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看守所业务用房修缮公开招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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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看守所业务用房修缮公开招标的公告

  新绛县看守所业务用房2008年投入使用,使用年限已达16年,现房屋内、外墙出现多处较大裂缝和隆起,房顶瓦片、发电机房和墙体之间产生间隙,出现大面积渗水漏水,各楼层木门已陈旧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民辅警日常生活工作需要。经报请新绛县公安局党委会通过,对业务用房进行修缮,工程预计费用*元。

  一、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0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略) 资质

  3、企业简介

  4、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5、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相关项目的业绩

  8、参与项目人员的相关证书

  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新绛县公安局301办公室

  联系人:李 杰 电话:*

  聂根良 电话:*

  新绛县公安局

  2024年4月7日

  新绛县看守所业务用房2008年投入使用,使用年限已达16年,现房屋内、外墙出现多处较大裂缝和隆起,房顶瓦片、发电机房和墙体之间产生间隙,出现大面积渗水漏水,各楼层木门已陈旧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民辅警日常生活工作需要。经报请新绛县公安局党委会通过,对业务用房进行修缮,工程预计费用*元。

  一、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0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略) 资质

  3、企业简介

  4、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5、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相关项目的业绩

  8、参与项目人员的相关证书

  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新绛县公安局301办公室

  联系人:李 杰 电话:*

  聂根良 电话:*

  新绛县公安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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