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通知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 (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按照《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略) 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和< (略)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农〔2020〕3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定, (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决定启动2024年度第一批“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提交材料
凡符合“两个办法”示范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均可申报。根据“ (略) 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见附件1)和“ (略)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2)相关内容如实填写,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评定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两个办法”评定标准对各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 (略) 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公布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三、申报时限
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4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表一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128号)农村集体经济指导科(301室)。
四、其它相关要求
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示范等级是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农业扶持的重要条件,示范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是粮食安全、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指标,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结合今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两个办法”规定的示范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申报,做到应报尽报。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两个办法”规定,严格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务必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略) 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资料清单
2. (略)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略) 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8日
(联系人:冯敏亮;联系电话:*)
附件: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定工作的通知的附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 (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按照《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略) 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和< (略)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农〔2020〕3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定, (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决定启动2024年度第一批“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提交材料
凡符合“两个办法”示范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均可申报。根据“ (略) 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见附件1)和“ (略)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2)相关内容如实填写,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评定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两个办法”评定标准对各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 (略) 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公布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三、申报时限
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4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表一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128号)农村集体经济指导科(301室)。
四、其它相关要求
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示范等级是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农业扶持的重要条件,示范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是粮食安全、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指标,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结合今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两个办法”规定的示范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申报,做到应报尽报。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两个办法”规定,严格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务必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略) 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资料清单
2. (略)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略) 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8日
(联系人:冯敏亮;联系电话:*)
附件: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定工作的通知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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