民门诊统筹年度限额300元。其中属于历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目录药品的,年度药品费用取实际发生数;不属于历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目录药品的,年度药品费用取说明书最大用量计算数,下同。
属于对应多个病种居民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不同的,按该药适用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就高原则计算。
(二)无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药品:
年度药品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最低标准(除高血压非高危组外)2000元×2+ 居民门诊统筹年度限额300元。(罕见病除外)
药品同时存在多个病种,既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又有非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按(二)计算。
二、退出原则
全面梳理原已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38种药品以及通过专家评审拟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43种药品,凡不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内品种,以及不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应当退出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同时,有实际年度发生费用的品种,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也应退出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
(一)具有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药品:
1.年度药品费用≤该病种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 居民门诊统筹年度限额300元。
属于对应多个病种居民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不同的,按该药适用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就高原则计算。
2.如出现该药品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高于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时,退出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药品目录,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待遇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无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药品:
年度药品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最低标准(除高血压非高危组外)2000元×2+ 居民门诊统筹年度限额300元。(罕见病除外)
药品同时存在多个病种,既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又有非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按(二)计算。
三、数据来源及修正
考虑到年度药品费用监测数据精度的因素,年度药品费用按就高原则,以医保信息系统监测 (略) 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基础并按±10%适当修正。
四、其它事项
相关药品按照上述原则调整后形成《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并同步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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