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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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3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LJTZ[GK]*

二、项目名称:环卫安全用品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 (略)

地址:黑龙 (略) 道里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528号天鹅湾大厦十三层

被投诉人: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地址: (略) 道里 (略) 与阳明滩大道交口

四、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里财采投处[2024]2号 投诉人:哈尔滨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后榆村 被投诉人1: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地址: (略) 道里 (略) 与阳明滩大道交口 被投诉人2:黑龙江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528号天鹅湾大厦十三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环卫安全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LJTZ[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哈尔滨 (略) 、 (略) (略) 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不足3个月; (二)评分不公平、不公正; (三)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参数存在实质性问题。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 (略) 道里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函证核实,确认哈尔滨 (略) 未缴纳2023年10月的工伤保险; (略) (略) 未缴纳2023年10月的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二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性审查要求,投标无效。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对于哈尔滨 (略) (略) (略)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中,有13项合格证未明确生产厂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核实,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中部分产品的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8日获取采购文件,于2024年1月3日向被投诉人黑龙江 (略) 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黑龙江 (略) 认为投诉人未在采购文件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对此项质疑内容不予受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同时也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试行)》(黑财规〔2023〕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3项“超出法定质疑期的质疑函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的规定,属于无效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经查证,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多次私自出入评标室并且擅自使用通讯工具接打电话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评标纪律,致使评标过程与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存疑。对于采购人代表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鉴于本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项目予以废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的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三)的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本项目予以废标,中标结果无效。目前本项目已暂时停止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略) 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道里区财政局 2024年3月31日

六、其它补充事项

执法机关名称: (略) 道里区财政局

2024年3月31日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LJTZ[GK]*

二、项目名称:环卫安全用品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 (略)

地址:黑龙 (略) 道里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528号天鹅湾大厦十三层

被投诉人: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地址: (略) 道里 (略) 与阳明滩大道交口

四、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里财采投处[2024]2号 投诉人:哈尔滨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后榆村 被投诉人1: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地址: (略) 道里 (略) 与阳明滩大道交口 被投诉人2:黑龙江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528号天鹅湾大厦十三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环卫安全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LJTZ[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哈尔滨 (略) 、 (略) (略) 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不足3个月; (二)评分不公平、不公正; (三)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参数存在实质性问题。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 (略) 道里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函证核实,确认哈尔滨 (略) 未缴纳2023年10月的工伤保险; (略) (略) 未缴纳2023年10月的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二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性审查要求,投标无效。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对于哈尔滨 (略) (略) (略)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中,有13项合格证未明确生产厂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核实,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中部分产品的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8日获取采购文件,于2024年1月3日向被投诉人黑龙江 (略) 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黑龙江 (略) 认为投诉人未在采购文件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对此项质疑内容不予受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同时也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试行)》(黑财规〔2023〕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3项“超出法定质疑期的质疑函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的规定,属于无效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经查证,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多次私自出入评标室并且擅自使用通讯工具接打电话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评标纪律,致使评标过程与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存疑。对于采购人代表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鉴于本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项目予以废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的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三)的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本项目予以废标,中标结果无效。目前本项目已暂时停止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略) 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道里区财政局 2024年3月31日

六、其它补充事项

执法机关名称: (略) 道里区财政局

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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