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水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黔西市水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黔西市水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五十九条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资源股 | |||
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 (略) 场主体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 | (略) 水务局质量服务中心(质监站),建设股 | ||||
3 | 水土保持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 (略)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 ||||
4 | 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资源股 | ||||
5 | 权限内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6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略) 水务局供排水中心 | ||||
7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略) 供排水中心 | ||||
8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 第二十七条 | 《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11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 (略) 水务局水资源股 | ||
1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略)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 ||||
1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略) 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规定的实施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1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15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 (略) 供排水中心 | ||||
1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17 | 坝 (略) 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中华人民 (略) 令第698号)第十六条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略) 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18 | 拆除、改动、 (略) 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略) 供排水中心 | ||||
19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 (略) 供排水中心 | ||||
20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 (略) 供排水中心 | ||||
21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22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23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24 | 利用堤顶、戗 (略) 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25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26 | 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 | 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 | 对违反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 | 强行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建设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第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 |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 | 强制拆除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 | 行政强制 |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 | 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 | 对违反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 |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 | 因采矿及工程建设等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不利影响的,或对饮用水水源工程造成损毁的,采矿权人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行政强制 | 《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处罚 | 行政处罚(也是强制)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 |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 | 对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 | 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1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2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二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4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5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6 | 对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及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7 | 对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8 | 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1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2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3 |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4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5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6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取退水计量设施和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7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8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四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9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0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1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2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3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4 | 对侵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5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7 | 对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8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9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1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2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3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4 | 对擅自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5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6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8 | 在进行涉河水工程规划和设计时,编制单位未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水文机构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9 | 对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0 |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水文测验设施、观测场地、观测标志、 (略) 、 (略) 、仪器设备、测船码头、观测井、传输水文信息的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1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2 |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3 |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4 |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5 |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6 |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7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8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9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1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2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4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5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6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7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 (略) 的行为给予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8 |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9 |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0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1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2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3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4 | 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5 | 对违反《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6 | 对违反《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7 | 对违反《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8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9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0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1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2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3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4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5 |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6 |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8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0 | 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1 | 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2 | 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3 | 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4 | 对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5 | 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6 | 违反《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7 |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8 |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9 | 对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未备案或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未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0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1 | 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2 |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3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4 | 不按照规定下泄生态流量或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5 |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146 | 水事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552号) 第五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7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8 | 大坝竣工验收 | 其他类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149 | 水利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 其他类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九条 | (略) 水务局建设股 | ||||
150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39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 《 (略)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 (略) 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 | (略)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 |||
151 |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 | 其他类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资源股 | ||||
152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备案 | 其他类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资源股 | ||||
153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 | 其他类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资源股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黔西市水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五十九条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资源股 | |||
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 (略) 场主体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 | (略) 水务局质量服务中心(质监站),建设股 | ||||
3 | 水土保持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 (略)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 ||||
4 | 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资源股 | ||||
5 | 权限内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6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略) 水务局供排水中心 | ||||
7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略) 供排水中心 | ||||
8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 第二十七条 | 《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11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 (略) 水务局水资源股 | ||
1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略)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 ||||
1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略) 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规定的实施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1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15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 (略) 供排水中心 | ||||
1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17 | 坝 (略) 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中华人民 (略) 令第698号)第十六条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略) 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18 | 拆除、改动、 (略) 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略) 供排水中心 | ||||
19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 (略) 供排水中心 | ||||
20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 (略) 供排水中心 | ||||
21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22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略) 水务局规计股 | ||||
23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24 | 利用堤顶、戗 (略) 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25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26 | 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 | 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 | 对违反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 | 强行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建设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第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 |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 | 强制拆除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 | 行政强制 |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 | 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 | 对违反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 |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 | 因采矿及工程建设等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不利影响的,或对饮用水水源工程造成损毁的,采矿权人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行政强制 | 《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处罚 | 行政处罚(也是强制)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 |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 | 对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 | 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1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2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二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4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5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6 | 对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及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7 | 对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8 | 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1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2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3 |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4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5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6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取退水计量设施和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7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8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四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9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0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1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2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3 |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4 | 对侵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5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7 | 对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8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9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1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2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3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4 | 对擅自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5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6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8 | 在进行涉河水工程规划和设计时,编制单位未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水文机构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9 | 对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0 |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水文测验设施、观测场地、观测标志、 (略) 、 (略) 、仪器设备、测船码头、观测井、传输水文信息的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1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2 |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3 |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4 |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5 |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6 |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7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8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9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1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2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4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5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6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7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 (略) 的行为给予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8 |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9 |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0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1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2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3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4 | 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5 | 对违反《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6 | 对违反《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7 | 对违反《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8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9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0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1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2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3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4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5 |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6 |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8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0 | 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1 | 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2 | 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3 | 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4 | 对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5 | 违反《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6 | 违反《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7 |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8 |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9 | 对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未备案或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未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0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1 | 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2 |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3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4 | 不按照规定下泄生态流量或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5 |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146 | 水事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552号) 第五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7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略) 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8 | 大坝竣工验收 | 其他类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略) 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149 | 水利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 其他类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九条 | (略) 水务局建设股 | ||||
150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39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 《 (略)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 (略) 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 | (略)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 |||
151 |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 | 其他类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略) 水务局水资源股 | ||||
152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备案 | 其他类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资源股 | ||||
153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 | 其他类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略) 水务局水资源股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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