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六批医疗机构废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及废玻璃瓶回收企业名单的公示
关于第六批医疗机构废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及废玻璃瓶回收企业名单的公示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未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确认工作,经企业(单位)自愿申报, (略) 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自治区商务厅组织专家依据《医疗机构废塑料输液瓶(袋)和废玻璃输液瓶回收技术规程》(T/*)对广西贺州 (略) 申报材料和现场设施设备进行审核,企业现场情况与所提交材料情况相符,认为该企业达到医疗机构废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及废玻璃瓶回收企业验收条件,拟通过医疗机构废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及废玻璃瓶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5天。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天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0771-*
地址: (略) 良庆区平乐大道10号中国-东盟经贸中心3号楼
附件:第六批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及废玻璃瓶回收企业名单
附件:
第六批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及废玻璃瓶回收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处置类型 | 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1 | 广西贺州 (略) | 在医疗过程中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及玻璃输液瓶。 | (略) 钟山县G323国道南侧(钟山镇丹龙村委段) | 冯嫄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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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未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确认工作,经企业(单位)自愿申报, (略) 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自治区商务厅组织专家依据《医疗机构废塑料输液瓶(袋)和废玻璃输液瓶回收技术规程》(T/*)对广西贺州 (略) 申报材料和现场设施设备进行审核,企业现场情况与所提交材料情况相符,认为该企业达到医疗机构废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及废玻璃瓶回收企业验收条件,拟通过医疗机构废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及废玻璃瓶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5天。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天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0771-*
地址: (略) 良庆区平乐大道10号中国-东盟经贸中心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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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处置类型 | 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1 | 广西贺州 (略) | 在医疗过程中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及玻璃输液瓶。 | (略) 钟山县G323国道南侧(钟山镇丹龙村委段) | 冯嫄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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