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6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6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里财采投处[2024]11

投诉人:黑龙江省盛和之星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职工街40号

被投诉人1: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地址: (略) 道里 (略) 与阳明滩大道交口

被投诉人2:黑龙江 (略)

地址: (略) 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利民大道东锦绣丽都锦园南袁家屯改造工程D-A13栋3单元4层1号

相关供应商:哈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薛家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购买环卫作业车辆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K]*2)4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代理机构并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
  • 质疑及投诉中标单位哈 (略) 未实质性响应招标参数,涉嫌虚假应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

  1. 投诉人在黑 (略) 线上递交质疑函,选择的受理主体为采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采购人已在黑 (略) 回复质疑。投诉人选择的受理主体为采购人,被投诉人黑龙江 (略) 作为代理机构也已在职责范围内回复质疑,但限于黑 (略) 权限限制,被投诉人只能使用采购人的账号进行回复,回复函只能以采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账号落款盖章。
  2. 针对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哈 (略)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被投诉人黑龙江 (略) 向所有被质疑供应商发出了《问询函》,由被质疑供应商提供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据材料,并依据供应商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回复。

3、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哈 (略) 关于该项目技术部分要求的维修人员、设备力量、维修场地及业绩内容弄虚作假。但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4、经核实,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哈 (略)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对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开标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略) 道里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函证核实,通过黑龙江 (略) 查询确认,哈 (略) 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开标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略) 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道里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里财采投处[2024]11

投诉人:黑龙江省盛和之星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职工街40号

被投诉人1: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地址: (略) 道里 (略) 与阳明滩大道交口

被投诉人2:黑龙江 (略)

地址: (略) 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利民大道东锦绣丽都锦园南袁家屯改造工程D-A13栋3单元4层1号

相关供应商:哈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薛家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购买环卫作业车辆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K]*2)4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代理机构并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
  • 质疑及投诉中标单位哈 (略) 未实质性响应招标参数,涉嫌虚假应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

  1. 投诉人在黑 (略) 线上递交质疑函,选择的受理主体为采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采购人已在黑 (略) 回复质疑。投诉人选择的受理主体为采购人,被投诉人黑龙江 (略) 作为代理机构也已在职责范围内回复质疑,但限于黑 (略) 权限限制,被投诉人只能使用采购人的账号进行回复,回复函只能以采 (略) 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账号落款盖章。
  2. 针对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哈 (略)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被投诉人黑龙江 (略) 向所有被质疑供应商发出了《问询函》,由被质疑供应商提供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据材料,并依据供应商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回复。

3、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哈 (略) 关于该项目技术部分要求的维修人员、设备力量、维修场地及业绩内容弄虚作假。但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4、经核实,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哈 (略)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对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开标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略) 道里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函证核实,通过黑龙江 (略) 查询确认,哈 (略) 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开标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略) 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道里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